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
首先我对对方辩友的几点观点提出质疑:
(一)对方辩友认为高薪对养廉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真正起作用的是(社会的伦理 道德/法制)。
我们从未否认(道德/法律)在促进廉洁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我们 也说,必须有了这些完善的机制作保障,“高薪养廉”的政策才能起到良好作用。 但对方辩友却说,因为“高薪不具备单独作用的能力,所以就认为它没有作用”。 这种逻辑是显然不能成立的。
(二)第二,对方辩友认为人的贪欲才是贪污的本因。
对方辩友显然没有意识到,贪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方在一辩稿已经提出,腐败既有源于需求的,也有源于贪婪的。我们说“高薪养廉”,正是为了控制源于需求的腐败,使这部分人及时悬崖勒马。而源于贪婪的腐败,是高薪养廉所难以控制的,要知道,一种药是不可能包治百病的。
(三)第三,对方辩友认为“高薪养廉”不能实施是因为高薪势必会带来一些危害。 而对方辩友并没有看到,任何事物都是具备两面性的。 且不说对方辩友所陈述的这些危害是不是危言耸听,即使这些危害都是真的存在,那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塑料袋的发明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它同样带来了白色污染。那我们说“塑料袋可以方便我们的生活”,这句话本身错了吗?
对方辩友之所以出现以上的几种错误,正是对高薪养廉的作用有所误判。
高薪作为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不仅是为了配合法制的运行,更是为了通过其“尊重人追求利益的本性”的作用,达到提高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自豪感 ,进而增强其职业道德。 一个有职业道德的人,会尊重自己的职业。这就好比,一个尊重生命的医生不会乱下药,一个尊重辩论的辩手不会编造数据欺骗辩友,我方也坚信,一个尊重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会去贪腐。
这是高薪养廉能带来的更深一层的价值因素,这些价值因素又反过来又对抑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 用 ,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效应
再者,高薪使政府官员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而增加腐败行为的成本,使多数腐败活动的核算显现出“得不偿失”的结果,从而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众所周知,腐败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综合症。
因此,我方认为,反腐败也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等多方面协调配合,
而其中,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相应提高公务员的薪资水平,也应是诸多应对措施中必不可少的一项。
这就好比车里有油是车能跑起来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同时还需要这辆车轮子齐全、保养良
好、司机就位。
而高薪就是充当油的角色,单有油,车不能跑起来;但若是没有油,车就一定跑不起来。因此,我方认为,高薪能够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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