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继承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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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群婚 :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 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0.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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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34.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 :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6、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7、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8、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9、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生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10、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14、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夫妻的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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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7、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19、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0、离婚: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1、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22、裁判离婚: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23、亲子关系:指的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5、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7、涉外婚姻:在狭义上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宜。

28、婚姻家庭救助法: 指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证法律实施、保护、帮助当事人,制止、惩戒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必要补偿的法律规范。

31、不完全收养:是“完全收养”的对称。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法国、瑞士、德国等均设有不完全收养制度。其效力与完全收养不同,养子女可保留双重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3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不能准正时,即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因有配偶不能结婚或双方能结婚而不愿结婚时,确认子女生父或生父认领子女的一种法律制度。

35、禁婚亲: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些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6、配偶: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

37、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38、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9、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40、夫妻:男女因结婚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此衍生出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广义上讲: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2、结婚的准据法:是指按照抵触规则(亦称冲突规范),涉外结婚所适用的实体法。。 44、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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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46、结婚合意:结婚合意就是契约,是亲属法律行为,《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亲权的消灭: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从而终止亲权。 3、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4、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6.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最大的电大资料交流

7.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8.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9.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10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如我国唐朝的唐律。 12,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14.联合财产制,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

15.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9.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20.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除。在原始群体内部,婚姻集团是由辈份相同的男女成员组成的。 21.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然是同行辈男女成员的集团婚,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已经被排出。

22.封建四权:指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2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本义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25.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26.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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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宗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包括在室女和因娶入而归于本宗的妇女。 30.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31.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 32.服制:中国古代的礼法以不同的服制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宗法家族制度。 33.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35.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6.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一定范围的血亲,有的国家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姻亲。

37.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

38.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39.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互相吸收,而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

40.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婚后各保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4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因血缘联系而形成固定的身份。

43.非婚生子女:旧称私生子,这种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受胎而出生的。这种性行为是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的。

4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 45.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滴滴前妻所生的子女,均称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一种亲属,其性质属于姻亲的范围。 46.立嗣: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与宗祧制度相适应的一种收养方式,指无子的人许立同宗同姓且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

47.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休妻方式。出妻的理由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48.和离: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愿不愿离婚取决于夫,所谓和离,其实只不过是协议休妻或放妻,成为“七出”的一块遮羞布。 49.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双方的一定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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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的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52.不完全收养:是收养的一种形式,指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仍保留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5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这种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通过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责任。

54.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55.有夫权的婚姻:是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亦称正式婚。夫权因履行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而取得,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均受夫权支配。 56.三从四德:是中国封建时代妇道的核心内容。三从是指妇女要:“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指“德、言、容、工”。要求妇女在思想、谈吐、仪表和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恪守妇道,安于充当家庭奴隶的命运。

57.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58.婚姻障碍: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或消极要件。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如近亲不得结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60.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61.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62.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65.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2.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将夫妻双方财产及所得,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73.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74.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75.婚生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 79别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已有所变更,但7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续的法律制度除婚姻关系。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

80.家庭功能:亦称婚姻家庭的功能,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所具有的各项社会职能,包括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文化教育的职能。家庭通过实现这些职能,能动的作用于社会生活。 81.结婚的禁止条件:亦称婚姻障碍或消极要件。是指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禁止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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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8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84.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85.分别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86.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也指精神上的折磨. 8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89. 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90.统一财产制是将妻子原有的财产固定价额,移交其所有权给丈夫,妻子仍保留对此项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当婚烟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当将这笔财产返还给妻子或返不定期原物的价额.

91.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二、填空题

1. 人类 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4.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5)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1950 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6.1980年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规定得更加(全面和具体)。

7.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它是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 8、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9.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11.保护妇女的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的。(男女平等)是基础,是一般原则;(保护妇女)是补充,是特殊原则,二者互相合,相辅相成。 12.亲属作为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13.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而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14.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5.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16.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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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起,我国就不承认(婚约制度)。 18.在夫妻关系中,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 和 财产关系是(互相联系)不可分的 。 19. 我国不主张夫妻(一体主义),也不主张夫妻(别体主义),而是主张(夫妻平等)。 20.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 21.夫妻间的继承权,与(父母)、(子女)的继承权是(同一顺序)的。

22. 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3. 收养制度是我国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 24.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这是成立收养的(形式要件)。 25.协议解除收养亦称(两愿终止收养)。 26. 收养养孙亦称(隔代收养),即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孙子女,这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

27.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

28.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29.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0.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31,对婚姻家庭产生深刻影响的多方面,深层次的联系有(社会伦理 ,道德,法律 ,经济关系) 32,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依据,我们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33,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即(古代婚姻家庭法阶段,近现代资产阶级婚姻家庭法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阶段).

