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安委会修改20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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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

序号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气体名称 砷烷 (砷化氢) 硫酰氟 二氟甲烷CH2F2 (R32) 1,1,1,2-四氟CH2FCF3 乙烷(R134a) 七氟丙烷CF3CHFCF3 (R227e) 五氟乙烷CHF2CF3 (R125) 2,3,3,3-四氟丙烯CF3CFCH2 (R1234yf) 溴三氟甲烷CF3Br (R13B1) 60℃时饱和蒸对应的公称化学分子式 气压力(表压) 工作压力MPa (表压)MPa — ASH3 — (注C-1) SO2F2 — 5.0 3.83 1.67 1.08 3.07 1.64 3.42 4.0 2.0 2.0 4.0 2.0 4 充装 系数 kg/L — 1.0 0.73 1.01 1.16 0.72 0.91 — 气体

气体 腐蚀毒性 性 剧毒 毒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注C-1: 标记“—”表示目前没有可靠的数据来源,下表同。

表C-2 部分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饱和蒸气压力和充装系数

序 号 1 2 气体名称 化学分子式 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表压)MPa 3.74 2.63 对应的公称工作压力 MPa 4.0 3.0 充装系数 kg/L 0.80 0.91 3 4 5 6 R410A CH2F2/ 二氟甲烷R32/五氟乙烷R125 CHF2CF3 R407C CH2F2/ 二氟甲烷R32/五氟乙烷R125/ CHF2CF3/ 1,1,1.2-四氟乙烷R134a CH2FCF3 R404A CHF2CF3/ 五氟乙烷R125/1,1,1-三氟乙烷CH3CF3/ R143a/1,1,1.2-四氟乙烷R134a CH2FCF3 R406A CHF2Cl/ 二氟氯甲烷R22/异丁烷R600a/CH3CClF2/ 二氟氯乙烷R142b CH(CH3) 3 R507A CHF2CF3/ 五氟乙烷R125/1,1,1-三氟乙烷CH3CF3 R143a R401A CHF2Cl/ 二氟氯甲烷R22/1,1-二氟乙烷CH3CHF2/ R152a/2-氯-1,1,1,2-四氟乙烷CHClFCF3 R124 2.77 3.0 0.76 1.47 2.0 0.94 2.84 3.0 — 1.9 2.0 — —43—

TSG R0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

液化石油气 混合气体 (符合GB11174) — 2.1 0.42或按相应标准 C2 高压液化气体

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及物性见表C-3。

表C-3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及物性 气瓶在不同公称工作压力(MPa)下的充装系数公斤/升 气体气体 化学分子式 不大于 毒性 腐蚀性 20.0 15.0 12.5 8.0 Xe — — 1.23 — 无 无 CO2 N2O SF6 HCl C2H6 C2H4 CHF3 C2F6 C2H2F2 C2H3F SiH4 PH3 B2H6 NF3 BF3 CF4 0.74 — — — 0.37 0.34 — — — — — — — — — — 0.60 0.62 — — 0.34 0.28 — — — — 0.3 0.2 0.035 — — — — 0.52 1.33 0.57 0.31 0.24 0.76 1.06 0.66 0.54 — — — 0.50 — — — — 1.17 — — — — 0.83 0.46 0.47 — — — — — —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气体名称 氙 二氧化碳(碳酸气) 一氧化二氮 (笑气) (氧化氩氮) 六氟化硫 氯化氢(无水氢氯酸) 乙烷 乙烯 三氟甲烷(R23) 六氟乙烷(R116) 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 (R1132a) 氟乙烯(乙烯基氟)( R1141) 硅烷 (四氢化硅) 磷烷 (磷化氢) 乙硼烷 (二硼烷) 三氟化氮 三氟化硼 四氟甲烷 毒 酸性腐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剧毒 剧毒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毒 无 毒 酸性腐蚀 无 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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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低温液化气体

