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是中犯者,若优婆塞不知、不见过人圣法,自言:我是罗汉(断三界烦恼尽)、向罗汉者,(断无色界思惑将尽)犯不可悔。若言:我是阿那含(断欲界烦恼尽)、斯陀含
(断欲界六品惑)、若须陀洹(断见惑尽)、乃至向须陀洹(世第一后心,具足八忍,智少一分。)
名义解释 — — 世第一法 八忍 八智
案世第一法:四加行位之第四,是有漏智慧之最极,世俗法中之第一,故名世第一法。
《俱舍论》曰:“此有漏故,名为世间,此最胜故,名为第一。”八忍:于欲界与上二界四谛之理,忍可印证之智也。忍可印证欲界之四谛,谓之四法忍:即苦法忍、集法忍、灭法忍、道法忍;忍可印证色界无色界之四谛,谓之四类忍,此八忍正断三界之见惑也。既断见惑已,而观照明了,则为八智。
若得初禅(离生喜乐五支功德相应)。
案初禅五支:觉,观,喜,乐,一心。觉观:《成实论》云:散心数起,名觉;散心微弱,名观。《涅槃经》云:内有觉观,外有火灾。 第二禅(定生喜乐四支功德相应)。
案二禅四支:喜,乐,内净,一心。《涅槃经》云:内有欢喜,外有水灾。 第三禅(离喜妙乐五支功德相应)。
案三禅五支:舍,念,慧,乐,一心。《涅槃经》云:内有喘息,外有风灾。
第四禅(舍念清净四支功德相应)。
案四禅四支:不苦不乐,舍,念,一心。《涅槃经》云:四禅无过,诸灾不及,谓外无三灾,内无患故。
------------灵芝《行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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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得慈悲喜舍无量心 名义解释 — — 四无量心
案四无量心:一,慈无量心:能与乐之心。二,悲无量心:能拔苦之心。三,喜无量心:见人离苦得乐,生庆悦之心。四,舍无量心:如之三心,舍之而不存着也。又怨亲平等,舍怨舍亲也。此四心普缘法,一切众生,引起无量之福,故名无量心。
若得四无色定,所谓虚空定、识处定、无所有处定、非想非非想处定,若得不净观、阿那般那念(此云遣来遣去,即入息出息也。此二观乃佛法二甘露门,但应修习,不应云得。)诸天来到我所,诸龙、夜叉(捷疾鬼)、薜荔(亦云闭丽多,此翻祖父鬼)、毗舍阇(噉精气
鬼)、鸠槃茶(瓮形厌魅鬼)、罗刹(可畏鬼),来到我所,彼问我,我答彼;我问彼,
彼答我,皆犯不可悔。若本欲言罗汉,误言阿那含者,犯中可悔。余亦如是犯未本心遂故也。
△若优婆塞,人问言:“汝得道耶?”若默然,若以相示者,皆犯中可悔
(未了了故)。乃至言旋风土鬼来至我所者,犯中可悔。准《十诵律》未得外凡别总相念,妄言已得;戒未清净,妄言持戒清净;未曾读经典,妄言读诵等,并犯中品可悔罪。
名义解释 — — 外凡 别相念 总相念 案具舍宗,立七贤位,前三位为:
(一) 五停心位:《法华玄义》中说:“有定故言停,有慧故言观。观能翻邪,定能治乱。”灵芝《行宗记》:“出世无漏圣道,入道之始,必由五停,不净居首。故云甘露初门。”修不净观、慈悲观、缘起观、界分别观(无我观、或分析观)、数息观等五观,顺次对治贪、嗔、痴及着我、散乱等五障。
(二)
别相念住位:于身、受、心、法等四项所缘,观其自性与共相,以治净、乐、常、我四种颠倒。
佛光四颠倒:指四种颠倒妄见,略称四倒,可分为二:一是有为之四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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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指凡夫对于生死有为法,所执之四种错误见解——常颠倒、乐颠倒、我颠倒、净颠倒。即凡夫不知此,迷之真相,而于世间之无常— —执常;于诸苦— —执乐;于无我— —执我;于不净— —执净。(无为四倒,此且不论。)
△四念处:1,身念处:即观此色身,皆是不净。2,受念处:观苦乐等感觉,悉皆是苦。3,心念处:观此识心,念念生灭,更无常住。4,法念处:观诸法因缘生无自主自在之性,是为诸法无我。
(三) 总相念住总观身、受、心、法修非常、苦、空、非我之行相。前三位称外凡,又称三贤位,后四位为内凡,又称四善根,即:(四)暖法位,(五)顶法位,(六)忍法位,(七)世第一法位。
案暖法位:蕅祖云:暖法者,内凡四根之初位。从四念处观发得相似智慧,得善有漏五阴,伏见思惑。如钻火,先觉暖相,故名暖位。依于净戒而修念处,由四正勤修四如意足,方得暖法。
顶法位:准《俱舍论》:暖法上品后念,所生之善根,名顶法。亦有上中下三品。
律若优婆塞,实闻而言不闻,实见而言不见,疑有而言无,无而言有,如是等妄语,皆犯可悔。
弘公补释 经云:实闻而言不闻等,应犯中品可悔。△又两舌、恶口、绮语,亦并中品可悔罪。
《梵网经合注》:蕅祖释云:此妄语有四别:
