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1—1
表1-C—1-1-1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1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极相对应的防洪 标 准(见表 4.0.5)。 如低表 4.0.5 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 4.0.5 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 为 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 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 为 1%的高水位 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 再加重一风期为 50 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 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 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 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 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的山洪设计。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 地 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以上的地震区单 机 容 量 为 300MW 及 以 上 或 全 厂 规 划 容 量 为1200MW 及以上的发电上,不宜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的 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理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 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的危岩、滚石和泥石流 的地段。 图纸卷册号: 2. 图纸卷册号: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 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 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 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控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 主管部门的批准。 3 图纸卷册号: 1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 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 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 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 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4.5m—5.0m 的净空,有大 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保持 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 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 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 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 的净空距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 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 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 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 图纸卷册号: 5 图纸卷册号: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2.9 埋地式生活用水贮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 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 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 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图纸卷册号: 6 7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3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 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 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8 项目总监: 主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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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中涉及DL5000-2000的表4.0.5,详细内容如下
表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极 Ⅰ Ⅱ Ⅲ 规划容量 MW ﹥2400 400~2400 <400 防洪标准(重≥100、200 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5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确良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 200 年。 2.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1—2
表1-C—1-1-2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 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 区,目规划容最为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 烈度复核; 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 7 度的地区,且规 1 划容量大于 2400MW 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 地震安全性评价; 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 全性评价; 5 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 昨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烈规定取 值:6 度时取 0.05g;7 度时取 0.10g ;8 度时取 0.20g ;9度时取 0.40g 。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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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强制性内容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 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 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 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 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 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 1、2、4 款以外按标准要 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 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 丁类。 2 图纸卷册号: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 列 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 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 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 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 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按 比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 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 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 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 应按比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 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 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 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 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 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3 图纸卷册号: 4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 行抗震设计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营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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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6 7 1.0.4 抗震 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 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防分类标准》GB 50223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要求。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 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 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 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8 9 10 3.3.2 建筑场地为 I 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 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11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 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 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界 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 设计特征周期。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 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 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 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 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13 项目总监: 主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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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附 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中涉及DL50223-2008的表4.1.6,详细内容如下.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厚度 (m)
等效剪切波速 m/s Vse>500 500≥Vse>250 250≥Vse>140 Vse≤140 I 0 <5 <3 <3 II ≥5 3~50 3~15 场地类别 III >50 >50~80 IV >80 3.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1—3
表1-C—1-1-3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1 11.1.1 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11.1.1 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11.1.3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2 (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 规定。 11.1.4 变电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 11.1.4 的规定。 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 近该建(筑)物的其它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 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 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3 图纸卷册号: 4 图纸卷册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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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 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联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 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 3000m ,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3 变 电 站 建 筑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11.5.3 的规定。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6 图纸卷册号: 7 图纸卷册号: 8 图纸卷册号: 9 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 10L/s 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 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图纸卷册号: 10 11 12 13 11.5.9 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 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条;当其 中 1 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 程不应小于最大 1 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7 变电站应按表 11.5.17 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14 15
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 器室;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 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 有关单位;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 电缆竖井 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应符合表 11.5.21 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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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 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 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 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 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 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 分区面积小于 20%。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 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 外,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提高 1.00h: 1 甲 乙类房 2 甲 、乙、丙类仓库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 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0.75h。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 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 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16 图纸卷册号: 17 图纸卷册号: 18 图纸卷册号: 19 图纸卷册号: 20 图纸卷册号: 21 3.3.2 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 定者外,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22 23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 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防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 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安全出口,如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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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 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 范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 3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 1m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 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 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等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等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图纸卷册号: 24 图纸卷册号: 25 图纸卷册号: 26 图纸卷册号: 27 28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 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 于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 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图纸卷册号: 29 30 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 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 护措施。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 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 3.4.1 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第 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 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 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 受表 3.4.3 规定的限制。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31 3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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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煤和焦碳场 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且不应小于 13m。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 量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 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和 3.5.1 条 的规定。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 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台的甲类 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 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 设置。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信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地下水道应设置隔 油设施。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1 的规定。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 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 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图纸卷册号: 34 图纸卷册号: 35 图纸卷册号: 36 图纸卷册号: 37 38 39 40 41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42 43 图纸卷册号: 44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 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 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 第 7.4.12 条第 4 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 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图纸卷册号: 10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45 46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当防火卷帘的 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 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 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 散通道。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 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 市政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 场应设室外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 消防栓,并应符合本规范底 8.3.1 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 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 8.3.4 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 设置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 的厂房(仓库); 4 超过 5 层或体积大于 10000m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 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烧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 3000m 的丁3 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 5000m 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47 图纸卷册号: 48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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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4.1 室内消防用水数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 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 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 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 50%,但不得小于 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 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8.4.1 的规 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 雾灭活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 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 计 规范》GB50196 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确定。