低温液化气体物性参数见表C-4

表C-4 低温液化气体物性参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C4 压缩气体

压缩气体物性参数见表C-5。

附表C-5 压缩气体物性参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45—

气体名称 空气 氩 氟 氦 氪 氖 一氧化氮 氮 氧 二氟化氧 一氧化碳 氘(重氢) 氢 甲烷 天然气(压缩) 化学分子式 — Ar F2 He Kr Ne NO N2 O2 OF2 CO D2 H2 CH4 — 临界温度 ℃ -140.6 -122.4 -129.0 -268.0 -63.8 -228.7 -92.9 -146.9 -118.4 -58.0 -140.2 -234.8 -239.9 -82.5 — 气体 毒性 无 无 剧毒 无 无 无 剧毒 无 无 剧毒 毒 无 无 无 无 气体 腐蚀性 无 无 酸性腐蚀 无 无 无 酸性腐蚀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气体名称 液化空气 液氩 液氦 液氢 液化天然气 液氮 液氖 液氧 化学分子式 — Ar He H2 — N2 Ne O2 临界温度 ℃ -140.6 -122.4 -268.0 -239.9 -82.5 -146.9 -228.7 -118.4 气体 毒性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气体 腐蚀性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TSG R0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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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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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或产权所有者) :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X)及其相应国家标准(GB )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号)的规定,你单位送检的_(充装介质名称) 气瓶共 ______________ 只,经我单位定期检验与评定,其中_______只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详见附表1),下次检验日期为 年 月,另外_______只已判报废(详见附表2),并已做瓶体解体/压扁破坏性处理。

检验员:(签字)

批 准:(签字) (检验单位章)

年 月 日

—47—

T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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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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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起草组在上虞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11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年12月起草组根据第四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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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 (1) 2 材料 ······························································································································· (5) 3 设计 ······························································································································· (8) 4 制造 ····························································································································· (17) 5 气瓶附件 ····················································································································· (20) 6 充装和使用 ················································································································· (21) 7 定期检验 ····················································································································· (26) 8 附则 ····························································································································· (29)

附件A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现行产品标准 ······················· (30) 附件B 气瓶标志 ··········································································································· (32) 附件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 (37) 附件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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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

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

(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制造;

(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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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

1.7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

(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 (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 (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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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5 缠绕气瓶制造标签标记的项目和排列

表B-4 缠绕气瓶制造标签标记的形式和含义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标记形式 XXXXXXX XX. XL XX MPa XX MPa XXX XX. X kg X. X mm GBXXXX XX. XX 15y TSXXXXXXX XXX XXXXXXXX公司 含 义 气瓶编号 公称水容积 公称工作压力 水压试验压力 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公称重量 钢内胆设计壁厚(注B-4) 产品标准号 监检标记 制造年月 设计使用年限 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水压试验极限弹性膨胀量(REE)(注B-5) 制造单位名称 注B-4:仅适用于钢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注B-5:对于按照GB 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标准设计制造的缠绕气瓶,在制造标签内容中应增加水压试验极限弹性膨胀量(REE)。

TAXI, 出租车标记

图B-6 缠绕气瓶定期检验标签标记的项目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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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印刷标记 B3.1基本要求

(1)标记应当准确、清晰、持久、防擦洗; (2)标记字体大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B3.2 标记方式

标记应当以丝网印刷或类似方式印刷在瓶体上,但不得损伤瓶体;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B-7所示,具体的形式和含义见表B-5。

图B-7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制造标记的项目和排列

表B-5 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制造标记的形式和含义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B4 检验色标

在定期检验钢印标记上,应当按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缠绕气瓶的检验色标应当印刷在检验标签上;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如表B-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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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形式 GB17268 X. X MPa XXX XX. X L XX. X kg TSXXXXXXX XXXXXX XX. XX 声明:本钢瓶严禁重复充装 含 义 产品标准号 试验压力 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公称容积 最大充装量 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批号 制造年月 制造单位名称 监检标记 TSG R0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表B-6 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注B-6)

检验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注B-6:

(1) 括号内的符号和数字表示该颜色的代号;

(2) 涂在瓶体上的检验色标,大小应与气瓶大小相适应,例如:对公称容积40L的气瓶,椭圆形的长轴约为80mm,短轴约为40mm;矩形约为80×40 mm ; (3) 检验色标每10年为一个循环周期。

颜 色 铁黄色(Y09) 淡紫色(P0l) 深绿色(G05) 粉红色(RP01) 铁红色(R01) 铁黄色(Y09) 淡紫色(P01) 深绿色(G05) 粉红色(RP01) 铁红色(R01) 铁黄色(Y09) 形 状 椭圆形 椭圆形 椭圆形 矩形 矩形 矩形 矩形 矩形 椭圆形 椭圆形 椭圆形

附件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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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低压液化气体

瓶装气体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见表C-1,部分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饱和蒸汽压力和充装系数见C-2。

表C-1 低压液化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力、充装系数及物性 60℃时饱和蒸对应的公称充装 气体

气体 气体名称 化学分子式 气压力(表压) 工作压力系数 腐蚀毒性 MPa (表压)MPa kg/L 性 碱性 氨 NH3 2.52 3.0 0.53 无 腐蚀 酸性 氯 Cl2 1.68 2.0 1.25 毒 腐蚀 溴化氢(无水酸性 HBr 4.86 5.0 1.50 毒 氯溴酸) 腐蚀 酸性 硫化氢 H2S 4.39 5.0 0.66 毒 腐蚀 酸性 二氧化硫 SO2 1.01 2.0 1.23 毒 腐蚀 二氧化氮 酸性 (四氧化二NO2(N2O4) 0.41 2.0 1.30 剧毒 腐蚀 氮) 碳酰二氯(光酸性 COCl2 0.43 5.0 1.21 剧毒 气) 腐蚀 氟化氢(无水酸性 HF 0.28 2.0 0.83 毒 氢氟酸) 腐蚀 丙烷 C3H8 2.02 2.2 0.41 无 无 环丙烷 C3H6 1.57 2.0 0.53 无 无 正丁烷(丁C4H10 0.53 1.0 0.51 无 无 烷) 异丁烷 C4H10 0.76 1.0 0.49 无 无 丙烯 C3H6 2.42 2.5 0.42 无 无 异丁烯 C4H8 0.67 1.0 0.53 无 无 1-丁烯 C4H8 0.66 1.0 0.53 无 无 1,3-丁二烯C4H6 0.63 1.0 0.55 无 无 (联乙烯) 六氟丙烯 C3F6 1.69 2.0 1.06 无 无 (R1216) 二氯氟甲烷CHCl2F 0.42 1.0 1.25 无 无 (R21) 氯二氟甲烷CHClF2 2.32 3.0 1.00 无 无 (R22) 氯二氟乙烷C2H3ClF2 0.76 1.0 0.99 无 无 (R142b) 1,1,1-三氟乙CHF3CH2 2.77 3.0 0.70 无 无 —4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TSG R0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序号 气体名称 烷(R143a) 偏二氟乙烷(R152a) 溴氯二氟甲烷(R12B1) 氯三氟乙烯(R1113) 氯甲烷(甲基氯) 氯乙烷(乙基氯) 氯乙烯 溴甲烷(甲基溴) 溴乙烯(乙烯基溴) 甲胺 二甲胺 三甲胺 60℃时饱和蒸化学分子式 气压力(表压) MPa CF2CH3 CBrClF2 C2ClF3 CH3Cl C2H5Cl C2H3Cl CH3Br C2H3Br CH3NH2 (CH3)2NH (CH3)3N 1.37 0.62 1.49 1.27 0.35 0.91 0.52 0.35 0.94 0.51 0.49 0.34 1.35 0.40 对应的公称工作压力(表压)MPa 2.0 1.0 2.0 2.0 1.0 1.0 2.0 1.0 1.0 1.0 1.0 1.0 1.6 1.0 充装 系数 kg/L 0.77 1.62 1.10 0.81 0.80 0.82 1.50 1.28 0.60 0.58 0.56 0.62 0.58 0.67 气体

