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符合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排气扇的安装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章 围护栅栏、雨阳篷、阳台与管线
第二十八条 建筑外墙需设置围护栅栏、雨阳篷、管线及阳台、晒衣架的,应纳入建筑立面设计内容,统一设计和施工,满足安全和建筑美观的要求。 窗栅应设在窗扇内侧。
禁止在建筑外墙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围护栅栏、雨阳篷、管线、阳台和晒衣架。 禁止将阳台封闭、设置围护栅栏、雨阳篷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雨水管、污水管、自来水管、煤气管、电线电缆、避雷接地线以及其他管线,应设置在阳台或外走道的栏杆内侧;设置在栏杆外侧的管线应远离阳台、窗口边缘,其下部应采取防止攀爬措施。
第三十条 阳台栏杆应设置花槽、花台或其他摆设花盆的专用设施,并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严禁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杆上摆设花盆。
第六章 户外广告与灯具
第三十一条 标志性建筑、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筑和其他对城市夜景影响较大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构筑物、大型灯具或牌匾的设置,应作为设计的内容予以考虑。
第三十三条 建筑外墙设置户外广告构筑物、大型灯具或牌匾的,其安装支架或预埋件,
应能承受户外广告载体的重量、风力和地震力。
突出于建筑外墙的户外广告、大型灯具或牌匾,在车行道上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不得低于3米。
第三十四条 已建工程建筑外墙需要安装户外广告或大型灯具但原建筑物未曾预留户外广告或大型灯具位置的,必须委托该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验算建筑外墙及相关结构的安全性,并提出可行的技术方案,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安装。
第三十五条 设于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和大型灯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外墙离地高度在50米以上采用贴面砖的;
(二)建筑外墙粘贴石板而不采取嵌固措施或石板墙面的离地高度大于10米的; (三)建筑外墙采用贴面砖(石)、玻璃幕墙、石板幕墙,墙下有出入口、通道或活动场地未按本规定设置遮挡构件的;
(四)墙板或幕墙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等材料而产生光照污染的;
(五)建筑幕墙或钢筋混凝土墙板采用膨胀螺栓等非预埋件或易锈蚀连接件的;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外墙未设计空调位置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物的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用涂料饰面的建筑外墙不定期刷新的;
(二)玻璃幕墙不定期清洗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设置空调装置、排气扇、户外广告、灯具或牌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围护栅栏、雨阳篷、阳台或管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拆除外,对单位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建筑物的外墙饰面、墙板和幕墙以及空调设备、围护栅栏、雨
阳篷、阳台与管线、户外广告与灯具的设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确实无法整改的之外,应按本规定要求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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