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主题 组织学习安全、消防应知应会知识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朱彬:生产岗位发生事故时作为现场作业人员应如何进行救援?
一、紧急现场处置。(1)按接到班组报告后,一边向安全员和厂领导报告,一边带领事故段班组长到现场;(2)组织救援人员在防护的基础上进行施救;(3)根据事故的特点和事故隐患物质的不同,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处理,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如主要采取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切断进料、降温与放料等措施;(4)在处置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伤亡,应一边组织处置事故,一边组织施救伤员。 二、事态扩大应急处置。(1)如果采取处置措施无效,危及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撤离;(2)接受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公司级预案处置;(3)组织无关人员撤离警戒区。 报警方法:
报警时要讲清起火单位名称、地址、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报警人的姓名及报警使用的电话号码。然后,派专人在路口或公司大门口迎候消防车。 报警电话:
火警:119 公安匪警:110 医疗救护中心:120 园区消防队:8438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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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12.06.02 组织者 朱彬 活动主题 组织学习公司安全生产月会议精神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朱彬:安全生产月来临,公司对本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做了如下部署: 1、 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加强对雨季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学习,掌握应急情况处置方法,对易燃易爆岗位要加强跑冒滴漏管理,加强物料管理,领用的物料不得多领,当班用完,未使用的及时入库处理;
2、 参加应急消防演练,提升实战技能;
3、 各岗位自查安全隐患,对公司下达的隐患通知要组织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 4、 加强对防雷知识学习,防止雷电事故发生; 5、 树立公司良好安全生产氛围,打造优良环境;
6、 抓紧行动,对不能按期执行、思想落后人员进行处罚; 安全员签字: 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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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12.06.28 组织者 朱彬 活动主题 组织学习公司安全生产月会议总结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朱彬:公司对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情况通报:
1、 部分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未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性; 2、 部分人员有未穿戴劳保用品现象; 3、 部分安全隐患整改不规范; 4、 演练时人员嘻嘻哈哈,不严肃; 5、 交接班记录不及时;
6、 安全知识有待于进一步提供,还得组织学习; 7、 开展电器及线路自查情况不理想;
近期要对上述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各车间主任、班长要亲自检查。 安全员签字: 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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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12.07.05 组织者 朱彬 活动主题 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朱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 第九条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 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 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 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 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安全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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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12.07.26 组织者 朱彬 活动主题 学习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朱彬:灭火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来操作,这里介绍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背负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这类灭火器包括清水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使用这 类灭火器时,可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提圈,迅速奔至距燃烧处约 5 米左右(清水灭火器约 10 米左右) ,放下灭火器,拔出保 险销,一手握住灭火器的开启压把,另一只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握住手柄)或灭火器底圈,对 准火焰根部,用力压下开启有所不同,它是用手掌拍击开启杆顶端,刺破二氧化碳贮气瓶的密封片,灭火器随之开启。 在操作灭火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携带灭火器奔跑时,要保持坚直不能横置,要保持其竖直以免提前混合发生化学反应。 2、有些灭火器在灭火操作时,要保持坚直不能横置,否则驱动气体短路泄漏,不能将灭火剂喷出。这类灭火器有 1211 灭火器、干燥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清水灭火器等。 3、扑救容器内的可燃液体火灾时,要注意不能直接对着液面喷射,以防止可燃液体飞溅,造成火势扩大,拉加扑救难度。 4、扑救室外火灾时,应站在上风方向。 5、使用清水灭火器、碱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时,不能直接灭带电设备火灾,应先断电再灭火,以防止触电。 6、灭 A 类火时,随着火势减小,操作者可走到近处灭火,此时可不采用密集射流而改用喷洒,将手指放在喷嘴的端部就 可实现。若为深位火灾,应将阴燃或炽热燃烧部分彻底浇湿,必要时,将燃烧物踢散或拨开,使水流入其内部。 7、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 1301 灭火器时,要注意防止对操作者产生冻伤危害,不得直接用手握灭火器的金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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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12.08.06 组织者 朱彬 活动主题 学习《工伤保险条例》 参加人员 活动内容:
朱彬:《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 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 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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