一, 妄言:言不见,不见言见;闻、觉、知等亦尔,共称八种妄语。眼根名见,耳根名闻,鼻、舌、身三,名觉,亦名为触,鼻亦可名为闻,意根名知,又实有言无,实无言有,乃至法说非法,非法说法等,但令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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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语,皆名为妄言。
二, 绮语:一切华靡浮辞,无义无利,及一切世间王论、贼论、饮食论等。
三, 两舌:向此说彼,向彼说此,互相离间,令成乖争。 四, 恶口:粗重骂詈,忿怒咒咀,令他不堪。
律若发心欲妄语,未言者,犯下可悔(远方便也);言而不尽意者,犯中可悔
(或误说、或说不了了,仅名近方便罪也);若向人自言得道者,便犯不可悔。
《梵网经全注》正语者,如实而语。正见者,为生死、为菩提、为众生不为名利。
案如配四弘誓愿,则“为众生”,即众生无边誓愿度。“为生死”,即烦恼无尽誓愿断。“正语”,学习无量法门,必以四重戒为根本。“为菩提”即佛道无上誓愿成。
南山《戒本疏》戒相例举:
疏或言:“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言:“昨日云何?”答言:“亦尔不入”(犯)中罪。皆谓言近圣相故也。
灵芝释云:“色无色定,名为世定,不入犯者,以言今不入,则显余时入故。”
疏或云:“我是学。”前人问云:“何名学?”便言:“我是多闻、利根、禅诵、慧解者”(犯)中罪。若言:“无漏学人者。”(犯)重。
疏或言:“我是无学。”乃至答言:“懈怠不学。”(犯)中罪。说“圣无学者”(犯)重。
疏或言:“我无所有,无不活畏,及大众畏。”乃至答言:“我无衣钵,名无所有者。”(犯)中罪。言“无贪痴,断五畏者”(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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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解释——五怖畏
佛光“五怖畏”有二种,其中一种为:见道以前之人,所起之五种怖畏,又作五恐怖、五怖、五畏。即:
一, 不活畏:谓初学者,虽行布施,但因恐惧自己不能过活之故,常积聚资财,未能尽施所有。
二, 恶名畏:谓初学者,为度化众生,而同入酒肆等处,然未能安行自若,犹恐他人之讥谤。
三, 死畏:谓虽起广大之心,而施与财物等,但仍怖死,故未能舍身。 四, 恶道畏:谓恐惧造作不善业,而堕于恶道,故恒处于怖畏中。 五, 大众威德畏:谓于王廷执理之处,或善解法义之威德大众前,恐惧自己言行有失,而不能于其前为狮子吼。
疏或言:“我是尽结使人,我今是佛。”乃至答言:“过去无故,所以结尽;觉一切不善法,名为佛者。”中罪。言:“断结使,说名佛”者(犯)重。 《僧祗律》云:若言:“某处皆非凡夫者”下品罪。“我亦在中者,”中罪。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
疏明圣法起妄,必以心境俱差。凡法明妄,但以心虚,不问境之虚者?(答)凡论妄语,四句分之:初,心境俱虚。二,心境俱实。三,心虚境实。四,境虚心实。
案考《戒本疏》及《行宗记》,将上四句,分别如下:
初,心境俱虚:心虚,指心存欺骗;境虚,指妄语之境。如虚说证得四双八辈,或言四禅、四空定,不净观,乃至罗刹来到我所,互相问答,则犯重失戒。
二,心境俱实:以如心而说,即实证实说,本无妄言,但因佛制:虽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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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 南无如来毗尼宝藏 南无弘扬律教历代祖师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序
别解脱经难得闻 经于无量俱胝劫 读诵受持亦如是 如说行者更难遇
优婆塞五戒便学录
云南鸡足山 释圣闻汇编
释题 优婆塞——译为近事男,或清信士。
南山《行事钞》引《杂含经》云:何名优婆塞?在家清白,修习净往,男相成就,口说三皈是也。
五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戒、饮酒戒。
二埋律师《在家律学》:提到戒,就有四位分别:戒法、戒体、戒行、戒相。
戒法:佛陀制定的教法。