气体 腐蚀毒性 性 无 无 无 毒 无 毒 毒 无 毒 毒 毒 毒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碱性 腐蚀 碱性 腐蚀 碱性 腐蚀 碱性 腐蚀 无 无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乙胺(氨基乙C2H5NH2 烷) 二甲醚 C2H6O 甲基乙烯基醚 C3H6O (乙烯基甲醚) 环氧乙烷(氧C2H4O 化乙烯) (顺)2-丁烯 C4H8 (反)2-丁烯 C4H8 八氟环丁烷C4F8 (RC318) 三氯化硼(氯BCl3 化硼) 甲硫醇(硫基CH3SH 甲烷) 氯三氟乙烷C2H2ClF3 (R133a) 0.44 0.48 0.52 0.76 0.32 0.47 0.52 1.0 1.0 1.0 1.0 1.0 1.0 1.0 0.79 0.55 0.54 1.30 1.20 0.78 1.17 毒 无 无 无 毒 毒 毒 无 无 无 无 酸性 腐蚀 碱性 腐蚀 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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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应检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其它符合本规程7.4规定的气瓶送取得核准证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按核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7.3 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表7-1的规定。焊接绝热气瓶、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不实施定期检验,原则上由用户根据气瓶绝热性能及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应当送专业机构或制造厂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焊接绝热气瓶,如果有明显外部损伤的,应当及时送专业机构或制造厂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对用于出租车或日充装次数与出租车相当的其他车辆所用的气瓶,当使用期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时应当报废。(注7-1)对焊接绝热气瓶,如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按本规程表3-5给出的设计使用年限。(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下划线部分,是否保留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我倾向保留为好,特别建议保留“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按本规程表3-5给出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因为大量以前生产的气瓶没有明确设计使用年限,都是根据定期检验标准规定的报废年限,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将以前在定期检验标准中规定的报废年限移到本规程中。)

注7-1:若报废年限不是整数,向上圆整至整数年,如: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的气瓶,若用于出租车,其报废年限应当为8年。

表7-1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 序号 检验周期(注7-2)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钢质无缝气瓶和铝(2)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合金无缝气瓶 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1)盛装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钢质焊接气瓶 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注7-3)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3)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溶解乙炔气瓶 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品种 1 2 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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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液化二甲醚钢瓶 家庭使用的每4年检验1次,公共场所使用的每3年检验一次(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提出修改意见,是否可行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每5年检验1次 瓶 纤维缠绕气瓶 每3年检验1次 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至少每3年检验1次(注7-4) (1) 每3年进行1次,第3次检验后每2年进行1次;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2) 出租车用钢瓶,每2年进行1次,第2次检验后每瓶 年进行1次 注7-2:表7-1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及未明确的检验周期按相应标准确定。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注7-3: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 注7-4: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直辖市及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车用缠绕气瓶及车用钢瓶的使用状况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7.4 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纤维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启用前;

(4)车用气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重新投用前; (5)车用气瓶移装前;

(6)气瓶定期检验标准中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发生时; (7)检验人员或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7.5 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瓶内气体(特别是毒性、可燃气体或不明气体)的回收和处理工作,原则上应由充装单位负责,检验单位仅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当按下列要求对气瓶进行处理:(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提出修改意见,是否可行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1)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以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可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需经蒸汽吹扫或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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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7.6 检验项目和要求

7.6.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订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可由定期检验机构参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国内相关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和备案。

7.6.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发现气瓶瓶体进行过挖补、焊接修理的应予报废。

7.6.3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

7.7 检验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D)。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7.8 去功能处理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有责任对报废的气瓶进行去功能处理,以避免报废气瓶被重新使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不得将未经去功能处理的气瓶交还送检者或转卖他人。气瓶去功能处理方式应是破坏性且不可修复的,宜为压扁或将瓶体解体,但不得采用钻孔或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处理。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将去功能处理的气瓶登记造册并每年向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 附则 8.1 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8.2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原劳动部1993年10月1日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A —3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现行产品标准

