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印花税等。
12.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13.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14.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5.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其它: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第二十条 实际成本的确认
1、财务人员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人工费结算单、材料消耗表、租赁费结算单等)按照费用的性质据实进行帐务处理,计入当期项目成本。
2、项目对外分包的工程,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时,如果分包单位不能提供发票,则由项目财务扣除税金并依据分包合同扣留应交管理费后,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收入及成本核算
合作项目应根据合作单位与建设单位确认的工作量计算收入,收入中扣除合作管理费和税金后的部分作为合作项目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本的账务处理(见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按月登记成本明细账,计算当月及累计盈亏,并按月填报有关项目成本管理报表(见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及折旧费用摊销方法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为生产商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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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汽车等运输工具,为5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项目结束封口闭合后,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与接收单位协商价值处置。
二、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周转材料按一定的年限及方法进行摊销,项目结束封口闭合后,仍可使用的周转材料,与接收单位的协商价值处置,处置损益计入项目成本。
三、临时设施的入帐及摊销
自行搭建临设发生的一切支出先计入“在建工程”,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再按实际支出转入“临时设施”。外购成品临设按发票价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原则上以项目存续年限进行摊销,项目结束封口闭合后,仍可使用的临时设施,与接收单位的协商价值处置,处置损益计入项目成本。
第五章 成本分析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按月进行项目成本分析,按照成本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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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目标逐项分析当月及累计各项费用盈亏情况,寻找盈亏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本分析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运用专门分析方法(如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找出影响成本的因素及影响程度,将各项费用支出与测算或预算进行比较,使成本活动始终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核项目成本管理资料及项目法施工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形成盈亏分析资料,作为项目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办理封口闭合手续后,审计部门根据最终工程结算对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统一核算口径,账务处理除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执行外,结合总公司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 自营项目账务处理 1、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成本项目
贷: 应付职工薪酬、库存材料、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向分包单位、材料商支付工程款、货款时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等
3、月末与建设单位结算时,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贷: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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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5、根据统计部门报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6、计提工程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7、结转收入和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借或贷: 本年利润
8、工程完工后将工程施工余额与工程结算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 工程施工——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二) 合作项目账务处理
合作项目只收取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工程施工主要由合作单位完成。
1、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时,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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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取建设单位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计提合作项目税金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4、和合作单位结算完成价款时,扣除税金及应收取合作方的管理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分包单位价款 贷:应付账款——合作单位 5、支付合作单位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合作单位 贷:银行存款 6、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分包单位价款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本年利润
第七章 报 表
第三十条 项目应于次月10日前填报成本管理报表,作为项目管理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的主要依据,也作为领导及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管理、考核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本管理报表
1、陕建总本01表:工程量清单结算收入分析表,由预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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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填报,次月五日前报财务部门。
2、:分包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表,由项目成本员填报。 3、: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由项目成本员填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公司。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与核算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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