戒体:依佛制定的教法,虔诚的受授,而成一种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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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行:依体起护的身口意三业,就是秉戒的思想、言语、行动。 戒相:有两种意义:一、以法为相——开、遮、持、犯。二、约行明相:持戒的仪表使人敬仰。又戒体、戒行、戒相都可以用戒法来贯穿:戒法之体、戒法之行、戒法之相。
南山《行事钞》问:“戒与律仪,行相差别如何?”答:“通衍无涯是律仪也,对境禁约是戒仪也。如优婆塞具缘受(戒)已,见生不杀,望此一境,名持杀戒;望余四生,名持律仪;若杀此生,名犯杀戒,余生不杀,不犯律仪。”
便学录——便于学习,所作摘录。
拟题因缘有三:一、就五戒来说,自已尚未学完,更没学通,二、无学戒的师承,三、不能力行,所以不堪讲解五戒,但摘录文句,以便学习。 受持五戒的功用及果报:《优婆塞戒经》云:是优婆塞戒,多有无量功德果报,能坏无量弊恶之法。
蕅益大师《在家律学要广集》云:但三皈定生人道,一分戒定生四王天,二分戒定生忉利天,三分戒定生夜摩天,四分戒定生兜率天,满分戒定生化乐、他化等天,若以此但三皈及一分戒等回向净土,定生极乐世界,随功力之浅深分莲花之九品。约因辩果分毫不滥,不啻如镜写形也。愿受持者图此实益,勿挂虚名。又说:五种净戒似粗实细,似易实难,故教令谛审思维,宁可少受多持,不可多受少持,持则必当充类至义之尽,极其精细,方得名为一分优婆塞乃至满分优婆塞。 《佐转》:人弃常,则妖兴。
主要依据及傍引为什么要交代出处?宣公律祖云:“末代凡小,有所立言,须得本据,如《多论》云:‘若信虚想,立教判文,即无依承,斧自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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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婆多论》云:“若说法论义,一切莫自称为是,常令推寄有本,则无过也,不尔,斧在口中。” 学习五戒的依据有二:
一、 所依法:
主要依据:《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是蕅益大师给《五戒相经》作的注解,弘一大师作了校对补释。
旁引:《大方等大集经》,蕅益大师《梵网经合注》、《楞严经文句》、《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南山《行事钞》灵芝《资持记》,南山《戒本疏》灵芝《行宗记》,弘一大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弘赞律师《戒律全书》,《济涛律师遗集》,果清律师《比丘戒补充讲表》,李圆净居士《梵网经菩萨戒汇解》,《佛光大辞典》等。
二、 所依人:
南山律祖 讳道宣,吏部尚书之子。吏部是隋唐至明清时期,中央行政机构的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官吏的考核、任免、升降、调动等事,尚书是吏部的最高首领。宣祖降生之缘:母梦月轮贯怀而孕,生于隋朝,圆寂于唐朝,住世七十二载。学业——依戒和尚智首律师,学律藏二十一遍。教下——精通天台。行门——一生常行般舟三昧,每九十天为一会,不坐不卧,一心念佛,共二十一会。解门——灵芝律师说:“是以(道宣)祖师深取大乘圆实了义。”宣祖常感天童为之给侍。著述颇多,其中律学巨著——南山《三大部》,是隋唐以来,在《四分律》的传乘中,僧尼必学。宣公为四分律宗第九祖,南山律宗初祖。
灵芝律师 讳元照,宋朝人,二八岁时通诵《法华经》。对《四分律》、《南山律》贡献稀有,注释《南山三大部》成《灵芝三大记》。后人对《南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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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的注解,竟有五十多种本子,但以灵芝律师的《三大记》最为殊胜。灵芝律师为南山律宗二祖。
蕅益大师 明朝人,在蕅祖年谱中,有“二十五岁时,性相二宗,一齐透澈”之文。印光大师赞叹蕅祖的《弥陀要解》:纵是古佛再来,注解《阿弥陀经》,亦不能超过其上。蕅益大师一生弘宗演教,扶持戒律,世称持律第一,为净土宗第九代祖师。倡导:持戒念佛,上品上生。
弘一大师 一八八零年生人,一九四二年,六十三岁时,是大师住世的最后一年。这年,郭沫若弛书来请求书法,弘公为写:
我心似明月 碧潭澄皎洁 天物堪比伦 教我如何说
落款为:“沫若居士澄览”。郭氏复书致谢,称之为澄览大师。世称弘一大师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的祖师。
