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年 月 日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或甲方) 专业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或乙方) 签约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专业分包,即采用综合单价承包的劳务协作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概况 1.1工程名称:;
1.2专业分包作业地点:; 1.3专业分包内容:。 第2条分包工作期限
2.1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 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2.1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内容,按期开工,合理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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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方不得延误工期。拖延工期逾期每日承担违约金5000元,限额为合同总额的10%。
2.3暂停施工: 甲方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指令乙方暂停施工,停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项目,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甲方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方允许继续施工;乙方如不执行甲方的停工指令或擅自复工,乙方除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直接及相关的间接损失)外,甲方同时有权扣减乙方万元违约金。
2.4乙方实际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项目工期进度要求时,甲方现场经理部有权调整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确定并由乙方承担;直至解除合同,清退乙方出场;同时不能免除乙方合同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5如乙方因延误工期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或被甲方责令退场后拒不退出,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如甲方需要,乙方已进场设备由甲方无条件留臵本项目使用,直至本合同项目施工结束。设备台班费按当地市场同类设备台班费平均价再下浮20%以上的标准支付乙方。 第3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3.1 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3.2 乙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身份证号:,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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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双方约定:甲方按内部规定程序审核、甲方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第4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人民币)。 4.2合同单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
4.2.1本合同为计件综合单价合同。工程数量增减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综合单价。
4.2.2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含了除合同约定由甲方限额供应的材料、机具设备及周转料外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地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格除包含完成合同规定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乙方施工队伍调遣、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4.2.3本合同单价中包含乙方应缴纳的各种有关税费、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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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结算与支付 5.1验工计价与结算
5.1.1工程数量:详见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附件一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按乙方实际完成和收方确认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发包人(业主)认可(或审计)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5.1.2本合同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该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5.1.3本合同实行按月验工计价,乙方在每次验工计价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5.1.4甲方验工计价前应通知乙方,乙方为验工计价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验工计价,验工计价结果无效。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验工计价,验工计价结果有效,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
5.1.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按标准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不予验工计价。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合同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验工计价。
5.1.6甲方只对乙方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验工计价、结算,并以合同协议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出具的其它各种票据、字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对乙方合同款已包含,而实际由甲方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应扣除,同时须按合同文件约定扣除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机械费用、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且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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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承担的各类直接与间接损失性费用、违约金、有关处罚等费用。 5.2支付
5.2.1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乙方必须具有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流动资金。
5.2.2合同结算款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未办理劳务结算的不支付劳务价款。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将其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书面报甲方备案,并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与业务相一致的发票。乙方未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不予支付。
5.2.3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质量缺陷保证金5%、安全风险金 1.5%,同时由物资、机械部门扣除当期发生的超耗材料费和实验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质量缺陷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视其工程质量情况清算支付乙方(质量缺陷保证金不计取利息);待工程竣工后,视安全生产情况予以返还安全风险金(安全风险金不计利息)。 5.2.4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专款专用。甲方有权监控乙方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不得拖欠劳务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应由乙方交纳的各种税费、规费,结算款余额在质保期满且本工程乙方债务清理完毕后支付乙方。
5.2.5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如果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则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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