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不应暗设。 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 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 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可设置防火阀。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 械 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 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 h 确定。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49 图纸卷册号: 50 图纸卷册号: 51 图纸卷册号: 52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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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 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 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 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 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 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 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 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 间; 2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 400m的展览厅、营业厅、多 2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200m 的演播室; 24 建筑面积大于 300m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 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I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I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I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 烟与排烟机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的其他房间的消 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 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 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 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 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 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其指 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的有关规定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53 图纸卷册号: 54 图纸卷册号: 55 图纸卷册号: 56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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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 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 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6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 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11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 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57 图纸卷册号: 58 图纸卷册号: 59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 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 但应按本规范第 7.2.5 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 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 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火力发电厂设计术规程》DL5000—2000 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 向横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仓间 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60 61 62 63 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 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 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 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 9.8Kpa 爆炸内力设计。 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 料制作。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表 3.0.1 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64 3.0.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h。 3.0.11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 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小于 1h。 图纸卷册号: 65
图纸卷册号: 14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0.8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 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当符合本规范第 5.3.8 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10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0.10 的规定。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66 图纸卷册号: 67 图纸卷册号: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燃机电厂) 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68 应符合表 10.1.1 的规定。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 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 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表 10.2.2 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69 图纸卷册号: 70 图纸卷册号: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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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表11.5.17 建筑物火灾危险级别类别及危险等级(GB50229-2006)
建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类别 危险等级 主控制通信楼(室) 屋内配电装置楼(室) 继电器室 油浸变压器(室) 电抗器(室) 电容器(室) 蓄电池室 电缆夹层 生活、消防水泵房 E(A) E(A) E(A) 混合 混合 混合 C E A 严重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中 轻
表11.5.21 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GB50229-2006)
建筑物和设备 主控通信室 电缆层和电缆竖井 继电器室 电抗器室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配电装置室 主变压器 火灾探测器类型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感烟、线型感烟 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室内变压器) 备注 如选用含油设备时,应采用感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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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4. 地基与基础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地基与基础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2-1
表1-C—1-2-1 地基与基础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1—2008) 1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 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图纸卷册号: 4.3.2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 除 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 2 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的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以下 3 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与桩 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项目总监: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主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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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5. 地下防水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地下防水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2-2
表1-C—1-2-2 地下防水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项目经理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08—2001) 3.1.8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 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 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 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 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 符合表 3.2.1 的规定 1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2 3 3.2.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 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 3.2.2 选定。 图纸卷册号: 4 4.1.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图纸卷册号: 主设人: 年 月 日 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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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6.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2-3
表1-C—1-2-3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 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 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 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 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 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 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地基承载力的 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 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 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 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 理、基坑支付、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 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 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 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 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 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滨、 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 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 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 图纸卷册号: 2 图纸卷册号: 3 图纸卷册号: 19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续表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 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 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 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 基础底面宽度得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 应小于 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 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 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 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 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 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 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 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 3 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 应少余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 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 工作量。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对地下水进行专 门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图纸卷册号: 4 5 图纸卷册号: 6 图纸卷册号: 7 图纸卷册号: 8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 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 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 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 岩层; 3 查明水文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 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岩土的分布 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的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 的影响。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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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3. 高耸结构建筑地基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高耸结构建筑地基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2-10 表1-C—1-2-10 高耸结构建筑地基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 7.7.1 高耸结构的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结 构的要求确定。高耸结构的地基基础均须进行强度计算 (包括抗压和抗拔);除表 7.1.1 中的高耸结构外,其 他高耸结构均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有特殊要求的高耸 结构尚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或抗倾覆稳定验算。 7.1.3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7.1.4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 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 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 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荷载效应的准永久值组合,当 风玫瑰图严重偏心时,取风的频遇值组合,不应入地 震作用。3 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和斜坡的稳定及滑 坡推力、地基基础抗拔等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 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挡墙截面厚度、计算基础或 挡墙内力、确定配筋和桩身截面、配筋及进行材料强度 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本 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 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 图纸卷册号: 1 2 图纸卷册号: 3 4 7.2.5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7.2.5 的规 定采用,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规 范另行确定。 7.4.1 承受上拔力和横向力的独立基础、锚板基础等, 均应验算抗拔和抗滑稳定性。 扩展基础承受上拔力时,在验算基抗拔稳定性的同 时,尚应按上拔力进行强度和配筋计算,并按计算结 果在基础的上表面配置钢筋,配筋应满足最小配筋率 要求。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项目总监: 主设人: 年 月 日 31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4. 建筑扩展基础和筏板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扩展基础和筏板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2-11 表1-C—1-2-11 建筑扩展基础和筏板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 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 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 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4.5 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 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1 图纸卷册号: 2 3 8.4.7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8.4.9 平板式筏板除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 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 h0 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8.4.1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 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 受压承载力。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4 图纸卷册号: 5 6 10.1.8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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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5. 建筑箱型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箱型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2-12 表1-C—1-2-12 建筑箱型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135-2007) 1 5.2.2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要求。 5.2.4 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应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整体 刚度及防水要求确定,底板厚度不应小于 300mm。底板 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 合要求。 5.2.5 箱形基础底板 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设人: 年 月 日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2 3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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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检查表
16. 建筑桩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建筑桩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见表1-C-2-13 表1-C—1-2-13 建筑桩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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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序号 强制性内容 卷册分类 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相 关 资 料 《载体桩设计规程》( JGJ135—2007) 4.5.1 对于下列建筑物的载体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载体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 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载体桩基; 3 地基条件复杂、对沉降要求严格的载体桩基。 4.5.4 建筑物载体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 物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图纸卷册号: 1 图纸卷册号: 2 《建筑桩基技术规程》( JGJ94—2008) 3.1.3 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试验计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种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M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盐酸;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 当桩端平面以下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淀计算: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分部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3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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