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金属离子或化合物。
(4)可采用浸渍等方法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进行活性成分植入,浸渍溶液应尽可能重复使用。
(5)应对再生后的烟气脱硝催化剂进行干燥或煅烧,煅烧设备应设有尾气处理装置。
(6)经再生处理后的烟气脱硝催化剂,按照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DL/T 1286-2013)进行性能检测,保证其满足烟气脱硝催化剂要求及国家有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中的《燃煤烟气脱硝失活催化剂再生及处理方法》可知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工艺系统一般有物理清洗系统、活化系统和热处理体统组成。催化剂再生宜根据失活催化剂性能的恢复情况选择再生工艺流程。
(1)物理清洗系统
对堵塞、沉积在催化剂上的沉积物宜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水洗、超生玻璃清洗等方式来去除。水洗后催化剂应进行干燥。
(2)活化系统
活化系统设在物理清洗系统之后。物理清洗之后,催化剂性能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使用化学试剂处理催化剂上的中毒物质并重新负载活性物质。
(3)热处理系统
热处理系统一般由干燥装置和焙烧装置组成。对经过活化系统活化的催化剂,应进行干燥和焙烧,裴邵温度应控制在3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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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置利用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中的《燃煤烟气脱硝失活催化剂再生及处理方法》,催化剂处置利用过程主要对磨损较为严重或破裂致无法再生的催化剂,宜通过填埋或在利用处理。 催化剂填埋前应将催化剂粉碎,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所有部分)和GB/T 15555(所有部分)固体废物规定的鉴别方法确认催化剂的危险性。如果被确认为危险废物,其处置应符合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如果被确认为一般固体废物,其处置应符合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1)因破碎等原因而不能再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尽可能回收其中的钒、钨、钛和钼等金属。
(2)为提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的金属回收率,可对其进行粉碎,粉碎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尘和粉尘收集措施,确保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3)为去除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的其他物质或回收,其中的二氧化钛等,可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进行焙烧。
(4)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可采用浸出、萃取、酸解或焙烧等措施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中的钒、钨、钛和钼进行分离,分离过程均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性能测试方法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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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测试方法
(1)外观和几何尺寸测量
产品的外观缺陷用直尺测量及目测来判断。截面尺寸、节距、壁厚宜用游标卡尺来测定,长度可用直尺按常规方法测量。测量数、测量误差参见附录A。
(2) 抗压强度测定
宜选150mm×150mm×150mm的催化剂试样块,测试催化剂横向抗压强度和轴向抗压强度。
(3)活性测试
催化剂活性测试应截取至少4个孔道且长度不低于200mm的催化剂试样块,并至少选取4个试样块进行平行实验。活性测试装置应使用整体式催化剂分析装置,主要包括模拟气体、流量控制系统、整体式催化剂反应器、烟气分析仪等。
(4) SO2/SO3转化率测试
SO2/SO3转化率计算公式见GB/T 21509—2008。SO2/SO3转化率测量装置宜使用整体式催化剂分析装置,主要包括模拟气体、流量控制系统、整体式催化剂反应器、烟气分析仪等。SO2/SO3转化率宜模拟实际烟气条件进行测试。
2 性能要求
(1)催化剂活性恢复指数k/k0应不低于0.9。 (2)再生后催化剂的SO2/SO3转化率应小于1%。 (3)再生后催化剂的氨逃逸率应小于2.28mg/m3。 (4)再生后催化剂脱销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5)再生后催化剂的横向抗压强度应不小于40N/cm2,纵向抗压强度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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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N/cm2。
(6) 再生后催化剂的机械寿命应大于5年,化学寿命应大于1600h。 (7) 再生后催化剂的外观和尺寸大小英语同型号的新鲜催化剂等同。
5.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预处理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应当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颗粒物以及汞、铅、镉、铍等元素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相关要求。
预处理作业区工人应采取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2)再生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尽可能回用;如需排放,废水经处理后总钒、总铅、总汞、总砷、总镉、总铬、六价铬等应符合《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的有关要求,总铍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有关要求。酸洗废水和废浸取液应达标处理后进入废水处理设施与清洗废水混合处理;配备相关设施,收集和处理整个厂区内的初期雨水及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时产生的污水或消防水。
(3)煅烧、干燥或焙烧等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应当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铅、汞、铍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要求后集中排放。
(4)预处理、再生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污泥、废渣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厂区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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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
(6)污染物排放口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2)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并应长久保留。
(7)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内的初期雨水,溢出、泄漏的物料或消防水应当收集并妥善处理。厂区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厂区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
1.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建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时发布自行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3.按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催化剂检测技术规范》(DL/T 1286-2013)的要求,建设全套物理与化学性能分析的实验室,配备相应的分析测试仪器和设备,具备相关分析测试能力。应对收集来的每批次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进行分析,并制定再生和利用方案。实验数据记录至少保留 5 年。
4.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和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有关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生产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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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应急预案,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备案,并突出周边环境状况、应急组织结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境应急准备、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监测等重点项目。建立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流程。
6.厂区应配有备用电源,可以满足厂区内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预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中关键设备、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 施以及现场 CCTV 监控设备等 24 小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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