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农村惠农政策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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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农村惠农政策选编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0日 来源:中国奉节网

序 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民生、亲民富民的政策,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政策优惠,享受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感受到各种政策措施带来的福利与好处。为更好地宣传好、落实好这些政策,县委、县政府编印了这本《奉节县农村政策选编》。

这本《政策选编》既是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手册,也是全县人民群众的“政策明白卡”。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带给千家万户。通过这本《政策选编》,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党的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选编的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许多政策会相应的发生变化,请正确把握。在执行中如有疑问和举报,请及时拨打咨询监督电话向县级主管部门反映。

中共奉节县委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户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扶助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独生女报考本市市内院校加分照顾

一、申报条件

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 2.本人为独生女;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加分标准

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农村独生子女报考县内高中加分照顾

一、申报条件

1.独生子女及其父母都是本县农村居民户口;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子女时没有其他子女,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加分标准

报考县内高中加5分录取。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一、申报对象、条件和补差水平

凡具有我县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线的居民(城镇居民月收入低于240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1400元),可申请低保,实行差额补助,目前城镇低保平均补差额为15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额为800元/人·年。 二、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社区(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 三、严格评审政策,加强违规查处和责任追究

城乡低保评议、复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七保、十四不保”坚决做到“六禁止”。

(一)“七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供养的除外);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人无赡、抚(扶)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的,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口占户人口一半以上的家庭; 6.住房不避风雨的家庭;

7.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二)“十四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5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8.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三)“六禁止”:

1.禁止平均分配农村低保金; 2.禁止“拼户保”;

3.禁止利用学生顶名申报低保; 4.禁止优亲厚友办理低保;

5.禁止挤占、克扣、挪用农村低保金;

6.禁止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

咨询监督电话:56836999

城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5.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6.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7.未享受国家补助、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等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执行标准

全额资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门诊救助年封顶线100元;住院救助普通疾病年封顶线4000元,重大疾病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临时医疗救助年封

顶线3000元。 三、办理流程

低保、五保、重点优抚等救助对象凭所在乡镇开具的《共付门诊医疗救助通知书》或者《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医院就诊,治疗结束后,救助对象只需在同步结算窗口支付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即可。 咨询监督电话:56836999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

一、发放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三、办理流程

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民政办复查→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 咨询监督电话:56836222

离任村干部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自1949年12月3日(奉节解放日)以来,担任村(大队、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书记、主任(大队长)、会计(文书)任职满一届(3年)及以上的;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未受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处分、罢免职务、刑事处罚;

4.未领取养老金、退休金; 5.户籍在奉节。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以年为单位,实行基础补助加任职年数补助。计算公式为:年补助标准=基础补助+(累计任职年数-3)×10。基础补助分档计算,以累计任职3-6年基础补助为180元;任职年数补助以累计任职3年为基数,每增加一年,每年增加1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两委”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拨付→乡镇发放。 咨询监督电话:5683622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一、申请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退伍档案有明确记载的慢性疾病。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应具备以下几种条件: 1.户籍为农村居民;

2.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以档案为准); 3.年老体弱(原则上年满50周岁以上); 4.家庭生活困难。 二、补助标准

2010年10月起执行标准为224元∕月。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执行。 咨询监督电话:56836555

退伍军人安置去向及程序

一、安置去向

1.农村居民户口且服役未满10年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

2.持有非农优待安置证且服役未满10年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010年8月1日后退伍农转城且服役未满10年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自谋职业进行经济安置。

3.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荣立者和因战因公5—8级伤残军人“三类人员”在安置时适当优先照顾。 二、办理流程

1.退伍军人到县民政局报到(交个人行政介绍信),县民政局开具落户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口;

2.持非农安置证和伤残军人凭证、已办理农转非退伍军人交有关复印件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审查档案,填写退伍军人安置审批表; 4.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初定安置方案; 5.县政府审定安置方案,下达安置计划;

6.自谋职业安置人员,本人与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定协议,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咨询监督电话:56836555

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

一、补贴原则

谁种粮、谁享受补贴;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合户打捆、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种植粮食的农民以及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为鼓励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对单季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另给予特殊补贴。种粮大户必备的三个条件:一是种植粮食单季作物达50亩以上;二是大户自己耕种,生产全过程(如生产资料投入,生产聘工、产品处理等)由大户承担;三是有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手续。 三、补贴标准

一般户按照全县当年的补贴标准执行。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补贴标准,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两档,同一户在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种粮大户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贴标准安当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农户申报→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县直补领导小组审批→农村商业银行打卡发放。

咨询监督电话:56568901

水稻、玉米、小麦、油菜良种补贴

一、补贴原则

谁种植谁享受补贴;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合户打捆、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种植良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的农户或业主。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种植面积,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小麦每亩补贴10元,油菜每亩补贴10元。 四、办理流程

农户申报→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直补领导小组审批→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发放。

咨询监督电话:5656890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买重庆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本市企业、服务组织及城镇居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通过申请和审批后,也可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二、补贴标准

