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送相关文书。
8.对于具有人大代表职务的政府组成人员,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还需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的,可参照《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
9.对于政府组成人员,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撤销或免职决定后,政府及监察机关还是否要作行政处分的问题,目前争议较大,有关规定及实践中的做法均不够统一。鉴于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并隶属于它的国家公务员乃至监察对象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是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形式之一,不同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行使,我们暂按人大履行法律程序后,政府及监察机关对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仍要作行政处分来规范。 四、纪律检查机关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政协职务、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本级政协职务或本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本级政协秘书长及其他本级政协常委会所任命职务或具有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政协职务或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需要撤销违纪党员在政协中所担任的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建议。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撤销违纪党员在政协中所担任的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则向本级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同时抄送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接到建议后,撤销政协相关职务或资格事项由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 (二)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下一级政协职务或下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下一级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将撤销其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委员资格的建议内容通知下一级党委,再由该级党委通知该级政协党组,依照政协章程办理。
(三)建议撤销违纪党员上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具有上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撤销其委员、常务委员资格则由本级党委向上一级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同时抄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接到建议后,撤销委员、常务委员资格事项由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
此外,对所查违纪党员担任政协机关自行任命职务的,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
同时,需要建议给予行政处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行政处分建议则向本级政协机关党组提出,由政协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政协领导职务及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的违纪党员,如按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在建议撤销其政协职务或资格的同时,还可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具体由纪律检查机关向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建议。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其他不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在撤销其政协职务或资格的同时,根据情况还需要撤销其职级,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但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特殊情况下,在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也可提出具体降低的档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是掌握在本人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此,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违纪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即可。
2.对政协组成人员中,既是中共党员,又具有监察对象身份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调查作出党政纪处理的同时,均有权建议撤销该违纪人员所担任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但是鉴于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对此,可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统一办理。
3.对政协组成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如具有监察对象身份,需要建议撤销其所担任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相关建议抄送党委统战部门。
对上述人员的处理,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4.在对查处的政协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适时征求政协党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的意见。
5.对违纪的政协参加人员查处时,需要撤销其相关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根据有关规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中共党员的,可向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并抄送党委组织部门;对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可向本级政协提出建议并抄送党委统战部门。另一种是对中共党员的,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并抄送政协党组;对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向党委统战部门提出建议并抄送政协。考虑到本篇中所讲的违纪问题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亦比较了解、熟悉案件情况等,我们采取了前一种方法。
6.在办理党政纪处分和建议撤销违纪人员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时,要注意掌握好相互间的衔接,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7.由于政协组成人员是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层面较多,因而有些问题的处理也牵涉有关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有关党委、政府、政协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并抄送、抄报相关文书。
8.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提起建议,一般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所提建议是经同级党委批准(同意),或有其他委托事项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级党组织建议应采取通知的形式。
9.各级政协对政协参加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有关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
10.对于需要政协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五、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给予本级人民法院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本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法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然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法官职务的建议事项;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本级人民法院党组接到建议后,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的副院长职务。违纪党员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在违纪党员被依法撤销或免除副院长职务后,由相关人民法院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2.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如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批准的,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本级党委审批。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建议送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由本级人民法院作出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一并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法官职务的建议事项。 3.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意见。
然后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免除其助理审判员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免除违纪党员助理审判员职务,按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法院或其监察部门按照程序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担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下一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时,需建议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在征得下一级党委及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同意后,报经本级党委批准。然后将处理意见通知下一级党委,由其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的建议事项;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法院党组依法办理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于建议罢免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罢免院长列入会议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人大代表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建议撤换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对撤换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进行会议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总数过半数同意后,予以公告,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违纪党员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待违纪党员被依法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后,由相关人民法院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的,一般应事先征得本级党委或其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2.纪律检查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应积极提供相关的材料。
3.对查处的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在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意见的同时还要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意见。 4.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事项,一般应采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同时有其他委托事项或该建议事项经本级党委批准(同意)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一级党组织应采用通知书形式。
5.对查处的人民法院中担任法官职务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办理给予其党纪处分,人民法院办理给予其撤职以上纪律处分,人大办理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办理撤换、撤销免除其法官职务,要注意相互衔接,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对方,
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6.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换、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7.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中,有些会同时任两个以上法官职务,对于其中的违纪党员,纪律检查机关如认为需撤销或免除其所有法官职务的,应明确建议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否则,只需表述为“建议撤销或免除其副院长(注:其他同)职务”,是否需要依法撤销或免除该副院长的其他法官职务,由人民法院确定。
8.在依法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职务后,由人民法院办理取消或变更法官等级的手续。
六、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检察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给予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本级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撤销、免除其检察官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然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换(或撤销、免除)其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纪律处分决定。鉴于决定给予副检察长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应当经人大撤换(或撤销、免除)副检察长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因此,需要在征求意见阶段就要明确如何履行人大的法律程序问题。协商明确后,如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这部分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在就检察纪律处分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中应一并写明撤换(或撤销、免除)违纪党员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并责成违纪党员所在(即本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如由纪律检查机关办理,可直接通知(因本级党委已同意,故可采取通知的形式)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撤换(或撤销、免除)违纪党员副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事项。
2.对担任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如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批准的,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本级党委审批。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检察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或免除其检察官职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