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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苏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裔晨星
来源:《商情》2015年第38期
【摘要】
土地是农民最根本的财产,土地问题始终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两轮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三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把这项工作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基层实际操作中面临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那么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苏州地区,这项工作又是如何开展的呢?
【关键词】
苏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性强,工作中需要把握几个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进行;二要坚持保持稳定的原则,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三要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以农民群众认可为前提,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四要坚持“确地”为主的原则,但个别地方确需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须经多数农民同意;五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地方实际出发,缺什么补什么,并采取群众认可的方法;六要坚持地方负责的原则,省市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承担。
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始于1998年,距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期间土地承包的地貌、形式及人员变动很大,给这项工作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比如,有的地方在1998年续包时,采取“大稳定、小调整”、“动账不动地”办法,造成“证实不符”、“证地不符”;有的地方行政村调整较大,续包以来土地征用、流转、整理等变动资料错缺情况较为普遍,导致现有的土地档案与土地现状不符;有的地方大规模推进土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现有的承包地地貌及承包户人员状况已发生很大变化,有的地形地貌已无法指认辨别,面积和界限难以确认到户,造成原有承包合同及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如何在不违背中央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确权方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苏州市因地制宜确定了区分三种不同类型地区和采用三种不同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思路。三种不同类型地区:一是明确不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区。对于有些地区的农户取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已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但同时明确,对于此类土地取得的经营发包收益统一纳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由全体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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