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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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政府授权机构、跟踪审计单位和甲方认可的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除按本合同第10.5款〔乙方工作任务的调整〕外),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甲方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工程已批准的施工时间或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0.2变更条件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变更条件与甲方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变更条件一致,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变更必须以甲方在主合同项下获得与本合同相关的变更结果为先决条件。

10.3 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甲方或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的,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乙方收到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如果甲方在3天内未书面更改的,乙方应当按指令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除本款第(4)目外,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除本款第(4)目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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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项目的单价执行;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相关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取费标准和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合同价格平均水平计算确定;

(4)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但该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明显与本合同价格总体水平不相符时,应考虑主合同相应项目的变更估价水平及本合同价格总体水平,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按照相关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取费标准和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合同价格平均水平计算确定。

10.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甲方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除10.4.3项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审核后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程序送审,并应在政府授权机构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完毕后14天内完成对乙方变更估价的审核。因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应计入最近一期进度款中支付。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主合同变更估价工作。

10.4.3 变更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时,在甲方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此种情形,甲方应在政府授权机构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完成完毕后28天内完成对乙方变更估价的审核:

(1)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2)单项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格变化大于或等于单项工程合同价格的10%的; (3)单项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格变化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的; (4)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10.5 乙方工作任务的调整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

(1)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与计划相比延误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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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而这一延误未得到有效控制和改善或进一步恶化;或者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补救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后没有执行;

则甲方视乙方对本合同履约不力或不能完全履约,甲方有权对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工作调整给其他单位实施。乙方不得因此类变更向甲方索赔;此类工作任务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应不低于甲方为完成该调整工作所需额外发生的金额。

10.6 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甲方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并审查完毕后报送监理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乙方修改。合理化建议经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的,甲方应在政府授权机构审批后14日内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政府授权机构不同意变更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经政府授权机构和跟踪审计单位批准后,甲方可对乙方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所有工期调整必须以甲方在主合同项下获得与本合同相关的工期调整为先决条件,且此调整均不应超过主合同项下对本工程的工期要求。

11. 价格调整

乙方应根据现场考察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的经验对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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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清单进行充分的判断和分析,若乙方认为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清单有所遗漏或不够充分时,则应在其投标报价前予以充分的考虑并将由此引起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乙方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及其他因素对合同单价的影响,除第10条〔变更〕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工程量清单单价形式

工程量清单单价形式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合同当事人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价格的形式。除第10条〔变更〕约定的情形外,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2)固定下浮费率价格形式

固定下浮费率价格形式是指采用费率招标方式,合同当事人以各专业固定下浮费率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合同价格的形式。此种形式下,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下浮费率,在约定的时间内,根据本款约定的计价原则和依据确定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并按照该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确认。除第10条〔变更〕约定的情形外,固定下浮费率不做调整。

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计价原则和依据,包括采用的定额、计价办法、取费标准和其他相关计价文件,主合同有约定的,本合同采用的计价原则和依据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12.2计量

12.2.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主合同规定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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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2.3 计量条件和程序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量计量必须以甲方在主合同项下获得与本合同相关的计量结果为先决条件。

(2)乙方应按照主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完成工程量报告及支撑性材料提交给甲方,以便甲方申请主合同计量。在对应的主合同工程计量经政府授权机构和跟踪审计单位批准后14天内,甲方应对乙方申请的工程计量的内容进行审批,若甲方认为乙方提交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时,则应由乙方将资料修改后重新报甲方。同时规定,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工程量的有效签认程序,乙方提交的文件和工程量签认程序应按照甲方制定的计量结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3工程进度款支付

12.3.1 付款方式

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下列一种付款方式:

(1)按照各周期完成的计量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进行支付;

(2)按照12.3.7项(里程碑支付分解表)确定的里程碑节点进行支付。 12.3.2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2.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采用12.3.1款第(2)目的里程碑节点支付时,完成里程碑节点是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周期内完成的里程碑节点在本周期内一并支付,周期内未完成里程碑节点时不办理支付。

12.3.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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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司

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1

PPP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文本(试行)适用于PPP类项目中,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商,进行施工招标及合同签订。并采用如下招标方式及价格形式的情形:

1.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及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形式; 2.费率招标方式及固定下浮费率价格形式。 二、注意事项

1.通用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需对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修改或另行约定,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对于“1.1 词语定义及解释”中“政府方”、“政府授权机构”、“跟踪审计单位”、“监理人”、“项目公司”及合同中其他处涉及相关主体之处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模式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直接修改。

2.专用合同条款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空格处,合同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相关合同要点的修改应按以下原则修改:

(1)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应优先选择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 (2)工程量清单:合同均应有工程量清单,禁止按主合同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作为乙方结算单价的方式,但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条件并经公司同意的除外。

(3)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优先使用银行保函形式,不得采取实物抵押担保方式。履约担保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10%。如采用现金形式,首次提交的现金保证金应不低于合同金额5%,剩余部分应在一定时间内逐步补齐。

(4)合同签订与生效:合同签订应以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为前置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5)合同附件:合同文本中所列附件是为合同签订提供规范格式文本,也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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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的必要内容。

(6)民工工资保证金:从进度结算款中以不低于2%的比例扣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可在满足该要求的前提下约定其他比例。

(7)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总额为合同金额的5%,在竣工结算时足额预留,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由银行保函替换。

(8)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是合同履约的重点,因此,在合同中要说明乙方达不到工程进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应承担的责任。要在合同中明确乙方提供满足合同需要的人员、设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甲方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补充约定。

(9)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范围内材料与工程设备原则上应由乙方负责采购,甲方对材料及工程设备质量进行监控。

(10)违约: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违约责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必须有量化指标,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通用合同条款中没有列上的其它违约责任。

(11)计量与支付:支付方式应首选里程碑支付方式,甲方应合理设置里程碑节点。甲方应根据工程项目专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计量规则和签证程序。

(12)变更与索赔:可在原则上不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进行补充,并明确甲方在变更与索赔方面的审批权限。

(13)价差调整:固定单价及固定下浮费率不予调整。

(14)税收:乙方应按国家最新规定缴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缴税及开票相关信息。

(15)其他约定:是指本合同未包括、主合同有要求、公司有要求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予以约定的其他事项。

4.本使用说明用于指导各单位使用该示范文本,进行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将该使用说明删除。

三、改进机制

各单位在使用合同文本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至集团PPP项目管理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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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4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 10 二、合同工期 ..................................................... 10 三、质量标准 ..................................................... 1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11 五、项目经理 ..................................................... 11 六、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次序 ....................................... 11 七、承诺 ......................................................... 12 八、词语含义 ..................................................... 12 九、签订时间 ..................................................... 12 十、签订地点 ..................................................... 12 十一、补充协议 ................................................... 12 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 12 十三、合同份数 ................................................... 1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 14

1.1 词语定义及解释............................................ 14 1.2 法律...................................................... 17 1.3 标准和规范................................................ 17 1.4 图纸和乙方文件............................................ 18 1.5 联络...................................................... 19 1.6 廉政建设.................................................. 19 1.7 化石、文物................................................ 19 1.8 交通运输.................................................. 19 1.9 知识产权.................................................. 21 1.10 保密..................................................... 21 1.11 税费..................................................... 21 2. 主合同 ........................................................ 22

2.1乙方对主合同的了解 ........................................ 22 2.2乙方对有关本工程应负的责任 ................................ 22 2.3与第三方约定 .............................................. 22 2.4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 22 3.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与监理人 ................................. 22 4. 甲方 .......................................................... 23

4.1许可、批准 ................................................ 23 4.2 对外协调.................................................. 23 4.3 甲方代表.................................................. 23 4.4 甲方人员.................................................. 23 4.5 合同履约评价.............................................. 23 4.6 支付合同价款.............................................. 24

5

8. 材料与设备

8.1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乙方应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有权提供合格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目录并要求乙方在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提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目录不免除或减轻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因乙方原因无法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表乙方完成相关工作,并按实际采购价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采购或租赁任何材料或设备。

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监理人检验。乙方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甲方、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甲方、监理人同意。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甲方、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监理人要求及本合同规定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方、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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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8.4 样品

