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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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规 [2010]31号) 依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办 理 原 则 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7.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46
[2009]30号) 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8.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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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 [2009]30号) 规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依 据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 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核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材 3.清算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料 办 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理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原 则 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规 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依 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审 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核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材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 1.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办 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理 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原 则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49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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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 3 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5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 5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6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8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7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9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1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3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5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27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0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3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5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37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39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43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44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46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49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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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54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55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56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 57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58 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59 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 60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61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6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68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7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7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75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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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六、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七、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八、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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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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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
内商品房结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审核材料 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办理原则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 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4.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
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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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
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法规依据 [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规 依 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一、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核 材 料 2.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办 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理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原 则 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规 依 [2010]31号)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材 料 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办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理 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原 则 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4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法规依据 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 办理原则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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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法规依据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更换开户银行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等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相应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法规依据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审核材料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办理原则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办理原则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33
法规依据 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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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规依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审核材料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35
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6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法规依据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1.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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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法规依据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 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或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 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1.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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