34,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养; 抚养;赡养)等方面较原法有了更加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35.从法律意义上看待婚姻家庭时,我们可以把婚姻家庭关系区分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两类.

36,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还不能够完全实现的因素有(旧思想影响,旧传统残余影响,社会经济条件,文化程度的制约).

37(抱童养媳,订小亲,换亲,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8,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有:(在婚姻方面男女平等,在家庭关系上男女平等,在不同性别的其他家庭成员间男女平等)中都有所体现.

39,我国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婚姻法,民法,劳动法,刑事诉讼,)中都有所体现. 40,根据各国婚姻立法,结婚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必备条件,禁止条件)

41,关于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所站角度和倾向不同,不同的学说有:(契约说,制度说,状态说,伦理共同体说)

42,根据支付代价形式的不同,缔结婚姻可分为:(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

4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均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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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结婚合意有效的条件是:(结婚合意必须由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45,无配偶有三种情况,即:(未婚,丧偶,离婚)

46,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间,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间)

47,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精神病,白痴,麻风病,性病)

48,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第八,九,三十八条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了明确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期内的指定的传染病,正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

49,《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50,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

51,根据亲属间血缘联系的状况和特点,亲属系统可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52,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阶级压迫的消灭,使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生活)等方面取得了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53,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上,应坚决摒弃的错误观念和行为有:(重男轻女,认为只有男子能传宗接代的旧观念,认为计划生育的承担都是女方,借此推卸男方责任的错误观念,虐待,歧视,遗弃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不法行为)

54,配偶权是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概括,内容广泛,并派生出诸多身份权利,如:(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

55,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 ) 56,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夫妻的姓名权,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

57,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58,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健康为代价获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59,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具有条件的.对已满18周岁而父母又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只有在下列(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虽未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因为疾病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形下,父母才有义务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用.

60,古代中国离婚制度有:( \七出\制度 ,义绝,和离 ,呈诉离婚)

6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抱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63,收养行为包括三方当事人:( 收养人 ,被收养人 ,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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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弟,妹对兄,姐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条件分别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弟,妹有负担能力)

64,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65,我国收养法规定,可以作送养人的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66,收养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格的当事人,有真实的关于收养的合义,收养行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须符合法定形式)

67,所谓有抚养教育被 收养人的能力,应视为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道德品质,健康状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多种条件综合起来认定.

68,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大致有:(当事人不合格,当事人关于收养的合意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行为违背了法定的收养程序)

69,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行为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70,当事人自愿离婚,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当事人有为离婚意思表示的能力,当事人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出于自愿,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 71,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72,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以下(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不再要求离婚 ,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协议不成,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三种不同的结果.

73,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评判因素有:(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74,2001年婚姻法修改性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并总结多年审判实践,列举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5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75,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后,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下列(同居关系,抚养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继承权,姻亲关系)权利义务,亦随之消灭

76,因离婚而带来了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77,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贯彻的原则如下:(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照顾无过错一方,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

78,我国《婚烟法》规定,有下列(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9,在涉外婚姻中,依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有:(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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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监护包括亲权的内容,是指对一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离婚合意的性质决定了它以真实性 、自为性、包容性内涵层次性为主要特征。 3聘娶婚是中国古代通行的结婚制度,它以“婚礼”为形式,是一种注重形式要件的有偿婚。

4、血缘群婚制的特点是原则上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的结合;血缘群婚制的特点是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

5、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分为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个人特有财产两种。6、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7、涉外婚姻概念中所讲的外国人是指一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及无国籍人。 8、婚姻法律关系主体一般称作“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9.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 10.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1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1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3.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

14.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15.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 三种主要类型。

1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9.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

20.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21.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2.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原则。

23.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4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5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26.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7.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28.结婚制度的沿革,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

29,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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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外国法中对于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限制承认主义)三种.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1.小王妻子的外祖父是小王的 (配偶的血亲、直系姻亲) .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我和伯父的女儿是(四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我和姨妈的儿子是(二亲等)?

4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应依法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5.下列哪些人员(公安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现役军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6.小杨与外祖父母是(直系血亲).

8.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叫亲属.

