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
学士学位论文
题 目: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分 部: 徐州市开放大学 学习中心: 铜山开放大学 专 业: 法学 入学时间: 2014年9月 学 号: 1432001254867 姓 名: 齐天骥 指导教师: 周静
论文完成日期: 2016 年 10月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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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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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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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3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4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4 (二)大陆法系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5 (三)概述第三人侵害债权????????????????????6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基础……………………???????6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6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实基础???????????????7
1、债权地位上升?????????????????????? 8 2、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8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8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要件??????????????9
1、主体要件????????????????????????9 2、客体要件????????????????????????9 3、客观方面????????????????????????9 4、主观方面????????????????????????9 5、债权人有损害??????????????????????10 6、因果关系????????????????????????10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与债务人违约责任的联系????????10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11 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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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代世界各地区的民法进程中,关于债的相对性的发展表现为其自身效力有所减弱,两大法系和不同法域内已在一定程度上认可第三人能够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我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已成为社会经济长久稳定发展所需。本文通过研究债之关系外的主体侵害债的行为制度,此现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在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条件基础及相应的构成要件与注意事项等几方面来论述和探讨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债的相对性;侵害债权;第三人;债的不可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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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债权是指债权接受者要求债务承担者履行义务的权利。债权的本质,有学者认为是有效的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为债权的作用或机能。[1]也有观点称是满足权利享有者相关要求的媒介载体。还有的观点认为是义务履行者履行其义务所产生的对权利享有者而言,可以接受并保持的利益。[2]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本质,包括民事主体不得私自为他人设立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人与该债无关,债务承担者只对债权接受者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享有权利者也仅可以要求义务履行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外的主体。传统的民法是通过债权的相对性对债权进行保护的,不涉及第三人承担责任。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前进,传统学说和规则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英国率先在合同关系内确立新的规则来约束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开始只限于合同范围内的干预或妨害合同关系,表现为在故意支配下通过引诱或以其他手段使他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损害事实。干涉诉讼仅适用于破坏主仆关系的引诱违约,后来又形成了以侵害雇佣合同为典型的干涉他人契约关系之诉。在19世纪中叶,社会条件和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理论发生重大变更:合同突破物品交换媒介,成为合同主体债权债务依据;开始用合同关系来约束主仆关系;合同成为独立社会存在物,重要性和合同期待价值增加。
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例是英国的拉姆利诉吉厄案。该案中剧场负责人拉姆利与表演者维格之间存在演出合同,合同中约定维格要单独为剧场表演三个月,在合同履行中,吉厄通过高薪引诱维格违反约定演出,拉姆利状告吉厄承担责任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个判决突破原有合同理论关于相对性的规范,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在英美法系中得到确立的标志。1881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波温诉哈尔一案,重申了该类案件的侵害基础是“恶意侵害”而不是“诱骗”。该案案情是:原告波温与一位拥有专项技术的砖瓦匠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该砖瓦匠只能独家为原告波温服务。而哈尔在明知上述约定的情况下,诱使砖瓦匠违反在先合同为其服务。法庭审理认为:仅仅游说一个人违反其合同并不一定都是错误的,但若该游说行为导致他人违约并以损害原告的利益或者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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