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24(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7-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省级有关部门及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报告或抄告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应包括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并附有齐全的取证材料,包括相关当事人的问询笔录、音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提出暂扣建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暂扣期限一般为15至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现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承包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后,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7日内提出复查报告;发现企业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出处罚建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的处罚;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90日至120日的处罚。

发生事故的企业,涉及总分包关系的,应对总包、分包单位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一并提出处理建议。

12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以下标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按上一次暂扣时限为基础再增加暂扣期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按上一次暂扣时限为基础再增加暂扣期60日;

(三)按(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发生三次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安全事故的,在按规定处罚的暂扣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至60日暂扣期。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中标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

13

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审查及相关的调查取证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复查工作和处罚建议等工作,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调查取证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复查和处罚建议等工作由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处罚建议,连同有关取证材料一并逐级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撤销、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反映或举报。

第三十二条 园林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电梯安装企业不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暂扣处理等情况信息。

凡未能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到本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视为无效证书,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自本细则发布施行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5]3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24(3)在线全文阅读。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2024(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0edu.com/wenku/39819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70教育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7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