介绍祖师,目的在于对僧宝生起信心。从古至今,也有少数的禅师或法师,呵佛骂祖,或是度生不得不用的权谋,不可轻易学说,恐招谤僧之业。 戒是佛法的纲维 佛陀住世,以佛为师;佛灭度后,以戒为师。今天,学习戒法,即同认识老师——释迦如来,亲聆慈训。《四教仪集注》云:“起教之次,阿含为先;修行之初,木叉为首。”修佛行,就是用佛的教导作为标准,依照这个标准,来净化我们的心,修正我们的身业和口业。在《灵峰宗论》里,蕅益大师说:“戒是佛身,律是佛行,教是佛语,禅是佛心。”这是佛的净业。 诸佛律教,论其超胜,才受佛戒,即入佛位;极其指归,唯佛一人,方满净戒。佛陀依清净法身,流现出制、化二教,由制、化二教,导引众生,遵佛语、修佛行、悟佛心、证佛的法身。制、化二教,就是制教和化教,灵芝律师说:“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开显化导,令识邪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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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业性、界系诸法,言无所壅,义信道俗,意在静倒、离著为先,教本化人,令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教。言‘制教’者,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所设教,非为静倒,但随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矣。”在《戒本疏行宗记》序文中,灵芝律师说:“言万行等者,谓此戒文,通收善恶事法,对恶事恶法,以明止行;对善事善法,而成作行,止行断恶,作行修善,行虽多途,无出斯二------若非此戒,行檀不净,进忍徒苦,禅智不生。万行不出六度,六度必戒为本。”
南山《行事钞》云:“发趣万行,戒为宗主。”但是有的人会想:专修净土的人,如果学戒是不是夹杂?净土宗第九代祖师—— 蕅益大师说:“持戒念佛,现在则绍隆佛种,临终则上品上生,法门之妙,孰过于此?”又说:“不敬戒律,远离正法。”“正法坏灭,全由律学不明。”“三藏十二部,惟以戒经为佛法纲维。若不坚持禁戒,纵有禅定多智现前,皆成魔业。” 在《首楞严经》中,佛讲了四种清净明诲,简录如下:
“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
蕅《楞严经文句》此言不但执身不淫,须是心不淫也。纵有多智禅定尚为魔侣,况无定慧直堕何疑?魔侣为善知识,亦复现慈悲相,而不断淫心则堕爱坑。妄谓淫不障道,则堕见坑。既堕深坑,永背觉路矣。夫淫心为生死根本,决不与佛果相应-------身断者,木叉戒也;心断者,禅戒也;断性亦无者,无漏戒也,此人入空理也。身断者,律仪及定共也;心断者,道共也;断性亦无者,涉境而不染也,此出假意也。身断者,证无漏也;心断者,涉境而不染也;断性亦无者,断不断俱寂灭也,此中道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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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长有五六千里,每个头上长一极臭的伊罗大树,被风吹动,脓血流出,沾到头上、脸上及身上,臭秽可恶,苍蝇、蛆虫等遍布龙身,吃龙血肉,发出沙沙的声音,这时,龙王来到佛前,顶礼佛足,站在一边,说:“唯愿世尊为我受记,能于何日,得免龙身苦报?”佛告诉他:“将来人的寿命八万岁时,有佛出世,佛号:慈氏,将为你授记,能免遭苦难的龙身。”龙王听后,悲痛地大哭,从七个头的眼睛中,一时流泪成十四条河,佛说:“截止,不要损害国民。”龙顶礼佛足,忽然不见。大众问佛是何因缘?佛说:“迦叶佛时,这条龙是个人,在佛法中,出家修行,善于学法,熟习三藏圣教,常修种种禅定。有一天,经行到伊罗树下,来策励自己,树叶很大,落叶打到额头,很疼,但马上忍受下来,事后,坐禅入定,时久疲倦,从禅定出,策念经行。叶子又落头上,倍加疼痛,生起嗔怒,就用双手折断树叶一挫,说道:‘迦摄波佛!无情物上,有什么过错,而制戒条,使受这样痛苦?’由猛毒嗔心毁谤佛戒,命终堕落这样的龙中。”
蕅此结示净戒不可亏犯也,戒身即法身,佛以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为法身故。以此戒法,师师相授,即是如来法身常住不灭,若或自破.........................梵行,或破他梵行,则是破坏如来法身,故较破坏生身舍利塔罪,犹为重................................也。 ..