9.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14.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王与舅舅的儿子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15.张某于20岁时入伍,25岁时退伍,获得国家发给的一次性复员费20万元,现与之结婚有10年之久的配偶王某离婚,王某就此复员费可获得(10)万元。 17.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

18.男发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0.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烟家庭关系

18.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19.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与舅舅的女儿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20.根据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与舅舅的女儿为(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免费 2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2.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4 .我国古代历史上所称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25.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2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1.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2.我国古代丧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 3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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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答题

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3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 1934 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其主要内容是:

(1 )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2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 (3 )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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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 1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2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9.简述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 1 )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 2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 3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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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12.简答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 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4.简答可撤销婚姻 。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父母子女关系。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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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

(1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A.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

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A.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 C.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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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简答收养的特征。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 B.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A.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B.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C.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 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 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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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是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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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

我国婚姻法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

(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 (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 (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 (4)早婚现象严重 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要有: (1)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 )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 20 周岁,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3)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 (1)涉外婚姻的特点: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 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 ;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 (2)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A.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B.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

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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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婚程序

A.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B.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

C.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31、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离婚是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撤销是对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和制裁。2)、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仅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3)、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都可行使;婚姻撤销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2、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a) 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b) 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c) 鲜明的伦理性 d) 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e) 客体的特定性

33试评价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定。

34.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3)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35.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3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方面内容?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7.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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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需通过任何法律手续。双方要求解约,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约,只要通知他方即可。2.对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应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第一,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因为,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第二,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给受害人。第三,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第四,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刘某与张某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刘母的行为亦不属于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因为刘某与王某相处得比较融洽,刘某是自愿与张某解除婚约的。当然,刘某接受张某的金项链1条、时装若干、5千元现金等财产应予以返还。 [案情]9

吴某是独生子女。吴某的父母一心想等女儿成年后,“招郎上门”,既可以解决吴家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又可以“宗祀不绝”。2000年6月,女儿已X岁,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因不愿到吴家当上门女婿而未成。吴某的父母商量,准备将吴某许配给现年27岁的本村青年孙某,但吴某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2000年10月,吴某的父母背着女儿,通过托人情和吃喝等手段,打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的关系,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由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接着,吴氏夫妇又暗中积极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修缮房屋,准备举行婚礼。吴某知道缘由,便在家大哭大闹。她宣称:“谁去办的结婚证,谁就和他结婚。”又遭到父母的打骂。她跑到婚姻登记机关向朱某要求收回结婚证,朱某怕问题暴露受到追查,极力给吴某施加压力,说:“你和孙某已经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了。不管谁来办理的结婚证都有法律效力。”朱某坚持不能收回结婚证书,并告诉她:“今后关系不好,还可以找我办离婚证嘛。”吴某认为自己争取婚姻自由的路已经到了尽头,因此,只有以死来控诉这害人的包办婚姻。她两次投河,均被人搭救。在父母、亲友的反复“劝导”下,同年12月,吴某与孙某的婚礼如期举行。尽管是吴氏夫妇强迫他们俩同住一室,但吴某每晚都是和衣而眠,不让孙某挨身。孙某为人老实,与吴某同床各枕,也从不与吴某接触。因而虽已结婚,但从未过夫妻生活。孙某想,自己是上门女婿,这寄人篱下的生活既没有意思,也耽误了吴某的青春,便于2001年4月主动与吴某商量,背着吴氏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朱某坚持有村里开的离婚证明,才能办理。于是二人又转向村委会要证明,被村委会主任王某严加训斥: “你们结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闹,亲亲热热,还要求离婚,毫无道理。”因而拒绝开离婚证明。吴某与孙某要求离婚之事,被吴氏夫妇发觉。吴氏夫妇除对双方严加指责外,又对孙某以家产相诱惑,要孙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同意与吴某离婚。吴某见协议离婚无望,便翻山越岭,跑到县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解除她与孙某的包办婚姻。法院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经县法院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评和处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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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吴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题]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律解说]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本质特征。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确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法律将结婚的决定权赋予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也就是说,当事人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权。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一方因他方胁迫而结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欠缺双方合意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按照许多国家的立法例,利害关系人、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检察官等主体可以主张婚姻无效,但依法主张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一般只包括当事人本人。在我国哪些主体具有主张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男女本人,即结婚并非出于自愿,而受到他人的干涉而被迫结婚的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均无请求权。因为结婚合意涉及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心理活动,是否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判断。尤其是如果结婚时有胁迫的因素,但结合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本人感情已发生变化,双方结合后均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意思,那么,任何人都不能越俎代庖,要求撤销该婚姻。为了保障当事人要求撤销其婚姻的请求权的正常行使,维护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和社会利益,法律对此项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项规定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对于本案,吴某与孙某本无结婚合意,两人结婚纯系父母胁迫所致,法院宣告吴某、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另外,本案在结婚的程序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吴氏夫妇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买通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这显然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案情]10

