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标准化审查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 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第1表 铁路线间距 (v≤140 km/h) 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 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4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到发线和与其相邻线 5 000
4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3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500
5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0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200
6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 500 7
换装线 3 600
8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 000
9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10
其他站线 4 600
第2表 铁路线间距 (140 km/h 序 名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4 200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5 000 4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第3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60 km/h 称 顺 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4 400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5 000 4 站内正线或到发线与其相邻线 5 000 5 站内到发线 5 000 6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 000 7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 5 800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 100 mm。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5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铁路局轨道检查车应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铁路局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由铁路局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由铁路局环保主管单位每年检查一次。 8.铁路局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房产建筑段段长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10.公安处处长(公安段段长)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11.铁路局车辆处组织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铁路局信息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救 援 设 备 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并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降雨和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铺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及检修基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 路 线 路 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其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下: 第4表 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铁路等级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一 般 困 难 Ⅰ 160 2 000 1 600 120 1 200 800 80 500 450 Ⅱ 120 1 000 800 80 450 400 Ⅲ 100 600 550 80 400 第5表 铁 路 牵 引 电 内 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等 级 种 类 力 燃 Ⅰ 一 般 6.0 6.0 困 难 15.0 12.0 Ⅱ 一 般 6.0 6.0 困 难 20.0 15.0 Ⅲ 一 般 9.0 8.0 困 难 25.0 18.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为2 800 m,困难情况下,最小曲线半径为2 200 m;最大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列车牵引性能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 行车速度 (km/h) 最小曲线半径(m) 编组站、区段站 中 间 站 一 般 困 难 160 1 000 2 000 1 600 120 800 1 200 800 80 600 600 注:在特殊困难地段,Ⅲ级路段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80 km/h,中间站的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500 m。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特殊困难条件下, 不办理摘挂机车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曲线半径应符合区间正线标准,困难条件下,可按通过列车速度确定;所有列车均停车的车站,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 000 m。 第30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 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路 基 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Ⅰ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8 m,路堑不得小于0.6 m,特殊困难情况下,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Ⅱ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Ⅲ级铁路,路堤、路堑均不得小于0.4 m;客运专线铁路,路堤不得小于1.0 m,路堑不得小于0.8 m。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 m应设置一个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植树造林。 第32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要求。非电气化线路,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对全长500 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 000 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 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涵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 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 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 km/h的区段,不得小于3.75 m。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应尽量用道碴桥面结构,并设置防噪声设施。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 km及其以上、双线3 km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 km及其以上、双线4 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为提高轨道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 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第7表 曲线半径R(m) 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R<300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道岔轨距应符合道岔标准图的规定。 第8表 线路速度等级(km/h) v≤120 120<v≤160 160<v≤200 线路容许偏差(mm) +6,-2 +4,-2 ±2 道岔容许偏差(mm) +3,-2 +3,-2 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 mm。 线路允许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 mm,其他线不得大于6 mm;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 mm,其他线不得大于8 mm; 3.维修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4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 mm; 4.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6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8 mm。 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道岔不得大于4 mm;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 mm,道岔不得大于5 mm。 第39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和轨温变化幅度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 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 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8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非AT弹性可弯尖轨为45 km/h);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2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繁忙干线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分动外锁闭道岔;既有线提速时,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进行必要的设备改造。 第43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4.在尖轨顶面宽50 mm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 mm及其以上。 5.基本轨垂直磨耗,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 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1 mm;可动心轨宽40 mm断面及可动心轨 宽 20 mm 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6 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 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 391 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 348 mm。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 10.护轮轨螺栓折损。 第44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5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瞭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外方100 m范围以内,不应设置道口;在铁路曲线地段,尽可能不设置道口;对已设置的道口,应逐步改造或拆除。道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 km。 客运专线铁路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线路两侧必须以隔离栅栏封闭;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应采用立体交叉。 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 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46条 道口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铺面宽度不足 2.5 m 的人行过道和车站、货场、专用线内的平过道)应有道口标志、司机鸣笛标及护桩,并根据需要设栅栏。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43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形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1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第11表 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 v≤120 25 10 120 160 接触线最大弛度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少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 200 mm;客运专线为5 300~5 500 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铁路局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接触网分相分段的位置,应能保证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正常运行,便于调车作业和列车起动。 第144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少于300 mm,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少于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少于500 mm。当海拔超过1 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第145条 架空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跨越接触网时, 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 kV 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 000 mm;220 kV电线路,不少于4 000 mm;330 kV电线路,不少于5 000 mm;500 kV电线路,不少于6 000 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 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第146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给水 第147条 为保证铁路电力、给水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应设水电段。 铁路各车站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供电设备应具备:自闭、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自闭线路及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水电段调度对各站信号电源及其他重要负荷的供电状态实时监测的条件,快速旅客列车开行区段电力设备远程监控的条件。 10 kV及其以上电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第148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 kV或380/220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 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 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 220 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 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 第149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其导线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500 kV线路,不少于14 000 mm; 330 kV线路,不少于9 500 mm; 220 kV线路,不少于8 500 mm; 110 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少于7 500 mm。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 380 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新线不少于3 000 mm,既有线不少于2 450 mm并逐步改造; 2. 10(6) kV高压线路,不少于3 000 mm; 3. 35 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 000 mm。 第150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机车、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Ⅰ、Ⅱ级铁路的枢纽站、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可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151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机车和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52条 铁路局属生产办公用房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须满足运输生产及调度指挥的需要。房产建筑段负责房屋和有关站场建筑物的大修、维修及管理。应经常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凡需对房建设备进行改扩建时,须经过房产建筑部门的准许,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大型、复杂的房屋建筑设备,必要时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养护。 第153条 房产建筑段应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154条 铁路房屋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九章 铁 路 用 地 第155条 铁路用地是保证铁路安全运输的重要物质基础,须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时,应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法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或用途变更手续。 第156条 铁路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划合理使用。铁路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应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在线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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