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丁芸说:“《通知》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税收政策,只是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及其范围,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改变。”
丁芸介绍,《通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即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通知》还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具体范围。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培在分析《通知》的出台背景时指出,财政部2006年颁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明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王培指出,《企业财务通则》取消福利费计提后,一些企业出现了忽视职工福利费核算、企业职工福利费与企业正常经营成本费用相混淆等现象,为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出台了《通知》,以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核算。
王培说:“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核算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两者本身就存在差异,本身就是相分离的。不会因财务管理办法的改变而必然使税收政策改变,反过来,也不会因税收政策的调整或变化而使财务管理办法或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
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刘玉章认为,《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这已经清楚无误地说明《通知》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税收政策,遗憾的是,这一条被人们忽略了。
刘玉章说:“从《通知》的规定看,财政部的主要意图是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过去属于职工福利的各项补贴纳入企业人工成本管理。”
《通知》不会额外增加个人税负
丁芸说:“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应以税法规定为基础,不因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而变化。《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文件早就明确了各项补贴的征税问题,只不过在具体执行上有一些差异,征收管理上还有待规范。原则上看,《通知》
仅仅是在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层面作出相应的规范,不应当影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刘玉章认为,各项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税法早有规定。众多媒体在解读《通知》时,认为将各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就要多缴税的观点是误读。产生这种误读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认为各项补贴放在职工福利费管理不需要纳税,而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就要纳税,实际上是否纳税、如何纳税要看税法规定,而不是看财务上如何核算。二是过去很多企业、事业单位有意无意地在各项补贴的财务核算上制造混乱,有的将补贴计入管理费,有的将补贴计入福利费,导致支付给职工的有些补贴应纳税而未纳税。
刘玉章说:“《通知》不会额外增加个人税负,如果《通知》实施后有些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并不是因为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通知》强化了福利费的管理,使过去一些人的隐性收入显露出来,使过去应该纳税而没有纳税的收入正常纳税而已。”
丁芸认为,目前企业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在个人的工资、薪金中反映,还有一部分在福利费中以福利费支出的形式反映,
这些收入扣除法定费用后都属于应税范围。《通知》的颁布,对于企业而言,将企业以前在福利费中的各项支出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便于管理;对于职工个人而言,将全部福利性的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使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更加明确,使以往收入渠道、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现状有所改变。因此,一方面,可以为以后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作准备;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要尽快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合理的扣除标准,要考虑工薪阶层人员的家庭负担,要考虑消费品的物价上涨情况,总之要使个人所得税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各项补贴是否纳税、如何纳税早有税法规定
刘玉章详细解释了各项补贴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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