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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力建设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建设工程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公司基建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等要求,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实施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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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定》等国家、地方、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措施,结合公司基建实际情况编制,用于规定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中用语指:
(一) 建设管理单位:指公司基建部;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设机构、项目部、指挥部、供电公司、专业支撑机构;和受公司委托,负责各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
工程组织单位:指受公司委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组织建设的供电公司和专业支撑机构。
(二) 业主项目部:指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内部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代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行使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综合评价、协调等管理职能和执行具体业务。
(三) 监理项目部:指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现场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业务的组织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 施工项目部:指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是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项目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监理项目部的监督管理。
(五) 安全生产费用: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按照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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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费预算内的,专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实的费用,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七) 垮(坍)塌事故:指工程项目中最重要建(构)筑物,如深基坑开挖、组塔、桥梁运输、大坝、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八) 安全工器具: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九)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十) 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十一)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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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 施工总承包:指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
(十三) 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十四)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建系统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及业主项目部、公司所属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公司“大建设”体系基建各类工程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基建部安全职责
(一)公司基建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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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安全文件直接联系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管理链条,境外项目由公司督办或负责直接传递至工程现场。
(五)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对所属施工企业(送变电公司)的安全检查评价,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改进措施的落实。
(七)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组织公司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公司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十一)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项目,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十二)组织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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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制定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四)参与公司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对公司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基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分管基建副职或总工程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基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 公司基建系统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和参建单位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基建安全工作,接受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及业主项目部、参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形成切实有效的基建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基建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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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五) 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会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六) 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基建安全职责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 审定公司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落实考核和奖惩。
(三) 建立完善公司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四) 组织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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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持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六) 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 确保公司基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八) 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九)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十) 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基建部基建安全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 制定公司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四) 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五)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
(六)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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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八) 督促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
(九) 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现场应急处臵方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十) 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一) 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活动,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十二) 组织或参加有关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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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 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五) 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 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 组织配合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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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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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
(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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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等)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臵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组织项目参加国家电网公司或北京市电力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十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项目部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 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项目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组织项目建设管理纲要、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等管理策划文件的编制和实施,审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
(三) 审批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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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
(五) 对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主持召开工程月度安全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组织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等专项施工方案。
(七)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八) 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 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性评价,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十) 参加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项目部安全专责的安全职责
(一) 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二) 制定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审核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编制的实施细则(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 审核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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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制定预控措施,检查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负责编制本项目的现场应急处臵方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六) 审查分包队伍资质和业绩,监督分包招标,督促施工项目部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七) 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定期组织安全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参加定期或随机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八) 参加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九) 参加对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资信和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
(十) 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项目完成后编写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小结。
(十一) 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各类型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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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五)督促落实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六)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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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臵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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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一)负责监理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是监理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项目部相关指令文件或文函。
(三) 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四) 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签发审查意见。 (五) 组织对施工项目部报审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证件有效性的审验,凡不符合要求的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告,情况严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六) 组织审查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证明文件,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七) 组织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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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施工措施,组织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八) 组织或参加安全专题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措施。
(九) 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师的安全职责
(一)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二) 负责安全监理策划工作,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内容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
(三) 审查施工企业、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在过程中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四) 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学习,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等安全培训工作。
(五) 参加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
(六) 审查施工项目部风险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督促做好危险作业预控工作。
(七) 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八) 组织或参与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参与重大施工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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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交底,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各类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对不合格项或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闭环;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九) 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 负责做好安全管理台账以及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十一) 参加或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计承包商安全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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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需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施工前,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后实施。《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规定及式样见附录1。
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 送电施工包括: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施工,人工挖孔桩及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基础开挖,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坑口尺寸超过8米的以及高立柱的平台搭设、模板制作,跨越10千伏及以上带电运行电力线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铁路的跨越架搭设,跨越二级及以上的公路跨越架搭设,过轮临锚施工,牵张场地锚线施工,紧线、挂线施工,高塔组立,导引绳展放施工作业,导线、地线、光缆架设施工,临近带电体施工,特殊施工方式(飞艇、动力伞等)。
(二) 变电站施工包括:深基坑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大量的土方工程多种施工机械交叉作业,特殊结构厂房施工,施工用电接火,高大护坡支护及挡墙施工,临近带电体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主体结构的模板安装(支模)及混凝土浇筑施工,梁、板、柱及屋面钢筋绑扎,室内装饰涉及到高处作业项目,高处焊接施工,屋面防水施工,构架组立,构架横梁及架顶避雷针就位安装,独立避雷针起吊就位安装,变压器运输及安装,高抗附件安装,挂线(母线、联络线),高处压接导线,隧道焊接,高压试验,大型起重机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就位、安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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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输变电工程其他危险作业项目包括: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特殊高处脚手架、水上作业,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
(四) 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重要及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工作内容、地点、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更换作业票,重新履行审查、签发手续,重新组织召开班前会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危险点告知并签字,不得代签。
(一)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作业,需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办法》要求,必须填写《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同时,按照作业步骤填写《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中的作业风险控制卡有关项目,并由工作负责人逐项确认。
(二)施工安全风险为二级及以下的作业,使用《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A》。
(三)《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A》、《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电网工程施工作业风险控制卡(示例)见附录1。
第七十一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七十二条 对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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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对作业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现场复测,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相应级别的作业票,重新交底。
凡遇有动火作业项目,还必须使用《北京市电力公司明火作业工作票》,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票样格式见附录2。
第七十三条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式样见附录3)。
第七十四条 争创无违章工地应从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入手,应单独编制争创方案及措施,做到同步策划、同步审核、同步实施。争创无违章工地和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基建安全通病治理、电网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电网建设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施工分包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基建安全管理活动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八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臵条理化、机料摆放定臵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的各项要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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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 设计承包商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七十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配臵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八十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
第八十一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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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施工承发(分)包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基建系统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公司有关承发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措施和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发包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基建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基建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承发(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八十五条 公司所属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平台管理部门是施工资质审核的责任部门,履行对施工企业投标资质审查职责,对工程相应中标企业的资质合格负责。
第八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及业主项目部、专业公司和参建公司应与具有承发(分)包工程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业绩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甲乙双方法人或法人代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工程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在安全管理协议书指定位臵加盖与资质对应的本企业公章。发包承包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见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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