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文书常见问题分析及解决办法
多年来,我们交通运输系统实行依法行政,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形成了许多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和填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们执法水平高低最直接的体现,是保证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执法工作本身的基本规范要求。我们每年都在开展案件评比,执法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已经很少有了,但其中在使用执法文书方面出现的问题却占整个执法检查问题总数的绝大部分。这说明不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已成为影响我们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症结。下面我就执法文书的概念和目前我们在执法中制作文书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加以解决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执法文书的基本概念及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离不开文书的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活动中,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程式的要求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是我们执法活动的原始记录,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保障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立于不败之地的证据。执法文书反映的是办案活动的真实过程,体现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行政约束力。因此,执法文书对于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如实反映。
我们的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都需要用一定的文字凭证予以记载、反映。如立案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作出处罚决定、执法文书的送达等等,都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而所有的这些行政执法的办案活动,都是通过执法文书如实的记载、反映出来的,而不是靠执法人员的语言讲述的。注意:语言表达是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
2、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制作的执法文书就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好体现。例如:我们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是我们执法人员通过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这些执法办案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必须依法制作执法文书,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询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而制作的执法文书就是我们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体现。
3、执法文书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告地位,承担行政诉讼的
举证责任。执法文书是我们办理案件的文字凭证,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时,我们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述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应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假若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不依法调查取证,不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那么我们在行政案件诉讼活动中就很难正确、有效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臵”。
4、执法文书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主要依据。
执法文书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文字结果。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执法能力的高低,执法业务水平的强弱,语言文字功底的深浅,最终都必然从制作的执法文书中表现出来。事实证明,我们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看到,文书制作比较规范的,则制作人的执法能力都比较强。因此,我们要提高执法水平,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做一名优秀的执法人员,首先应从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入手。
二、文书制作常见的问题表现形式
(一)违法事实描述不清。文书中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不准确、不客观,表现在:
1、描述过于简单。对违法事实的描述缺乏违法单位(人)名称、违法时间、地点、过程、后果、运输标的,违法所得等基本要素。
2、描述使用结论性语言。对违法事实没有符合实际地客观描述,在没有对相对人行为进行违法确认前,使用结论性语言。比如对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描述相对人是否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正在进行经营性货物运输,而是结论性地:你单位无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有些记录通篇使用结论性语言,在案件没有审查前已经以行政管理者的角度先入为主,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宣判,形成权力的不对等。同时导致忽略文书中相对人违法的基本情况、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大小等主要法律要件。 3、记录不全。对违法事实的记载不完整、不全面,有些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心中有数”,但在书面记录中无记载;有的调笔录中对有关违法事实询问不全或记录不全。
二是证据反映不够充分。执法中,执法人员为收集证据做了大量辛苦、细致的工作,但在执法文书中,对可以定案定性的有关证据反映不够充分,表现在:
1、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未反映清楚。收集证据的方法、过程、时限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文书忽视对证据收集过程的准确记载,给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留下疑问。
2、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本身特性未反映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但一些执法文书对证据的特性的反映把握不够,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客观存在,与违法事实是否关联,
在文书中反映不充分。有些执法文书对众多证据没有从逻辑上进行整理取舍,使得证据链松散、不密。
三是处罚失当。从执法文书看,绝大多数行政处罚是严格依法实施的,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内。但在运用法条时,有些处罚不太恰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未说明理由。由于考虑了一些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力的因素,比如当事人的态度,危害程度大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社会公共影响力等,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时给予了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但没有在文书中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从从重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还有的就是引用条文不当。由于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掌握不够,在引用时出现不当,比如有高位法的引用了低位法,有的依据执法者个人对法律内容的理解不适当地适用了“类推”,有的牵强适用含有罚款内容的条文等。
四是文字疏漏。各县区交通行政执法案件多,工作繁杂而时间紧迫,因而在执法文书制作中经常倒出现一些文字疏漏,表现在: 1、语言不规范、不准确。有些文书在描述时词不达意,甚至引起歧义,有些文书中使用方言俚语。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应抓住细节特征,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如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及检查内容,车辆及货物状况,运输行为等有关情况,绝不能盲目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如对超限超载行为不进行严格测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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