讲表宣祖研习《四分律》明四种三宝:
一, 理体三宝:佛宝——五分法身。法宝——灭理无为。僧宝——声闻学、无学功德。
二, 化相三宝:佛宝——释迦道王三千。法宝——演布谛。僧宝——拘邻等五。
三, 住持三宝:佛宝——形相塔庙。法宝——纸素所传。僧宝——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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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相。
四, 一体三宝:佛宝——始觉观智。法宝——本觉理体。僧宝——始本不二。
弘公补释 若已之妻妾有娠时,乳儿时,及非淫根处而交遘者,亦名报邪淫。如《智论》广说(准义应是可悔罪)。
南山《行事钞》问:“此淫戒结犯通戏笑不?如以小儿根,内口中弄,故无淫心。”答:“淫心难识,准律云:爱染污心,是淫欲意,并犯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戏(中罪),非戏者重。受刺者亦尔。’《十诵》云:‘口中要过齿成犯,余二道无开。’”
----------------《行事钞资持记》卷十七·十四篇第四页。
《出家功德经》阿难问佛:“若人毁破他人出家,受何罪报?”佛告阿难:“若人毁破出家因缘者,是人于三恶道,常受生盲,若为人时,在母腹中,受胎便盲。汝于百岁常问是义,我于百岁,以无尽智,说是罪报,亦不可尽。若为出家者,作留碍抑制,此人断佛种,诸恶集身,犹如大海,现得癞病,死入黑暗地狱,无有出期。”
案登厕后,虽然洗手而不能洗净,翻阅经卷,堕厕中虫。洗手时,不用肥皂等。 《诸经要集》——《阿难请戒律论》云:“僧尼白衣等,因读经律论,行语手执翻卷首,依忉利天岁数,犯重突吉罗,傍报两亿岁,堕麞鹿中,恒被折脊,苦痛难忍。无记戏言,捉经律论,亦招前报。或安经像房堂檐前者,依忉利天八百岁,犯重突吉罗,傍报二亿岁,堕猪狗生。”
防范心行灵芝《资持记》云:然心行微细,粗情不觉,纵知违戒,制御犹难。岂况悠悠,终无清脱。请临现境,自审狂心:或宛转回头;或殷勤举眼;或闻声对语;或吸气缘根;虽未交身,已成秽业。大圣深制,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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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然。谅是众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为体。全欲染以为心。漂流于生死海中,焉能知返?结于根尘网里,实谓难逃。当自悲嗟。深须勉强:或观身不净,即是屎囊;或谛彼淫根,实唯便道;或缘圣像;或念佛名;或诵真经;或持神咒;或专忆受体;或摄念在心;或观起灭无常;或知唯识所变,随心所到,着力治之。任性随流,难可救也。” 讲表观身不净,《智论》五种不净: 一, 种子不净,偈曰:
身是种不净 非余妙宝物 不由白净生 但从秽道出
二, 住处不净,偈曰:
是身为臭秽 不从花间生 亦不从薝葡 又不出宝山
三, 当体不净,偈曰:
地水火风质 能变余不净 倾海洗此身 不能令香洁
△当体不净中,此身体由三十六种不净物所成:
1,外相十二:谓发、毛、爪、齿、眵、泪、涎、唾、屎、尿、垢、汗也。 2,身器十二:谓皮、肤、血、肉、筋、脉、骨、髓、眆、膏、脑、膜也。
3,内含十二:谓肝、胆、肠、胃、脾、肾、心、肺、生藏、熟藏、赤痰、白痰也。
四, 外相不净,偈曰:
种种不净物 充满于身中 常流溢不止 如漏囊盛物
五, 究竟不净,偈曰:
审谛观此身 终归必死处 难御无反复 背恩如小儿
蕅《梵网经合注》:修证证者,初果永断邪淫,三果永断正淫。别教初住同初果,五住同三果;圆教初信同初果,五信同三果。 弘公戒相表 — — 淫戒 一, 犯相 1,
入道(女有三处,男有二处。)——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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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二身和合,止而不淫——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发心欲淫而未淫——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入余处(非道)——中品可悔等流罪。
二, 境想
(1) 道— —1,道想。2,道疑。3,非道想。此三者为上品不可悔。 (2) 非道— —1,道想。2,非道想。3,非道疑。此三者为中品可悔。 三, 开缘 1, 2, 3,
为怨家所执,如热铁入身,惟苦无乐。 熟睡不觉知。 狂乱坏心。
此三者则为无犯。
果报《华严经二地品》云:“邪淫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妻不贞良。二者,不得随意眷属。”《净戒品》云:“离欲邪行,亦四种报:一者,于现生中,一切天人之所称赞,亦无疑阻,人所敬重,远离恶名。二者,六根调顺,令染欲火,势力微劣。三者,未来生处,父母、宗亲、妻子眷属,孝友贞顺,纯一无杂,离于女人所有过失,令诸众生无复染爱。四者,为离邪淫而得马王阴藏之相,乃至成就无上菩提。”
戒淫文 — — — —选自蕅益大师《灵峰宗论》
人知杀生之业最惨,不知邪淫业尤惨也;人知杀生之报最酷,不知邪淫报尤酷也。盖种种受生,肇端淫欲;种种造罪,托因有生。淫为生本,生为罪本,是故三途剧苦,人世余殃。淫意才萌,一切俱起。淫习难断,如火燎原。于极臭处,谬为香美;于极秽处,谬为洁净,随处苟合,何异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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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非道染触,过于鸡犬。此在稍有良心者,便应痛绝。奈何聪明学识之士,甘此丧心耻耶?一念欲心,是铁床铜柱因;一念爱心,是积寒坚冰因,况具行非法,灭理乱常,尘沙劫数,不尽其辜,千万亿言,不足数其恶。须发大惭惧、大誓愿:宁火炙刀剜,终不与一切男女欲心相触;宁碎身粉骨,终不与一切男女污秽交遘。设忘正念,便犯前非,必遭毒害横灾,生身陷入地狱,以兹猛决,善自要心,时时忏除往业,切切悔过自新,庶白法可修,而又勤观经论格言,以策废忘,精修对治观行,以除毒本,不然,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必落魔道,永无出期,矧世智辩聪,会非大器,随业直堕,百劫千生,受诸烧煮,尚不成魔,安能成佛?尚失人道,安能往生?请于静时仔细思之,于对境努力防之,不然,诸佛无下手处,善友其奈尔何哉!
