第一、首遇责任制,是一种全员管理制度。 一般情况下,除了在课堂上由科任教师负责管理课堂纪律外,学生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德育处和班主任,他们也成为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客体。德育人员和班主任管理精力的有限性和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无限可能性,决定了光靠上述人员的管理,很难管好学校和班级。所以,首遇责任制将非班主任纳入管理人员的范围,无疑扩大了学校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就扩大了学校管理的范围、时间和对象,必将从广度和深度上,将学校管理提高到新的境界。
第二、首遇责任制,是一种主动管理制度。管理注重的是长效机制,对于相关事件的处理是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但这是一种以出现一定的结果为前提的被动式管理,管理重在预防,若能通过管理阻止某些结果的发生,便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管理的职能。首遇责任制,以发现某一事件为前提,而不是以出现一定的结果为前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所以是一种主动管理制度。
第三、首遇责任制,是一种全面管理制度。在以往的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管理的范围一般锁定在校园内,对于校园外学生的生活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于校园外学生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实际上大大缩小了管理的时间和空间,也就缩小了管理的效果。学生在校外截然不同的表现,也颠覆了校内教育的效果,如何延伸教育平台,延长教育的时效是摆在学校和教师面前不容忽视的问题。首遇责任制,突破了校内管理的局限,将校内管理和校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减少了管理漏洞,是一种全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首遇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家长将孩子托付给学校,对于学校和教师,就是意味着付出和责任。如何确立责任,确立怎样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问题,对于确立教师的职责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首遇责任制,规定了教师的管理职责,谁发现谁管理,谁发现谁负责,有责任就有追究,否则,责任就意味着空谈,因而,首遇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追究制。 三、首遇责任制,是义务更是权利
要推行首遇责任制,还要解决首遇责任制到底强调的是义务还是权利的问题,如果强调义务,则首遇责任制的推行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如果强调权利,则首遇责任制的推行可以内化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动。如今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里学生的违纪违规也有形形色色的表现,老师不再是单纯的教书而是把育人的责任放到了首要的位置,如果说“首遇责任制”强调了教职员工的全员育人的意识,强化了教师责任感的话,那么它更深刻的意义则在于对今天不尽如人意的教师教育意识回归的一种真切呼唤:呼唤我们所有教师不仅要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者、课堂内的教育者,更应该做学生整个成长过程中的引领者和指导者。或者说让教育的自觉意识随时随地在教师身上能够得到弘扬,并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为。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有的教师,正是由于这种教育自觉意识的淡漠和缺失,变得浮躁、冷漠和无责任感。造成一些教师教育自觉意识的淡漠和缺失,我们以为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自己身份的迷失和缺乏对所从事事业的职责的欠缺认识,是把教书育人的神圣工作看作仅为课堂上几十分钟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是把师生之间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及其责任仅仅局限于只有在校园内的几个小时里,是把教师职业的功能只体现在自己所任教的几十个学生的身上;没有把教师职业当作体现自己的生命价值,奉献自己的才能智慧,悉心为国家培育人才志向的实现上。这既是对每一个教师灵魂的拷问,也是形成教师价值观和职业操守的一个分水岭。
一个教师既然选择了教师这种职业,就应该有一种永恒的、自觉的责任意识。这不仅是由教师职业性质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现实生活对教师提出的必然要求。因为我们面对的是正在成长中的、可塑性极强的青少年,他们需要我们教师进行全方位的引导和帮助。而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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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和学习又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之内,当他们步入纷繁复杂的社会,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时,当他们还因为无知和懵懂,遭遇到挫折和困难时,作为老师就有这个责任、有这个义务去帮助他们。
