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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