8.4.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满足主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主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乙方应在计划采购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监理人报送样品。乙方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经甲方、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3)甲方、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4.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甲方或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乙方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5.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乙方应按照第8.5.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甲方、监理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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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5.2 乙方应在主合同及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前将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监理人,需提交的文件应满足主合同及甲方要求,甲方在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指示后通知乙方。

8.5.3 甲方、监理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的认定应以甲方按照主合同完成相应认定为前提,并参照主合同认定价格方式执行。

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乙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乙方设备需经甲方、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乙方更换合同约定的乙方设备的,应报甲方、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乙方应协助甲方按主合同规定要求项目公司、政府授权机构提供。

8.6.2 乙方的生活和生产营地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划和相关要求建立生活、生产营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乙方营地建设进展缓慢或将影响总包工程形象,且甲方认为有必要时,甲方将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表乙方完成相关工作,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将直接从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8.6.3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甲方、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8.7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乙方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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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应在工地设立试验室,根据工程需要配置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乙方进场材料、工程设备须通过甲方试验室进行以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试验或检验。

9.1.2乙方应配置足够的负责进场材料、工程设备的自检、送检工作所需的试验人员及必要条件,乙方应全过程配合甲方试验室对其进场材料、工程设备的复核试验或检验。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由乙方的试验人员在甲方的监督下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乙方、甲方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对乙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进行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或检验属于自检性质的,乙方根据主合同规定送检或抽检要求,提交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试验室进行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监理人与甲方、乙方共同进行。乙方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甲方通知监理人参加试验。

9.3.3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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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甲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提出方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或甲方、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若需要出具试验报告的,应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提供足够的配合工作。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甲方、监理人审查。

9.5 试验与检验费

检验与试验按主合同及本合同规定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建立试验室进行的,检验与试验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以下其中一种费用承担方式:

(1)乙方承担。

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建立的试验室发生的费用由所有参与项目施工各方共同承担。各方承担的费用按照主合同及本合同规定需进行的检验与试验工程量进行分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友好协商确定详细的分摊方式。

甲方每月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完成当月试验检验费用核算,明确由乙方承担费用及计算方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该试验检验费。若乙方对分摊费用存在异议,应按照通知中费用先行支付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合同当事人按本合同20条〔争议解决〕进行处理。

(2)甲方承担

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建立的试验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此种情况下,乙方投标报价应扣除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体现该费用金额,扣除费用金额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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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没收或扣除履约担保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没收其履约担保:

(1)乙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合同或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文件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导致本合同终止时;

(2)因乙方违约导致的任何损失赔偿和违约金总额超过甲方应付工程款时。 采用履约保证金形式的,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当及时补足,如乙方不及时补足,甲方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留不足部分,且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8 乙方承诺履行

5.8.1乙方应履行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合同价格变化、延期付款、设计供图、质量要求、征地拆迁等各项加分承诺。乙方未实现其承诺的各项事项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下列适用的情形:

(1)乙方承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提前天数内实现工程竣工,未能实现时,如未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提前天数实现竣工同时又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应同时承担未履行承诺的违约责任和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计划竣工日期前产生的违约金按照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计算,计划竣工日期后产生的违约金按照7.5.2款(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计算。

(2)单项工程造价较本合同签约时确定的造价有增加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增幅内,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出计量支付申请,乙方在此情形下提出计量支付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同时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合同规定计算的单项工程造价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增幅时,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提起计量支付申请时应主动扣减其承诺的增幅内不予计量部分;经甲方核实,若乙方的申请实际未扣减其承诺的增幅内不予计量部分或造价的实际增加未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增幅,甲方有权拒绝该项申请,同时乙方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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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3)乙方承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资金延期支付期限内,不以资金不足影响工程实施或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若乙方未能遵守该项承诺,向甲方提出变更索赔,甲方有权拒绝,同时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承诺不以设计供图影响工程实施为由提出费用索赔,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影响工期时间范围内不以设计供图影响工期为由进行工期索赔,若乙方未能遵守该项承诺,向甲方提起相应索赔的,甲方有权拒绝,同时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承诺质量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要求,若乙方未能遵守该项承诺,工程质量未达到相应要求,乙方应按专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承诺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不以征地拆迁影响工程实施为由提出费用索赔,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影响工期时间范围内不以征地拆迁影响工期为由进行工期索赔,乙方应配置足够的资源或利用其各项优势资源协助甲方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若乙方未能遵守该项承诺,未积极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或向甲方提起相应索赔的,甲方有权拒绝,同时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5.8.2乙方因履行5.8.1款中各项承诺未向甲方提出索赔的情形,不得作为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需要在此期间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有)或根据该承诺事项导致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有)的理由;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此期间发生其他违约事项,乙方在按照5.8.1款规定承担未履行承诺导致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工程质量