表A-1 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现行产品标准一览表 品种代号气瓶品种(注A-2) 产品标准 (注A-1) 钢质无缝气瓶 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 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 A B1-1 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GB 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GB 8109《推车式灭火器》 结构 无缝气瓶 (B1) 铝合金无缝气瓶 不锈钢无缝气瓶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B1-2 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B1-3 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无缝瓶体) B1-4 无缝式吸附气体气瓶 钢质焊接气瓶 消防灭火器用焊接气瓶 不锈钢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二甲醚钢瓶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焊接瓶体) 吸附式天然气焊接钢瓶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车用液化石油气铝合金焊接气瓶 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例:铝合金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等) 小容积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例: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玻璃纤维全缠绕气瓶等) B GB 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 C 《不锈钢无缝气瓶》 / GB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A GB 11638《溶解乙炔气瓶》 B — GB 5100《钢质焊接气瓶》 GB 5100《钢质焊接气瓶》、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GB 8109《推车式灭火器》 《不锈钢焊接气瓶》 GB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二甲醚钢瓶》 GB 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A B2-1 B B2-2 B2-3 B2-4 B2-5 / 焊接气瓶(B2) A GB 11638《溶解乙炔气瓶》 B 《吸附式天然气焊接钢瓶》 / / GB 1726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车用液化石油气异形铝合金焊接气瓶》 A 《铝合金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B3-1 B GB 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铝合金内胆玻璃纤维全缠绕气瓶》 缠绕气瓶(B3) 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例: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B3-2 内胆环向缠绕气瓶等) 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B3-3 / / GB 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车用压缩天然气铝合金内胆碳纤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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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气瓶品种(注A-2) (例:车用压缩天然气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车用压缩氢气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品种代号(注A-1) 产品标准 全缠绕气瓶》、《车用压缩氢气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长管拖车用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例:长管拖车用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B3-4 / / / / 《长管拖车用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 GB 24159《焊接绝热气瓶》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 其他缠绕气瓶 B3-5 焊接绝热气瓶 B4-1 焊接绝热气瓶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B4) B4-2 气瓶 注A-1:主要气瓶品种按其用途一般分为工业气体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液化二甲醚气瓶、溶解乙炔(或吸附气体)气瓶、车用气瓶、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液化气体气瓶、混合气体气瓶等。品种代号用于对气瓶品种分组,以区分气瓶产品标准对试验能力或制造能力的不同要求,例如:B1-1表示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同组的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不锈钢无缝气瓶产品的试验能力要求相同或相近;B1-1A表示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同组的钢质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产品的制造能力要求相同或相近,适用于气瓶型式试验机构、气瓶制造单位或相关单位对气瓶品种及结构的区分。

注A-2:表A-1中所列产品标准为已实施的产品标准,未列标准号的,本规程颁布时的标准状态为经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案的企业标准。对本表中未包括的新品种,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明确品种代号。

附件B —3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

气瓶标志

B1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除外)及焊接绝热气瓶钢印标记

B1.1基本要求

(1)钢印标记应当准确、清晰、完整,打印在瓶肩或铭牌、护罩等不可卸附件上; (2)应当采用机械打印或激光刻字等可以形成永久性标记的方法。 B1.2 标记方式 B1.2.1 钢印标记位置

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制造钢印标记和定期检验钢印标记。钢印标记打在瓶肩上时,其位置如图B-1(a)所示,打在护罩上时,如图B-1(b)所示,打在铭牌时,如图B-(c)所示。

图B-1(a)

图B-1(b)

图B-1(c)

图B-1 钢印标记位置示意图

B1.2.2 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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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B-2(a)、图B-2(b)和图B-2(c)所示,具体的形式和含义见表B-1、表B-2、表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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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2(a)气瓶制造钢印的项目和排列

