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国家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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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包括了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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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 发包人提出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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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工程设计完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随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7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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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致使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时,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规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服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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