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人取得的财产。
【名词解释】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力,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
【简答、案例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可以行使否认权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请前一年内可以否认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荔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来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以否认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髋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可以否认的其他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名词解释】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多选】行使别除权依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权利应在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并申报;(2)该权利的担保应为物权担保。
【名词解释】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简答】一般取回权行使的法定条件:(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回权的标的物已被管理人接管;(2)取回权人是该标的物的合法权利人;(3)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应当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名词解释】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名词解释】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多选、简答】抵消权的行使应具备三个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2)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3)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多选】破产费用的法定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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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节 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
【名词解释】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简答】申请重整的条件:(1)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2)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4)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或有明显丧失溥偿能力可能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偿的申请。
【单选】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单选】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名词解释】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单选】和解协议草案应提交到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决议依法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简答】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面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六节 企业破产清算
【名词解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单选】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多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 职工债权;(2) 国家债权;(3) 普通债权。
【简答】应当终结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1)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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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终结破产程序;(2)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简答】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下列四个基本特征: (1)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 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广泛性;(3) 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 合同一种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多选】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是:(1) 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 合同法旨在规范交易行为。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名词解释】非格式合同: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多选、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守法原则;(6) 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名词解释】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与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多选、简答】要约的构成要件:(1) 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 内容应当十分确定;(3) 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 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单选】我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单选】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多选、简答、案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 受要约人拒绝承诺;(2) 期限届满未承诺;(3) 要约人依法撤销;(4) 受约人提出新要约。
【名词解释】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所规定的时间与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简答】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2) 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传达到要约人;(3)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
【单选、案例分析】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单选】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简答】合同成立依法应具备的要件:(1) 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2) 订约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3)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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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案例分析】一般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简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1) 缔约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2) 缔约人在实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3) 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4) 损失与缔约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多选、简答】合同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名词解释】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简答】合同效力的表现: 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权利和袋务两个方面。就合同权利而言,主要包括请求并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抗辩权以及各种请求救济权。就义务而言,全面履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二是为保全合同利益,法律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多选】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1) 主体合格;(2) 内容合法;(3)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 形式、程序合法。
【名词解释】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多选、简答】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四种:(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代理权有瑕疵韵人订立的合同;(3)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4)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名词解释】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
【多选、简答】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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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3)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多选、简答】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多选】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单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2) 合同债务已届履行期;(3)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4) 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是可能的。
【简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 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 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3) 后履行一方未能对这种危险提供适当担保。 【简答】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1) 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简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4) 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简答】债权人行使擞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法律行为;(3) 债务人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4) 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多选、简答】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 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2) 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合同;(3)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应确定。
【单选】合同变更依法应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对已按原合同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简答】当事人转让合同的基本要求:(1) 转让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2) 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程序;(3) 转让内容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多选】不得转让的合向种类:(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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