律 妄语戒第四
制意然则无漏圣道,非凡所证,由未得故,冒假虚谈,自言已证,惑乱群心,欺负于世,希招名利,噎法罔时,过中之甚,故须极制。 蕅《梵网经合注》:虚而不实,欺凡罔圣,回惑人心,名为妄语。 南山《戒本疏》:体乘实录,名之为妄;成业在口,名之为语;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语戒。
律佛告诸比丘:吾以种种诃妄语,赞叹不妄语者,乃至戏笑,尚不应妄语,何况故妄语。
蕅大妄语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所向人。二,是人想。三,有欺诳心。四,说重具,即罗汉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五,前人领解。
若向聋人、痴人、不解语人说,及向非人畜生等说,并属中可悔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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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易等。”灵芝释云:“言‘失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桥、井等事,随在福生,缘坏则失,名事在无作。今烧故经,其事亦尔。”
灵芝《资持记》:“‘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相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案此偈有四首:其一出自《浴像功德经》,其二出自《五分律》,余二出《智论》马胜所说:
诸法因缘生 亦从因缘灭 我佛大沙门 常作如是说
案《比丘尼戒相表记》:“损坏、烧、则逆(罪)。坏则随损犯。”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已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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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案《济涛律师遗集》:“俗人莫用僧食,白衣不守非时食,非福田,而受用僧食,令白衣获罪??” 第二节 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有主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案《比丘尼钞》:借他物,不问好心,若破,一切需偿。
问:“贼取财物者,物主应可夺还耶?”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已物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已物故。必须物主于已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生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案《十诵律》:盗天神像、衣及花鬘等,得中罪。“ 问:“盗畜生物者,应犯何罪耶?”答:“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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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萨婆多论》:一切鸟兽残食,取者,下品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岂是有盗心耶?”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重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宣公律祖释云:)‘摄护应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已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离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狂惑取者是。 移标,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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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理、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者,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已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亲善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摘自弘一大师的《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弘公戒相表——盗戒 三, 犯相 1, 2, 3, 4, 5,
取他物,值五钱——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取(他重物)而未离处——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发心欲盗而未取——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取他物,值不满五钱——中品可悔等流罪。 取他物,值三钱以下——下品可悔等流罪。