实行分类定额补贴,产品同机型、同配置补贴标准相同,单台最高补贴额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执行。对适合我市丘陵山区的小型插秧机和收割机实行中央和地方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重庆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三、办理流程

1.购买补贴目录中单价1万元以下的农业机械不需申请,可直接购买(城镇居民、企业及涉农服务组织除外)。

2.本年度内,个人购买补贴目录中同一品目的农业机械不超过2台套。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单价1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30台套的,单价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10台套的,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3.购买补贴目录中插秧机和单价5万元及以上的机具实行市级审批。对使用季节性强的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在季节末或季节后,购前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已审批但未购买的购前申请失效。 四、机具购置

购机者原则上在本区县具有资格的补贴经销商处购买年度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其中单价1万元及以上农机具购前申请审批通过后,购机者可以在本市内跨区县购买,但补贴核实申报仍然由购前申请审批区县负责。

咨询监督电话:56529226

畜牧保险保费补贴

畜牧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保费补贴”的原则。我县目前已开展的畜牧保险畜种有能繁母猪、肉牛、山羊和生猪,对上述品种的保险保费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政策是: 一、投保范围

1.投保的品种必须是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牛龄在3月龄以上或体重在100公斤以上至7周岁以下(不含);羊自分栏饲养之日至5周岁以下(不含);生猪在20公斤以上。 3.投保的场(户)牛存栏在10头以上,羊存栏在50只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4.饲养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参加保险的畜种个体应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已进行免疫接种。 6.有能识别保险身份的标牌标识。

7.投保时应全群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或部分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畜禽,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畜禽的死亡,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1.养殖户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保险金额

能繁母猪1000元/头;生猪500元/头;牛2000元/头;山羊400元/只。 五、保险费

保险费率为6%,即能繁母猪60元/头,牛120元/头,山羊24元/头,生猪30元/头。能繁母猪保险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生猪、牛、山羊的保险费由由农户承担30%,财政补贴70%。 六、保险期限

1.能繁母猪、牛、山羊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生猪的保险期为5个月,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在保险期内,将投保的畜禽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的,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3.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畜禽的疾病观察期。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咨询监督电话:56554185

退耕还林补贴

一、补贴条件及范围

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可兑现补助。 二、补贴标准

每亩退耕地粮食折现期内的补贴210元,期外的补贴105元;生活费补助20元。 三、补贴期限

还生态林的期内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期内补助5年;期外的延长一个周期,还生态林延长8年,还经济林延长5年。县级验收结果是兑现补贴资金的直接依据,但必须是合格面积才能兑现补助。 四、办理流程

本人申报→村级收集汇总并公示→乡镇审查汇总→县林业局审核→县财政局核查审批→农村商业银行兑现→退耕户到银行领取。 咨询监督电话:56789008

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林业产业项目奖扶

一、奖扶产业及对象

1、奖扶产业:中药材、油橄榄、红豆杉、核桃基地、脐橙产业、林产品加工、市场开拓和科研基地建设。

2、奖扶对象:一是经过招(竞)标中标并签订了合同(协议)的林业企业和林(农)业专业合作社 。二是经审定的专门从事林产品加工、市场开拓和科研基地建设的业主。三是奖扶资金来源:①县增收办安排万元增收工程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发展中药材。②林业项目资金投入4500万元以上。 二、奖扶对象资金及兑现方式

1.核桃基地建设项目。实行产业业主自筹与项目资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自筹与补助的比例略为4:6,即奖扶对象每株投入9元嫁接费包干,项目资金补助每亩500元以内。 2.红豆杉基地建设项目。实行产业发展业主自筹与项目资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自筹与补助的比例为5:5,即产业发展业主投入5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亩500元以内。 3.油橄榄基地建设项目。实行产业发展业主自筹与项目资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自筹与补助的比例为5:5,即产业发展业主投入5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亩500元以内。 4.中药材基地建设项目。实行产业发展业主自筹与项目资金补助相结合的原则,自筹与补助的补助比例略为5:5,即产业发展业主每亩投入150元,项目资金补助每亩150元以内。 5.脐橙园建设项目。该项目结合长江绿化工程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作业设计实施。

6.林产品加工、市场开拓和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奖扶方式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奖扶对象申报→乡镇和村自查→县林业局委托中介机构按项目建设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结算奖扶资金。 咨询监督电话:56789829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补贴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

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 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直接补贴、项目扶持。 四、扶持人口核定

(一)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人口予以核减:

1.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2.在后期扶持期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3.违法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缓刑除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但服刑期间不追补。 五、办理流程

乡镇审核→县移民局、县水利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查→农村商业银行兑现。 咨询监督电话:56558089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有关政策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包括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以困难补助为主,特殊救济为辅。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1.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的三峡水库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集)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集)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2.补助标准

根据家庭原迁移民人数及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人每年4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不纳入补助的范围

1.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

2.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能自食其力,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或组织培训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人员家庭; 3.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员;

4.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和中央、市直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册人员家庭; 5.正在服刑、劳教或批捕在逃人员; 6.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

