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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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分析

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分析对比(民用建筑部分)

王渭云-—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技术研究室研究员028-87122958

电子邮箱:wwy517@126.com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028-87123800 \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022-2223387424

\高规\于2005.10.1实施; \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条文,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现正在修订\高规\建规\合并的防火规范,并将工业建筑分开。一.建规\高规\有关条文的比较;二. 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分析.

建规\高规\有关条文的比较\(二 )

23消火栓:

建规 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高规: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24消防水箱:

建规, 8.4.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高规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 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 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01.问:《建规》第8.3.1.4规定\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第8.3.4条规定\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建筑物和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子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请问:

(1)8.3.4条中如何理解\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这句话?

(2)现有一座体积为7000m3的办公楼,四层,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若设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多少设计?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4款规定,\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检。根据上述规定,体积为7000 m3的4层办公楼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02.问: 8.5.8条,专营餐馆面积大于50O㎡时,烹饪部位等是否设自喷?

答:规范第8.5.8条规定烹饪部位宜设自动灭火装置,如针对该类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等。

03.问:\高规7.3.5条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群,可共用\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可是我们设计的建筑群中,其中最高的三幢楼房都一样高,是否可以从这三幢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 答:可以从这三憧最高的楼房中任选一幢设置屋顶水箱。

理由:根据静压传递原理,同等高度的楼房之间,其中一幢的高位消防水箱同样能够保证另一幢室内静压的要求,更何况三憧之中任选的一憧屋顶水箱高度一般.都高于其他两幢楼房屋面,所以仍能确保火灾初期所需的静压。

04.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l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l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你对这条叫理解是不对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l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05.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答:是的。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理由: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

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可以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O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06.问:第9.4.2条\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所说的住宅部分是否指住宅套内可不设报警系统? 答:不是仅指住宅套内。住宅部分的套内、套外均可不设自动报警系统。

25.机械防烟:

建规,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高规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26.机械排烟

建规, 高规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01.问:\高规\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可否解释一下本条条文说明中所提供的压差法计算公式?

答:看来您已经发觉公式中存在的问题了。8.3.2条在条文说明中提供了计算公式,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计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基本计算公式。但由于在编、印过程中出现疏忽,致使该公式小有差错。现将其纠正如下: 现公式:L=0.827×A×APUnx1·25

修正后的正确公式:L =0.827A-1.25A PIM

式中:L:为保持被加压部位的一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0.827:漏风系数(例如:消防电梯门、疏散门等); A:总有效漏风面积(m2); AP:压力差(Pa ); n:指数,一般取2;

1.25:其时附加系数;

02.问:在工程中遇到如下问题,16层住宅地下室楼梯间前室和电梯间前室均有开向一个窗井大于2平米的窗而无加压送风,但是此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仅1.5平米。所有审核均己通过,但我认为该窗井很难达到自然排烟的功效,而在《高规》中没有找到明确限定窗井开口面积是多少,如4平米、3平米或2平米。也许是我多虑了,还望得到您的教导。

答:谢谢您提出平时容易被忽略但确十分重要的问题。您的担心并非多虑,该项工程的地下前室排烟窗面积看似符合规范要求,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规范要求。窗井与户外开口面积不应是1.5平米,而应该是不小于2.Om2.理由:如果该前室是在地上,根据\高规\第8.2.2条对自然排烟窗开窗面积的要求\防烟

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问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OOm2,\肯定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对于地下前室的开窗面积来讲,不仅其开窗面积必须得到保障,而且为其服务的窗井截面积也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一一也就是所说,不能小于开窗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前室的排烟效果。 看来,您对这项工程的地下排烟窗面积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

03.问:一类高层建筑,前室为开敞式的,不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对于一类高层建筑是否设机械排烟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超过5O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如果前室是敞开式的,仅前室部位不设机械送风是可以的。

理由:对于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高规\第8.3.1.1条有明确规定,即: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反言之: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就没有必要再设机械加压送风了.可想而知:目前比较流行的敞开式前室,其排烟效果更加优越,当然就灵.没有必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了。

04.问:对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的送风加压系统设计,我们这里一向都是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并不设送风系统,我们认为:当火灾发生之后,逃生人群推开通往楼梯间的门,压力自然泄到前室,使楼梯间和前室之间形成压差。可最近新任建审科长要求前室也加送风系统,这个要求是合理要求,还是无理要求?.

答: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按新任建审科长的要求去做。

理由:在我们对\高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这种\简便\的设计方式各地反映较为普遍,但通属违规,这是因为:\高规\条明确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很明显,即使必须共用一个系统,也应该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以确保前室具有独立的压力保证,而不可以依靠打开楼梯间的门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这样做,难于保障前室的额定压力。

采用上述\简便\的设计方式,忽视了两项基本理念,致使违背了本规范的初衷,即:

1).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一一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

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称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门前,推开防火门使楼梯间的压力泄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2).因为衡量防烟楼梯间的压力为静压,所以,当人们开启楼梯间门的瞬间,楼梯间与前室的压力即成平衡状态,从而破坏了楼梯间与其前室的压差效果。

27中庭排烟量:

建规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 的规定。 高规: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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