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和管理。
总包单位应根据进度及安全措施验收情况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因总包单位未能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导致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影响的,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文明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中标承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施工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所涉人员安全而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用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视频监控的电子摄像设备的租用费用等。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费是指依照我市有关文明施工法规规章,为满足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需要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费是指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施工作业所必需的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搭建、维护、拆除费用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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