7.拥有非营运小汽车,营运船舶、大型汽车、大型机械设备的家庭; 8.兴办企业的法人家庭; 9.申请时已死亡移民人口;

10.其他原因不能享受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或家庭。 三、办理时间

困难补助实行一年一核定,一年一发放,于每年10月至11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12月至次年1月发放补助资金。

四、办理流程

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审查→县级审批。 咨询监督电话:56558089

农村建房政策

农村村民建房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居民建房取得县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筑楼层在三层或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需到县城乡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申请所需的材料

《施工许可申请表》;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及劳务公司需提交合同及招标备案;有满足施工需要的且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善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需提交质量、安全监督受理通知单);制定有经报审程序合格的、切实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压证施工;是否缴清配套费;填写基本情况统计表、现场勘验表;落实建设资金,甲乙双方各按合同额的2%交齐民工工资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审核→县城乡建委审批。 咨询监督电话:56550108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生除外)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类别划分办法

2010年9月30日已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为青年人员; 2010年9月30日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为中年人员 ;

2010年9月30日时已满60周岁的为老年人员。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参保缴费办法

1.老年人员(60周岁以上):有3个档次(40、60、90元/月)供选择,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缴费档次一经确定,不能更改。老年人员也可以选择不缴费,但同一户口簿内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老年人员必须在2011年内参保。

2.中年人员(46-59周岁):按年参保缴费。2010年参保且缴费未中断的可以在达到60周岁时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

3.青年人员(45周岁以下):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

中、青年人员有5个档次(100、200、400、600、900元/年)供选择,中、青年人员还可在每年11月20日前更改下年度缴费档次。

以上各类人员缴费成功的当月,国家还给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死亡退费

参保人在享受待遇之前死亡的,由县级经办单位将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回参保人亲属或利益相关人。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由政府发给。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139个月。 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六、领保人员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待遇之后死亡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退给参保人亲属或利益相关人。 七、办理流程

1.办理参保流程:参保人申报→村社受理核对→乡镇社保中心办理。

2.办理养老待遇流程:参保人申报→村社受理核对→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县级审批。 3.办理死亡待遇流程:死者亲属申报→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村社证明→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县级审批。 咨询监督电话: 56551760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及缴费筹资标准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奉节县城乡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2011年有两档筹资标准:一档居民自筹30元,二档居民自筹120元。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参保,政府按30元/人标准资助。这部分人员选择一档参保,个人不缴费;选择二档参保,个人缴费90元。对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120元/人标准资助,按二档参保。困难居民由乡镇民政、残联、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这类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报县级部门确认。 二、参保程序

持身份证(户口薄)或2010年度的《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缴纳规定的参保资金并进行登记,索取《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收据》,后领取2011年度《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证》。居民因故在2010年12月10日前未参保缴费的,可在2010年12月11日后全额缴费(包括财政补助部分,参加一档缴费150元,参加二档缴费240元),但有三个月待遇支付等待期。 三、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一档封顶线45元/人,二档封顶线70元/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定点药房门诊或购药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30%,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15%。一、二档参保居民报销比例相同。普通门诊帐户基金仅限当年内使用,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不结转下年使用,亦不冲抵下年参保自筹资金,划入统筹基金管理使用。对2010年度及其以前的家庭帐户基金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基金,可以在2011年内继续使用。 2.重大疾病门诊补偿:在二级及其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只设一次起付线,按住院办法支付。城乡医疗求助对象出现上述情况,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再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3.成年人住院补偿标准:一档二档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相同: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县、市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40%。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6万元,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10万元。

4.未成年人补偿标准:未成年人(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支付范围,在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提高为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待遇支付办法按市上要求另行制定。

5.参保孕产妇补偿标准:孕产期保健检查诊疗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每人100元,住院分

向户口迁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机构提出退地申请→审查报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丈量面积、登记造册、计算支付价款→签订退出协议→报县政府审批→补偿、注销原房产证。 咨询监督电话:56564848

联系服务群众三项制度

联系和服务群众“三项制度”,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周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群众制度,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周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周集中接待群众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半天。要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建立“书记信箱”,建立群众“说事制度”,公开设置意见信箱、电子邮箱,开通热线电话、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的渠道。 二、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群众制度。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制定进家入户走访群众的分工计划,班子成员每年到本村、本社区每户群众家庭走访不少于两次。重点走访困难户、上访户、致富能手、老党员、老干部,重点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等。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答复,及时解决。村、社区每月召开一次民情工作分析会,对在走访群众过程中收集到的社情民意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基层党组字班子成员和党员结对联系、帮扶群众制度,推行“党群连心卡”,把联系服务工作做细做实。

三、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

村、社区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做好详细登记的基础上,根据职责权限,确定群众意见承办、协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反映人。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和各界关注程度高的办理情况,进行公开、集

中反馈。对一些需要通过阶段性工作才能处理的问题,可随时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对个别群众反映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个别反馈。 咨询监督电话:5655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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