2000年7月,某县农村李某家按旧习惯热热闹闹举办了婚礼。拜堂后,盖着红头巾的新娘在新郎的搀扶下向洞房走去,新娘随即被锁在屋内。看热闹的人因看不见新娘都只好扫兴而归。局外人哪里知道,真正的新娘庄某因农药中毒,此时正躺在县医院的病床上,刚刚脱离危险期。为了不误婚期,男女两家商定,由新娘的嫂嫂代替庄某去登记结婚并拜堂成亲。但是,新郎不得入洞房与“新娘”同居。第三天,“新娘”要“回门”,新郎亦按约定将她送回了家,并同去医院看望了庄某。不久,庄某身体康复,出院后,她立即奔李某家,全家人无不欢天喜地。李代桃僵之事似乎就这样无声无息地过去了。同年12月的一个傍晚,庄某在乡里开会,正急需一项报表。她在同事的陪伴下急忙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叫门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李某正和嫂嫂躺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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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严厉斥责其嫂嫂和李某的不道德行为。其嫂反而不知羞耻地说:“你哥哥成天在外面跑,把我一个人甩在家里。我和李某是登记了、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名字是你,但新娘实际是我。”庄某气愤至极,操起扁担向嫂嫂打去,使其头部受伤,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受到侮辱的庄某便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审查认为,这是一桩涉及婚姻效力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法院撤销了这桩冒名顶替的婚姻,并对李某和庄某的嫂嫂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问题]

*本案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说]

确认婚姻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关系,是法律对当事人的配偶身份的否定,它使以婚姻为名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使从事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无法达到其预期的目的。此外,对无效婚姻的责任主体来说,除婚姻无效外,还会因其违法行为导致其他后果,即他们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收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广义上讲,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无效婚姻导致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配偶身份为法律所否定,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间的人身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人身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例如,由于无效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而,也不适用婚姻法有关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一方出于自愿扶养另一方,与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是有着严格区别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其父或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当然,这种情况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 生活来源为由,或者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为由,分得适当的遗产。但是这与法定继承权有着严格的区别。尽管从理论上讲,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存续期间,但我国婚姻法基于公平的原则和尊重事实的精神,统一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即在财产关系方面,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在无效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无效不影响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为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具体来讲,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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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

在确认婚姻无效后,应当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前的婚姻法仅规定了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于防治违法婚姻来说,这种概括性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新修订的《婚姻法》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此加以了完善。造成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有的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还有的是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对其分别情况予以制裁,这是维护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惩治和教育违法者,加强群众在婚姻问题上的法制观念,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基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情节,违法者应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建议其单位或者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民事责任。对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可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民法通则》中各种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予以适用。特别是对赔偿损失的要求,既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也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

第三,刑事责任。在制裁违法婚姻责任主体的各种手段中,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它在防治违法婚姻的对策中,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此,刑法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处罚。本案比较特殊。李某和庄某在结婚的程序上,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 [案情]11

吉某与丁某原是同院邻居,两小无猜,双方于195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甚好。同年1月,吉某应征入伍。1959年12月吉某所在部队进入西藏执行任务时路遇大风雪,吉某与部队失去联系。其所在部队经多方查找,没有下落,认为吉某已经牺牲,将其追认为革命烈士,并将此事通知了吉某的家属。吉某参军前丁某已怀孕,1960年2月,丁某生育一子。丁某带着孩子,与吉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吉某的父母把丁某当女儿看待,得知儿子牺牲后,多次劝她再嫁一个好人家,将来有个依靠。在公婆的劝说下,丁某与同厂工人王某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儿女长大成人,生活富裕后,王某却因病离开了人世。吉某与部队失去联系后,被善良的藏族同胞救护,因语言不通,只能顺其自然,随牧民在大草原上奔走,无法与外界联系。改革开放后闭塞的西藏开始与外界接触,机遇随之而来。解放军报的一名记者进藏采访,问路时恰遇吉某,在交谈中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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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冒出几句汉语,引起记者的注意。经过交谈记者得知面前的“西藏牧民”原来是30多年前进藏执行任务的解放军战士,是一位善良的藏族老人救了他的命并把女儿许配给他,现妻子已过世。由于记者的帮助,丁某终于知道了吉某还活着。她要找到他,与他白头偕老。 [问题]

丁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否属于重婚?为什么? 丁某与吉某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法律解说]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只有两种法律事实,即配偶死亡和离婚。本案当中,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离婚的法律行为。然而,丁某的婚姻关系却因为配偶分别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而两度终止。丁某与王某的婚姻不属于重婚,因为吉某与丁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了。王某死亡后,王某与丁某的婚姻关系也终止了。但是,丁某欲恢复与吉某的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登记。丁某与吉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这是因为,丁某在吉某被宣告死亡后又有再婚行为。

配偶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例上,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作出明文规定,婚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婚姻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我国就是这样。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婚姻关系始告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我国法律也是采取这种规定。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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