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课 党员的义务与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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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和错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因顾忌“面子”及“和气”而违心说假话,则是对党和其他同志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所有党员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勇敢对任何一级党组织和任何一位党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避免错误和缺点扩大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需要明确的是,党员批评党组织和党员的缺点、错误的权利,不能采取私下议论或不合法的手段,而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和组织生活制度,在党的会议上公开发表看法和意见,坦荡荡也是共产党人应当具备的胸襟。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这是党员以实际行动,帮助党组织的党员遵纪守法,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纪、国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措施。检举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形式上既可以采取在党的会议公开发表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署名或不署名书信的形式,也可采取当面向党组织反映的形式。检举和揭发的内容要有根据、有事实,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诬陷。

5、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任何一名正式的党员都有对党内讨论的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在党内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共产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发挥党员管理党内事务的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 所谓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需要表决做出决定的事务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一般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三类意见。每名共产党员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类事务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如推荐或提名候选人。被选举权则是指党员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有资格当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都要由选举产生,都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首先,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不得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指定产生。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个别由组织推荐入选的,也必须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此外,党章还对选举的办法进行了规定,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

6、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共产党员享有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正确开展党纪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党员正当权益的重要途径。共产党员违反党纪理应受到党纪处分,这是体现了我党高度纪律性的特点。但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申辩。一方面,申辩有助于进一步明辨是非、充分了解事实,这体现了我党工作的光明磊落、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对党员做出纪律处分或做出鉴定是一种组织行为,必须通过支部党员大会首先走出决议,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批,方能生效。总之,对党员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允许党员本人参加申辩,充分听取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作出处理和鉴定,使问题的处理更加客观务实,以免发生冤假错案。 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的时候,不仅应该允许党员本人为自己申辩,还应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组织要全面认真听取相关意见,认真核实,采纳合理之处,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也要公开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党员心悦诚服。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但并不意味着对于党的决议、政策和相关问题,大家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共产党员应首先坚决服从和执行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和政策,确保有令就行,有禁即

止。但与此同时,党员可以把自己的不同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一般按照党的组织程序,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表达意见。这一方面有助于党保持纪律性和战斗力确保党的决议及时有效的获得贯彻,另一方面可以协助党组织做出更加合理和全面的政策、决议。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向党组织提出帮助解决重要问题的请求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一位党员,首先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一个成员,同时,又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作为先锋队成员的党员,应当时时刻刻牢记自己的政治誓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而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共产党员,又有各自的工作岗位、生活和家庭环境。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绝大多数问题依靠党员自身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去解决。如果党员遇到重要问题自身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帮助解决的请求,党组织要及时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不仅体现了党的温暖、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更重要的在于有利于充分调动每个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凝聚力。 保障党员的申诉权和控告权,不仅可以保证党组织执行党的纪律的客观和公正,使党的纪律能够为广大党员自觉地接受,更重要的是它还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便于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从而促进党更加团结统一。当党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党员享有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受到侵害而提出控告时,有关党组织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给以负责的答复。

需要指明的是共产党员的权利是指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三、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关系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党员在尽义务的同时,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没有一定的民主权利做保障是不行的。党员如果没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党员个人的权利,党员就无法揭露和批评任何有害于党的事业的言论和行为;党员如果没有向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党员的才干就不能发挥,党内的民主科学决策就成了一句空话;党员如果没有在党的组织对他做出处理时的辩护权、申诉权,党员就可能被错误处理,党组织的失误就不可能得到及时纠正。由此可见,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党员言论行为准则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保障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保证党的组织的巩固和行动的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完成党的历史任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是只要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有的同志误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想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他在事实上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地行使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和发挥党员作为党的事业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由9000万左右党员组成,党员是党的一切事业的承担者,是党的历史任务的实现者。强调和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就是为了更好地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的积极性,这是党的事业最终成功的希望所在,同时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与资产阶级政党的党员有根本的区别,即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有着强烈责任感的、具有独立意志和

健全人格的战士,而不是任何个人或小集团的工具。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就是确认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确认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离开这一点,党员先进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合格的共产党员既要牢记党的(最高纲领),又努力实现现阶段党的(基本纲领)。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 )和专业知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基层组织,级别由高到低的分别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在我国各种组织中,起领导核心作用的是(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新时期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制度。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党同志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学习党章 遵守党章 贯彻党章 维护党章)。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基层组织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干部路线的集中体现和核心内容,我们应该走出领导干部年轻化的误区,只能把年龄作为干部提拔的一个附加条件。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党组织提出要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可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组的主要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的任务,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党所肩负的任务决定的。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

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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