(溶解乙炔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除外) 图B-2(b)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

B-2(c) 焊接绝热气瓶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铭牌)

图B-2 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

图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

表B-1 制造钢印标记的形式和含义(注B-1、注B-2)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钢印形式 GBXXXX XXXXXXX TP22.5 WP15 XX. X 15y SX. X VXX. X WXX. X XXX FwXX TSXXXXXXXX 含 义 产品标准号(注B-3) 气瓶编号 水压试验压力,MPa 公称工作压力,MPa 监检标记 制造单位代号 制造年月 设计使用年限,y 瓶体设计壁厚,mm 实际容积,L 实际重量,kg 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液化气体最大充装量,kg 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注B-1:溶解乙炔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除外。 注B-2:对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实际重量和实际容积可以用理论重量和公称容积代替;对无缝气瓶,实际容积可以用公称容积代替;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应打印液化气体最大充装量,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最大充装量以瓶体水容积的80%表示;对混合气体应在气体名称处打M字母加上混合气体的介质特性字母,有几种特性就加几个字母(例如毒性和氧化性气体为:MTO),介质特性字母分别为T—毒性、O—氧化性、F—燃烧性、C—腐蚀性,介质特性标记的排列顺序应当为T、O、F、C。

注B-3:表B-1~表B-5中,若使用企业标准对相应的气瓶产品国家标准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其标记方式应当为企业标准号加上 (GBXXXX,MOD),例如:QBXXXX (GBXXXX,MOD)。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表B-2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钢印标记的形式和含义 钢印形式 含 义 C2H2 乙炔化学分子式 GB XXXX 产品标准号 XXXXXXX 气瓶编号 TP5.2 瓶体水压试验压力,MPa S3.2 瓶体设计壁厚,mm A14.0 丙酮标志及丙酮规定充装量,kg V41.2 瓶体实际容积,L 监检标记 制造单位代号 XX. X 制造年月 20y 设计使用年限,y FP1.56 在基准温度15℃时的限定压力,MPa —35—

TSG R000X-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3 14 15 Tm56.2 mA7.0 TSXXXXXXXX 皮重,kg 最大乙炔量,kg 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表B-3 焊接绝热气瓶铭牌上制造钢印标记的形式和含义

编号 1 2 3 4 5 7 8 9 10 11 12 13

(2)制造钢印标记,也可在瓶肩部沿一条或两条圆周线排列,如图B-3所示,对小容积气瓶,也可打在瓶体直线段靠近瓶肩部的圆周上;

(溶解乙炔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等除外)

钢印形式 XXXXXXX TSXXXXXXXX X.XMPa X.XMPa XXX L XXX XXX.Xkg XXX kg GBXXXX--XXXX XX. XX XXXXXXXX 含 义 气瓶编号 气瓶制造许可证编号 监检标记 工作压力 内胆试验压力 公称容积 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最大充装量 气瓶净重 产品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制造年月 制造单位名称 图B-3气瓶制造钢印的项目和排列

(3)定期检验钢印标记,可打在气瓶瓶体、铭牌或护罩上,如图B-4(a)所示;也可打在金属检验标志环上,如图B-4(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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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

图B-4(a)定期检验钢印

TAXI, 出租车标记

图B-4(b) 打在金属检验标志

环的定期检验钢印标

图B-4 定期检验钢印标记

(4)钢印标记应当排列整齐、清晰。钢印字体大小应与气瓶大小相适应,例如:对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应为5mm~10mm,深度为0.5mm。

B2 缠绕气瓶标签标记 B2.1基本要求

(1)标签标记应当准确、清晰、完整。

(2)标记应当印刷在标签上,标签字体大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B2.2 标记方式

应当在每只气瓶缠绕层的表面层或防护层下面植入标签,形成永久性标记。制造标签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B-5所示,具体的形式和含义见表B-4;定期检验标签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B-6所示;对于金属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监检标记及定期检验标签标记也可以钢印标记的方式打在气瓶瓶肩金属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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