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在税制和征管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众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时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调节,未能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基础上增加财政收入。究其原因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制度和征管信息不对称
一个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无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还是一些地方性部门规章,都必须认真严格执行。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老百姓都奉行“中庸之道”,大多数认为“人情大于法”,这样就造成很多法律法规成了摆设,有偷逃税行为既使被查出来,也往往以罚代刑。我国刑法对“偷税罪”和“危害税收征管罪”也有法律规定,但法律条文太简单,另受税务机关自身职责的限制,我国每年因“偷税罪”和“危害税收征管罪”而查办的案件非常少,占所查办税务案件的比例不到10%,大部分税务违法案件都集中在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上。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个人所得税申报期,纳税人基本上都如实向税务部门上报自己的收入状况,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逃税行为,按照法律严格执行,该罚则罚,构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决不姑息迁。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现就是征管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且这种不对称性是双向的。由于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税务部门掌握高水平信息技术的人员很少,税务机关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联网的建设速度比较慢,安全运行和维护也存在挑战,没有形成系统的监控体系,税务机关与海关、银行方面的信息没有实现交流与共享,因此,税务机关对本地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掌握不全面,在征缴税款时往往会漏征漏缴,而纳税人也是经济人,也会考虑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们会尽可能的采取多种手段来逃税,给税收征缴造成困扰。 2.2 自然原因
每个人天然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作为“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偷逃税成本小于纳税成本,其心理就有偷逃税款的倾向。“只有当纳税人选择的行动给他本人带来的收益或者效用超过他通过逃税行为获取的预期收益或效用时,他才有积极性选择政府税收制度规定的行为:否则,他将选择逃税或者其他有利于
他自己的行为。 2.3 社会原因
现在个人所得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偷逃税被认为是件非常可耻的事,只要你的偷逃税行为被曝光,不仅自己的声誉受损,而且你的偷逃税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另外税务机关遵从度有待提高。税务机关都是按照上级政府的税收标准来进行征管工作的,上级政府都给他们下达了任务,税务机关很多人都是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工作的,只要能够完成任务,不去在意过程,这就容易形成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例如,某市下一年的税收计划是建立在上一年的基础之上的,而上一年的数据是逐年增加的,这样越往后,税收的任务就越重,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越大,由于征纳的税款增加了,纳税人就有了逃税的心理,因为他们的经济状况并没有随着缴税金额的增加而改善。
第三章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3.1 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基于我国现实征管条件所限,为了更好地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度,不能一味的追求纯粹的最优税制,应该把管理、社会环境、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素质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征收上来。不仅考虑纯经济性的效率,而且要考虑管理的效率。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制的征管既要符合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的目标,又要便于税务部门的具体实施,要满足经济效率与管理效率和综合效率和公平的均衡,这是实现有效税制的基础。只有当政府实施起来比较方便,个人所得税制在执行中不会发生较大的扭曲和变形时,社会公平优先或经济效率优先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3.1.1实行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逐步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
现代课税制度的最适原则是支付能力原则,综合所得税模式很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分类所得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公平性,又导致征管困难和税收流失严重。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正面临着一个重新选择的问题。
鉴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特别是缺乏严密的信息传递系统,加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完全采用综合税制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可先采用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综合分类税制模式,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对容易控管的税源和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综合征税,对不易控管的税源和没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分项征税。
3.1.2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建议实行费用按户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制中,费用扣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为更好地体现量能负税、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可结合费用扣除标准的宽泛程度进行调节,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基本标准,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划分区域,确定各自适用的起征点系数。
3.1.3合理设计税率,减并税率级次
在我国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过程中,税率级次过多显然与简化税制的要求格格不入,建议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根据纳税
人的负税能力,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率,减并税率级次,简化税收制度,实现公平税负,减少税收对市场的扭曲,发挥税收中性作用。结合我国实际,应将税率级次简化为 4-6级,档次的级距可适当扩大,税率偏低一点,以足够覆盖大多数较低收入的纳税人,体现普遍纳税的精神。通过扩大级距、减少档次、降低税率,照顾低收入者的实际利益。 3.1.4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
应对个税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从严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一些不合理、容易产生偷逃税的项目,限制地方随意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事实证明,通过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做法并不一定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带来地区间的税负不公平,也不符合效率原则。 3.2 加大对逃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逃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是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提升和防止逃税漏税的重要手段。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应每年不定期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专项检查,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部门一定权力以提高其执法力度。税务部门通过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配合,对一些逃税漏税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个人进行严厉惩处,比如通过巨额罚款的手段等,使得其逃税漏税的潜在代价远远大于其成本。美国、德国等国家都对严重逃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制定了很严格的惩罚规定,甚至可以罚款至其破产,并将其逃漏税行为向社会公布,以起到警醒作用。同时,由于我国针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尚不完善,因此在加大税务部门征管和打击力度的同时,应严格实行决策、执行的公开、透明,充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以罚代法、越权操作等不合理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3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征管水平
税务机关的自身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效率和效果。只有不断改革和提高税务机关的自身能力,提高税务机关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法制性,才能更好地掌握税源状况,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征管水平。 第一,建立专门的纳税评估和稽查机构。
随着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应成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机构,定期进行纳税评估,掌握税源情况。另外,应该成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小组。纳税评估和稽查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选拔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二,增加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目前我国税务人员培训很多都流于形式,并且专门针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培训并不是很多,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很难有机会系统地学习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等相关业务知识。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制度法规又在不断的改进中。所以,应该增加对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系统培训工作,保证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随时更新。
第三,加强法制道德教育和监督机制,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税务人员的主观认识,通过职业道德培训、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教育、警示教育等活动,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建设,使他们认识、遵循、弘扬税收职业道德。二是要严格监督,防范于未然。在日常工作中对税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加强监管,严格审查,保证一切工作都按照规章流程进行,阻止征管漏洞的产生。三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违法违章、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损失的税务工作人员公开曝光,施以严惩,绝不姑息纵容,同时起到警示防范作用。
3.4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首先,要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全社会的税法宣传工作,尤其要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薪金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分红及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店面出租收入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宣传册(栏)、海报等各种途径 展新税法的宣传活动,综合运用纳税人访谈、专业人士解读、税务机关政策宣讲、答记者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答等各种宣传方式,使纳税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其次, 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偷漏抗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必要时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组织有关人员座谈,以惩戒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把对纳税意识的培育从道德标准引导到法制的轨道上来,才能最终避免重蹈“高投入、低产出”的误区,冰能为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同时,实施“阳光税法\以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3.5 推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双轨制
当前推行自行申报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强、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推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实行申报制,使国家干部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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