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随地大小便的行为;
2、未经允许,擅自拍照、摄影的行为;
4、无证进入施工现场或提供条件让他人进入施工现场的,若查明有明显不轨行为和不良动机的给予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借用他人出入证、出入证超期、假冒其他单位人员进入办公楼和车间的视为无证出入; 5、故意毁坏甲方财产的行为; 6、盗窃甲方及他人财产的行为;
7、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的行为; 9、施工安装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者; 10、车辆未经允许进入玖龙纸业或物资出门手续不全者;
11、施工单位没有完成节点工期的(公司领导认可的除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此执行;
12、其他违反公司现场管理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民工工资支付特别约定
第二十三条 为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及重庆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玖龙集团任一在建工程中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经双方充分协商,作出本特别约定。 第二十四条 民工工资款来源
1、双方同意,对乙方所属民工的工资,每月由甲方按照乙方编制的民工工资汇总金额从当月应付工程中提留下来,作为民工工资专款专用。
2、双方同意如果乙方当月在甲方处没有应收工程款,则乙方应当自行筹措民工工资款项,以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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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民工工资发放流程
1、乙方进入施工场地后,应将全部进场工作的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号码、工种、所在班组、劳务承包人、临时厂区出入证号码、前来玖龙工地工作时间等情况制表提供给甲方。当发生民工人员变动、人数变化等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日前及时书面告知玖龙公司基建部、财务部。
2、民工工资按月进行发放,乙方应于每月30日前发放上一月度工资。禁止以先发生活费、后累计结算的形式发放民工工资。
3、甲方原则上不干涉乙方民工工资的计价方式,但乙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有义务以计价方式告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这种计价方式可能潜伏纠纷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适当调整,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应当予以接受。
4、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派数名员工担任民工工资发放兼职监督员,在发放现场监督乙方发放民工工资,并可就民工工资事宜进行相关走访、调查,就有关工资发放中的突发问题进行协调。
5、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民工工资事务。乙方委派员工 作为民工工资事务联络人,全权负责协调对内对外民工工资事务。乙方联络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由乙方负责人负责民工工资事务。
6、每月20日前,乙方应将编制的民工上一个月工资汇总表(含工资明细)提交给甲方财务部。每月23日前,乙方应将所有民工的工资表放置在办公室,供民工在工资发放前查询,同时将发放工资日期、地点向民工一并公告。
7、甲方每月收到乙方民工工资汇总表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约定第1条提留民工工资款或通知乙方自备款项。若乙方自备工资款,仍应按本约定流程发放。 8、乙方应当在工资发放日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财务部准备资金。工资发放日必须为工作日。乙方应协调工资发放时间,避免因发放工资影响工程进度。乙方在工资发放日当天从财务部提款,甲方派至少两名兼职监督员随乙方现场发放。
9、现场工资发放由乙方组织安排。甲方监督员负责在现场监督、抽查、核对人员身份证件、领取金额。对身份不符或金额不符合工资汇总表的行为,监督员有权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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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
10、民工工资必须由民工本人持身份证亲自领取,并在工资汇总表栏亲笔签名、按捺指印。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领取,由该工人亲笔委托他人代领,由代领人签名并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11、当月工资发放完毕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民工签名的汇总表复印件盖章后交给甲方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民工工资争议处理
1、乙方负责准确核算民工工资,避免出现争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乙方必须在工资发放前澄清,并保证受争议民工领到真实、准确的工资。
2、乙方负责协调民工与所在班组、包工头的关系,防止包工头故意克扣、挪用、侵吞民工工资。
3、如果民工因工资问题与乙方发生争议或到政府部门投诉,导致在工资发放日前尚未解决的,甲方有权从工资专款或乙方工程款中冻结争议金额的款项,待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书面一致或收到政府部门书面处理指令后,甲方将按指令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按本约定内容执行,否则因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损害甲方公司形象,违约方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约定如实、及时提交相应资料、表格、或张贴工资表或发放时民工因工资问题与乙方发生争议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2、若乙方无理未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或逾期半个月未及时发放民工工资的,每发生一人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应立即发放民工工资。
3、若民工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到政府部门投诉的,每发生一人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4、若乙方存在无理克扣、挪用、侵吞民工工资行为,或者班组包工头存在上述行为而不加制止,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5、双方同意上述违约金从甲方工程款中扣除或由乙方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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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
本约定所指的民工工资仅限所获取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乙方内部包工头提取的管理费等,相关事务由乙方与包工头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长期有效,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但仍可作为主合同的有效附件。
甲 方: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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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五:《安全协议书》
安全协议书
甲方: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因甲乙双方正常业务往来,为防止在甲方厂区内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一、 总则
1、本协议适用于乙方在甲方厂区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送货、技术服务等活动。
2、适用依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甲方厂区安全管理要求。 3、安全施工目标: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的发生,轻伤率控制在5?内。
4、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设备款中已包含全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乙方应当将此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二、甲方安全责任与义务
1、进场前与乙方进行安全责任交底,告知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安全培训等,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2、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厂区出入证、动火证等);
3、协助并督促检查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给予一定违约金处罚,直至停工整顿、清退出场。 4、协助乙方作好乙方人员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乙方安全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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