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和社会代表的角色,必须要有教育的自觉意识,始终以教育者的面貌出现在学生的面前,“身正为师,学高为范”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场合,什么样的情况之下都应该如此。只有这种教育自觉意识的回归,才能使我们的精神家园得以守护,使我们的角色意识得以体现,才会在面对任何一个未成年人时,会有一种力量、一种意识、一种情感召唤和激励自己:我是个教育者,我的身上肩负着一种责任。当然,只有多管、发自内心地去管、主动地去管,才能完善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能,完善教师的“职务人格”;也因此才能获得学生的尊敬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很多时候,我们教师总感觉找不到师道尊严,感受不到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崇高敬意。社会对于教师的评价,甚至仅仅停留在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有时会表现出一种倾羡,但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则往往表现出一种不屑。为什么?就是由于“功利化”造成了教师主动管理和服务的缺失,补课收费、为了奖金而抓升学率、对于学生校外违纪不闻不问等等现象的普遍,难免会使社会对于教育领域产生负面的看法。所以,首遇责任制的功能,不仅在于“助人”,也在于“助己”,而且是我们重塑教师形象,找回师道尊严,纠正社会偏见的有效途径。我们应该把它当作是维护教师神圣使命,保持教师纯洁性的一种重要的权利!所以,首遇责任制所凸显的,不仅是义务,更是权利。在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当化压力为动力,在管理中体现价值,在管理中获得尊严,教师应当树立管理的权利意识。推行首遇责任制,就应该把首遇责任制转化为教师的自觉行动。 四、首遇责任制,是管理更是服务
我们如果将首遇责任制仅仅定位于管理制度,则意味着我们还没有全面深入地挖掘内涵和本质,是片面的。在推行首遇责任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管理意识,而且还要树立服务意识。从首遇责任制的内涵看,首遇责任制不仅包括教师对校内外的违纪事件进行管理,也包括在学生需要帮助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从道义的角度看,当学生遇到困难时,教师应该给予帮助。帮助解决学生困难,不仅是班主任的事,也是其他任课教师的事。学生往往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事件,比如在校园外遭遇敲诈、被人欺负,以及在校园内突发急病、摔伤跌伤等等,都需要教师伸出友爱之手,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从教师角色转换的角度看,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在学生面前,往往会引起学生的反感甚至抵触,教师如果进行角色转换,以服务者的形象面对学生,会得到学生的认同和尊敬,增强教育的实效。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学校给社会提供的是教育这一产品,家长和学生是我们的上帝,我们应该以更大的热情做好为学生服务的准备。首遇责任制,是管理更是服务。从服务的功能看,服务提升了教师的精神境界,也必将提升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而教师状况的这种改变,无疑会提高教师的威信,无形中可以促进教师的管理效果。我们不妨将服务称为“软管理”。把首遇责任制定位为服务,会使得这一制度趋向完善,会更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的境界。因而,在首遇责任制实行的过程中,广大教师既要学会管理,更要学会服务。要想获得学生的尊重,首先要放下架子,用爱心感化学生,只有运用“春风化雨”般的教学艺术,才能实现教书育人这一教育的崇高目的。
六、首遇责任制不仅仅是教育制度—亦为结束语
福建省福州第三十中学2004年2月25日提出并实行首遇责任制,因此说首遇责任制的发源地是学校是教育单位。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片面地得出结论认为首遇责任制是仅仅适用于学校等教育单位的教育管理制度。首遇责任制的理论内涵表明,它不是仅仅针对教育的一种制度,学校、教育单位可以适用它,非教育以外的任何单位也都可以适用它;一个具体单位可以适用它,一个组织、一级政府乃至于一个国家、地区也同样可以适用它;就是说首遇责任制可以适用于各行各业。从首遇责任制问世一年多的实践情况看,虽然在目前使用首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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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单位中以学校等教育单位为多,但是也已经有一些政府部门、党委部门、青年部门和一些社会组织开始实施首遇责任制。就是说目前已经开始出现各行各业推行首遇责任制的良好势头。如果作个预言的话:我认为以后可能会出现全国推行首遇责任制和国外借鉴首遇责任制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首遇责任制进入词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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