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1名在本单位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涉及专利权保护的,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招标方案(招标专章)的核准程序:
(一)国家、省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申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各县(市)、区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 —6—
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申报,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拟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批准(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之前,建设单位需要先行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应向发展改革部门单独报送该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方案,并应在其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招标专章”中予以说明,报告其招标实施情况。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时,应依据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方案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中载明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设立“招标专章”,或内容不完整、表述不准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于审批、核准或转报之前要求其作出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单列“招标专章”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
—7—
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专章”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申请报告)中载明以下条款:“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该依法招标;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同时在本部门和“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因故需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作出变更的,应依照本规定向原核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办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办理登记手续。如发现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法监督检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 —8—
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该建设项目招标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 波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宁波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9—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名称:
招标方式 采购细项 1、 2、 3、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不采用招标形式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说明:
(核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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