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工作成绩是一回事,根据交易所得利润支付大笔奖金,而不考虑公司的风险参数或公司的长期策略,则是另一回事。巴林一直将公司50%的毛利作为奖金发给雇员。这个百分数比绝大多数公司的高。巴林1994年的1亿英镑(1.61亿美元)奖金在公司倒闭前几天刚刚宣布分配。
几个主要总裁可望拿到 11210多万英镑。奖金时常是根据一个小组或个人在前一年所赚利润决定的。这种把交易员的收入与他的交易利润挂钩的奖励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刺激了交易员的贪利投机,高额的奖金使得雇员急于赚钱而很少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六)缺乏全球性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 1995年4月5日 曾对公共财政部和内务委员会中的国会成员讲,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将 7.6亿英镑的资金汇到新加坡。而1987年英国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如需将大于其资产25%的资金汇到海外分支,必须事先通知英格兰银行。至 1995年2月23日 ,巴林总共汇去了 7.6亿英镑以垫付里森的交易,而这个数将近巴林资本的两倍。
虽然金融市场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已越来越全球化了,但是其法规大多数仍由各个国家自己制定,而且实施范围亦不超出本国国界。巴林破产案中,巴林总部由英格兰银行及证券期货管理局管理,巴林新加坡期货部则受制于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的上级为新加坡货币局)。而东京股票交易所(TSE)、大阪股票交易所(OSE)及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中心(TIFFE)却受制于日
本银行(中央银行)。这三个国家的管理者并没有义务去沟通管理信息,而其中的一些组织如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和大阪股票交易所在日经指数衍生产品方面又一直是竞争对手。显然,缺乏全球性的协调及信息互不沟通也是未能阻止巴林破产的又一主要原因。 三、风险启示及对策
(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巴林银行已经有200多年的经营历史,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个别职员在职权范围内违反操作规程是可能发生的。但一名交易员能够违反制度,擅自越权操作,将相当于其母行资本几倍的资金作赌注,而且能够掩藏几周不为监管部门所知晓,可见巴林银行内部的监管漏洞很多。本来巴林银行后线结算部门应该履行监察职责,但是这个警报系统并没有发挥作用,这抑或是里森与结算部门的人同谋,来欺瞒管理层;或许是既让里森负责前台交易又让他掌管后线结算这种做法的严重恶果。 除了巴林银行内部存在的原因外,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件也反映了对从事跨国业务的金融机构施以更加严密监管的必要性。 (二)必须建立衍生工具交易的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
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来看,衍生工具一旦脱离了贸易保值的初衷而成为投机手段时,风险是极大的,尤其是当交易员孤注一掷时,可能会招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管理层应当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经常审查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及表外业务,及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从巴林银行事件来看,即使是里
森用开立虚假户头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以造成代客买卖的假象,但作为巴林银行管理层应该从或有资产的不正常增加中发现问题,这时应该核实该客户的身份、财力等。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制定有关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内控制度时,应该考虑自身从事该类交易的目的、对象、合约类别、交易数量等。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应包含:交易的目标价、交易流程、坐盘限额、权责划分、预立止蚀点、报告制度等。
(三)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新加坡曾被认为是金融监管很完善的国家,但是巴林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新加坡监管体系产生了疑问。现在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已将每份合约保证金由62.5万日元提高到135万日元,新加坡还将加强制度方面的监管。有关人士还提出了将交易合约数量与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相挂钩,虽然这样可能使市场成交量受到影响,但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四)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里森业务熟练,所以被委以重任,但却疏于对他进行考核管理。甚至问题初露时,管理当局也未予以足够重视,使事态逐步扩大,最终导致银行倒闭。
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也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特别是应重视表外业务 ( 即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 的管理,防止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而造成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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