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予以支付:
26.5.1 本项目下所有设施、设备及车辆等均已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标准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出具证明;
26.5.2 本项目运营及维护所需的书面文字资料,包括权属证书、规章、档案、记录、图纸、手册、计算机软件无偿移交甲方,并经甲方出具证明;
26.5.3 乙方已为甲方免费培训本项目运营、管理、维护所需的所有运营、管理、维护人员,并使这些运营、管理、维护人员能熟练地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
26.5.4 经甲方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乙方该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并出具查帐或审计报告;
26.6 乙方最后6个月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的一半应作为保留金,期限为自本项目移交之日起6个月。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期满后甲方保证将上述提到的保留金按实支付给乙方;
26.6.1 偿付甲方的索赔要求(如果有); 26.6.2 支付违约罚款(如果有)。 27、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27.1 乙方应在签订特许权合同前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总投资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27.2 履约担保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则应存入甲方的专款账户并委托当地一家有资格的银行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管理;(专款账户另行提供)
27.3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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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 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所应支付的款项; 27.3.2 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没履约担保条款的违约行为。 28、保险
28.1 在本项目特许权合同的签订开始直至工程竣工、运营期结束为止的期限内,乙方应要求承包商或运营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必要的险种。
29、补偿条款
29.1 调整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将由乙方提出申请报告,甲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答复;
29.2 按第4.2款延长项目特许运营期,将由乙方于项目特许运营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告,甲方将在项目特许运营期满前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答复:
29.3在本项目的建设及特许运营期内,甲方不采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行动影响乙方对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如果出现这种影响,甲方同意补偿因甲方的影响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但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而采取措施除外。
30、环境保护
30.1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0.2在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乙方及工程承包商要严格依照有权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本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并减轻粉尘、噪音、振动对施工现场附近公共建筑、学校、住宅区的污染和危害。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义务修整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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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30.3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乙方及其组建或委托的运营公司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垃圾处理过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任何污染或破坏;
30.4乙方及其组建或委托的运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接受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政府所要求的该类似项目中政府接受的国际或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惯例。
31、在项目特许权下可以从甲方得到的支持
31.1甲方积极协助协调在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与当地各方面的关系;
31.2如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责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甲方将和乙方协商解决。
32、保密
32.1甲乙双方应将本合同及本项目中的所有细节,各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未经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各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项目报批的第三方泄露。
33、违约
33.1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33.2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乙方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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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34、乙方的过失导致的终止
34.1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造成的延误,不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实质性地严重违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或处于破产状态,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予以指出,并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28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则甲方可向乙方递交书面终止合同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4天内不对甲方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其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应有的任何其他权力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14天内要求法院诉讼,则甲方在法院未判决前,不得终止本合同。
34.2如果甲方根据本条款第34.1条款终止合同; 34.2.1甲方将:
34.2.1.1无偿接收本项目及其所有设施;
34.2.1.2没收乙方所提交的履约担保,及有权推荐其他项目经营人建设、运营本项目。
34.2.2乙方应:
34.2.2.1无偿转让本合同下甲方所指定的合同;
34.2.2.2提交继续本合同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所需要的各种文件; 34.2.2.3向甲方补偿终止本合同而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和所有费用; 34.3如果法院判决本合同终止,则按法院判决办理本合同的终止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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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甲方过失导致的终止
35.1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延误而实质性地严重违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予以指出,并要求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28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则乙方可向甲方递交书面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甲方有收到终止通知后14天内不对乙方的要求,给予书面答复,则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其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应有的任何其他权力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14天内要求法院诉讼,则乙方在法院未判决前不得终止本合同。
35.2如果乙方根据本条款35.1款终止本合同, 甲方将: 35.2.1承担乙方对债权人的责任和义务;
35.2.2在终止日期之后六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已投资本项目的累计金额;
35.2.3在上述期间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在本项目预计利润损失的款额。这种预计利润损失是指由于终止本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
35.3如果法院判决本合同终止,则按法院判决办理合同的终止及补偿。
36、不可抗力
36.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双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6.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将事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情发生后的14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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