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决定、指示、决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审议县委向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全委会、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3、审定有关召开县党代表大会、县党代表会议、县委全委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和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4、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重点把握方向,谋划全局,研究政策。研究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主要任务目标、重大政策和措施。
5、研究决定全县及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财政投资和相关问题,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要事务的综合协调。
6、研究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产业规划、重点产业项目,城乡规划、城市经营、城乡拆迁、征地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自身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8、研究党的理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9、研究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政法、社会稳定工作及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民武装方面的重大事项。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县管干部的任免、推荐和奖惩;决定成立或撤销由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决定全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应的人事编制工作。讨论需报请市委审批的人事和其他重要事项。
12、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县人武部党委,县纪委和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有关工作汇报,并及时讨论其报送县委的重要请示事项。讨论和决定下级党委提出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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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研究群众工作,研究决定事关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4、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15、研究提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对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管理提出措施办法。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处理决定。
16、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工作条例等规定落实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向市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出指导和监督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7、定期举办县委常委理论学习会。
18、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常委集体决定的问题,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认为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其他应由县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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