6.1.1 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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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本工程的所有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主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质量管理

乙方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甲方审查。此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6.1.3 质量检查和检验

甲方、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合同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甲方、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甲方、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甲方、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甲方、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甲方、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提出方承担。

6.1.4 隐蔽工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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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按主合同文件的约定进行,由乙方履行主合同文件对应条款中的甲方义务,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通知甲方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乙方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

6.1.5 不合格的工程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6.2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2.1 一般规定

甲方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本合同项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由乙方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有关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政府方、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监理人做出的本合同项下的处罚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中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因素,指令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乙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或缴纳违约金。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检查、监督等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自身管理应负的责任。

6.2.2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乙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危险源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和落实、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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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至合同价格中,乙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方式。

6.2.3 职业健康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及必要的生活条件。

6.2.4 环境保护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合同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6.2.5 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

合同当事人应签署《安全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乙方应严格履行,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与主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有关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若监理人要求,由甲方审核后报送监理人。对甲方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乙方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人、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应视为甲方对该施工组织设计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调整的批准。相关费用和工期的调整按照第10条〔变更〕及第19条〔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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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执行。监理人、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乙方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及监理人批准后实施,甲方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及监理人批准后实施。甲方及监理人对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2.3 施工里程碑节点

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各个施工里程碑节点目标,乙方未按期完成的,甲方有权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如乙方经过赶工,最终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实现竣工,甲方将返还本款约定的各期已扣留金额,否则,该扣留金额将作为未能实现相应施工里程碑节点的违约金,不予返还。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甲方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甲方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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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起算。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期进驻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7.4测量放线

7.4.1乙方应按主合同规定要求甲方、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按主合同获得的相应资料。乙方应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进行复核,若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人。甲方应协助乙方要求监理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

7.4.2 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乙方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乙方延误实施本工程或关键线路区段:

(1)由于政府方、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责任造成或即将造成包含有本工程或其关键线路区段的延误,且甲方已根据主合同从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处获得相应的本工程竣工时间延长;或

(2)甲方违反本合同或由甲方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乙方要求的延期应按照第10条〔变更〕及第19条〔索赔〕执行。

在此规定,除非乙方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其延误的情况通知甲方,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及证明资料,否则,乙方无权获得延期。

然而,在本款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甲方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有关包含本工程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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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定义及范围与主合同规定一致。

乙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甲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得到监理人指示后及时向乙方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项目公司、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定义及范围与主合同规定一致。

乙方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监理人。甲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得到监理人指示后及时向乙方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项目公司、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后,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

7.8 暂停施工

7.8.1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政府方、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甲方按照主合同约定得到监理人指示后,应及时向乙方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政府方、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协助甲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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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经项目公司、政府授权机构确认后,甲方应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

7.8.2 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乙方违约的情形〕第(10)目约定的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乙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监理人和甲方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乙方暂停施工。甲方不同意乙方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甲方和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甲方会同乙方和政府授权机构、监理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应按照主合同约定得到监理人指示后及时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政府方、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持续暂停施工

除持续暂停施工属于第7.8.2项〔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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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持续暂停施工时间达到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有权取消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解除合同时,乙方将享有甲方按照主合同享有的取消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应会同乙方按照19.1.1项〔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索赔〕向项目公司要求补偿,甲方应在获得补偿后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甲方和乙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监理人、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的,甲方应向乙方下达提前竣工指示,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由此增加的费用经政府授权机构和跟踪审计机构确认后,甲方应相应的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异议,应按主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出,甲方在收到监理人答复后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为保证总包工程按照主合同约定时间竣工而要求乙方提前完成本工程不应视为甲方下达提前竣工的指示,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并不得提出索赔。

7.9.2监理人、甲方要求乙方提前竣工,或乙方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甲方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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