四, 境想 (1) 他物 1, 2, 3,
他物想——上品不可悔(且约值五钱以上物。) 他物疑——上品不可悔(且约值五钱以上物。) 非他物想——中品可悔。
(2) 非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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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他物想——中品可悔。 非他物疑——中品可悔。 非他物想——无犯。
五, 开缘 1, 2, 3, 4, 5, 6,
与想(谓彼已与已。) 已想(谓是已物。)
同意(亦云亲厚想、素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 暂用(不久即还本主。)
谓无主(亦云粪扫想,不知此物有人摄属。) 狂乱坏心。
以上六种情况属无犯。
《梵网经合注》云:修证者,别圆观行位人,能防故盗。相似初心,位齐初果,永断故盗。 果报:
《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
《戒本疏》释云:鬘物,此梵本音,据唐言之,对面物也,即是现前对面之施耳。
《五十诵》云:若足蹈师影,获罪如破塔。昔有二果,以仗触塔,顿失二果。
《华严经》二地品云:偷盗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贫穷。二者,共财不得自在。
‘解曰’共财者,世间财物,五家所共,谓王、贼、水、火、不肖子孙。惟功德法财,乃不共他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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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善业道经》云:若离偷盗,即得十种可保信法:一,资财盈积,王、贼、水、火及非爱子不能散灭。二,多人爱念。三,人不欺负。四,十方赞叹。五,不忧损害。六,善名流布。七,处众无畏。八,财、命、色力安乐,辩才具足无缺。九,常怀施意。十,命终生天。若能回向菩提,后成佛时,得证清净大菩提智。
案提示:偷漏税收,经商妄语,随诸妄语,多赚之钱,计值结罪。乘坐车船,带物超重;若带孩童,应买票者,而不买票;寄信夹钱;寄印刷品,夹带信件;伪造票证,非法得利;借人证件,办诸事项,违纪得财;种种收据,非理报销;单位或寺办公用品,纸、墨、信封、别针、电话、籍公济私,依律结罪;若盗心相续,则次次累计,满五结重。
对治《楞严经文句》佛言:“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地,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燃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热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若不以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灵峰释云:“身燃一灯者,依于身见而起偷心,故以舍身微因,对治盗业。温陵云:‘一切难舍无如已身,难舍能舍,则自余贪爱,决能弃舍,故曰是人于法,已决定心也。苟但舍身而心不决舍,则无盗于道,故下文云,必身心二俱捐舍。’”
例举《戒本疏行宗记》梵云乔梵波提,此云牛呞,(音诗,尔雅注云:“食之已久,复
出嚼之。”亦云牛迹。《智论》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谷,观其生熟,五百
生作牛偿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 《四分比丘戒如释》:(概说)母盗子米与女,堕猪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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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等大集经》:??时彼众中,复有一龙,种种臭恶,一切诸虫,满其口中,及咽喉内,脓血流出,有见闻者,皆悉舍去。时佛见已,即便问言:“善男子,汝于过去作何恶业,受如是报?”彼龙张口,于其口内出种种虫,脓血流溢,犹如热火,虽复张口,竟不能言,即还闭口。尔时世尊即为彼龙,而说偈言:
汝以过去盗因缘 轻戏圣人受是报 至诚听我此实言 即得清凉灭诸苦 尔时世尊,说实语已,即以少水泻龙口中,火及虫脓,悉皆灭尽,龙口清凉,作如是言:“大圣如来,我忆过去迦叶佛时,曾作俗人,在田犁地,有一比丘,来从我乞,求五十钱。我时报言:”听待谷熟,当与汝食。”比丘复言:“若当五十,不可得者,愿乞十文。”我于尔时,嗔彼比丘,而语之言:“乃至十钱,亦不相与。”时彼比丘,心生懊恼。又于余时,往寺舍中,入树林下,辄便盗取现在僧物——十庵罗果,而私食之。彼业因缘,地狱受苦,恶业未尽,生野泽中,作恶龙身,常为种种诸虫食啖,脓血流溢,饥渴苦恼。又彼比丘以嗔忿心,恶业缘故,死便即作小毒龙身,生我腋下,吮于我血,热气缠身,不可堪忍,是故我身,热浓血满。”龙白佛言:“大悲世尊,唯愿慈哀,救济于我,令我脱彼怨家毒龙。”尔时世尊以手抄水,发诚实语,作如是言:“我曾往昔于饥馑世,尔时愿作大身众生,广长无量,以神通力,于虚空中,唱如是言:‘彼野泽中,有大身虫,名曰不嗔,汝等可往,取其身肉,以为饮食,可得不饥。’时彼世中,人非人等,闻此声已,一切悉往,竞取食之。”说是真实语时,彼龙腋下,小龙即出,时此二龙俱白佛言:“世尊,我等久近,离此龙身,解脱殃罪?”佛告龙言:“此业大重,次五无间,何以故?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现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或果、或树、或园、饮食资生、床褥敷具、疾病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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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所须,私自费用,或持出外,乞与知识、亲里、白衣,此罪重于阿鼻地狱所受果报。是故汝等,可受三皈,皈三宝已,乃可得住于冷水中。”如是三称三受,身即安稳得入水中。尔时世尊,即为诸龙,而说偈言: 宁以利刀割自身 支节身分肌肤肉 所有信心舍施物 俗人食者实为难 宁吞大赤热铁丸 而使口中光焰出 所有众僧饮食具 不应于外私自用 宁以大火若须弥 以手捉持而自食 其有在家诸俗人 不应辄食施僧食 宁以利刀自屠脍 身体皮膜而自噉 其有在家诸俗人 不应受取僧杂食 宁以自身投于彼 满室大火猛焰中 其有在家俗人辈 不应坐卧僧床席 宁以火热焰铁锥 拳手握持更焦烂 其有在家俗人等 不应私用于僧物 宁以胜利好刀枯 而自脔切其身肉 勿于出家清净人 发起一念嗔恚心 宁以自手挑两眼 捐弃投之掷于地 其有修行善法者 不应怀忿嗔心视 宁以热铁喋其身 东西起动行坐卧 不应嗔忿心嫉妒 而着众僧净施衣 宁饮灰汁咸卤水 热沸烁口犹如火 不应怀贪毒恶心 服食众僧净施药 尔时世尊,说此偈已,一万四千诸龙众等,悉受三皈,所有过去现在业报,诸苦恼中,而得解脱,深信三宝,信心不退。
律 淫戒第三
弘公补释:律论(考《灵峰集要》,是指《善见律》等。)云:“若长老闻此不净行,慎勿惊怪,何以故?如来怜悯我辈,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不说者,云何得知罪之重轻?若法师为人讲,听者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驱出,何以故?佛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惭愧心而听,何以笑。”
蕅淫戒以三缘成不可悔:一,淫心,谓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同热铁入身,臭尸系项等。二,是道,谓下文所明三处。三,事遂,谓入如胡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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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即失戒也。
律三处者:口处、大便、小便处。除是三处,余处行欲皆可悔。 律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
蕅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为欲想。于欲境界忽起寻求,名为欲觉。由于不逐,而起于恚,欲之与恚同依于痴,三毒即具,则为一切结缚根本,违清净行,能招此世他世苦报,故名不净恶业也。
律是中犯邪淫有四处:男、女、黄门、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亦同于上类。 佛光黄门:梵语‘音译’半择迦,意译为阉人,不男。指男根损坏之人。《四分律》称五种黄门,五即种不能男。
案所言畜生女、畜生男。律云:牛、马、猪、狗、雁、鸡之属,莫问心怀想疑,但是正道皆重。
《四分律》犯竟,谓: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据报则男、女、二形;据处则女人三道,谓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此等淫处,若觉,睡眠,若死,未坏,少坏,‘行邪淫’但使入淫处,如毛头许,皆犯重戒。 ---------------摘自南《行事钞》卷十七随戒释相篇。 律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淫,犯不可悔。△若与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处行淫,犯不可悔。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远方便也。)若二身和合,止而不淫,犯中可悔(近方便也)。 律若优婆塞,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淫二处,犯不可悔罪。余轻犯罪,同上说。若优婆塞,自受八支(谓一日一夜八关斋戒。)行淫者,犯不可悔。八支无复邪正,一切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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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优婆塞,虽都不受戒,犯佛弟子净戒人者,虽无犯戒之罪,然后,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
蕅佛弟子净戒人,谓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也。乃至己妻受八支戒日,亦不得犯,犯者,同名破他梵行。 问:“犯他净行,固名重难,设有反被受戒人所诱者,是遮难否?或不知误犯,后乃悔恨,诚发发露,许受五戒及出家不?”答:“若知彼已受戒,便不应妄从其诱,罪必稍减,不知误犯,理亦应然。但忏之方,决非轻易,应须请问威德重望,深明律学者,乃能灭此罪耳。”
律佛告诸比丘:吾有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为吾生身起七宝塔,至于梵天,若人亏之,其罪尚有可悔;亏吾戒身,其罪无量,受罪如伊罗龙王。
蕅伊罗龙王,具云伊罗跋罗。伊罗——树名,此云臭气;跋罗,此云极。谓此龙王昔为迦叶佛时比丘,不过以嗔恚心,故犯折草木戒,不知忏悔,逐致头上生此臭树,苦毒无量,况杀盗淫妄根本重戒,而可犯乎?然杀盗二戒,稍有慈心废退者,犹未肯犯,独此淫戒,人最易犯,故偏重于此而结示也。然犯戒之罪,既有重于坏塔。则持戒之福不尤重于起塔耶?幸佛............................弟子思之。 .....
案佛在世时,此龙变成转轮圣王,拜见世尊,佛呵责说:“愚痴人,你于过去迦叶佛时,受佛禁戒,不能护持,感招这样下劣、长寿的龙身。今天为什么生欺骗心,化作转轮王身?你应该变回本形。”龙说:“世尊,我是龙身,有很多的怨家,假如我变回龙身,恐怕众多的怨家,来损害我。”佛敕金刚手菩萨守护他,于是他单独到空旷的地方,变回本形,这龙身有七个头,头和尾相距有二百驿,古时,有三十里为一驿之说,算下来,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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