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辽源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处罚权力及行使依据
(一)处罚权力依据《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七章法律条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七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见附表 四、程序
(一)登记。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属水务局管辖、违反水土保持相关规定,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立案。经站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站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承办人B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等;
(三)案情分析:案件材料整理,制作水土保持案件调查报告,行政机关讨论,制作水土保持案件讨论记录;
(四)处理: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
(五)告知: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事实,处罚依据、措施;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六)陈述、申辩。承办人A、承办人B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水土保持陈述申辩笔录。 (七)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3日内组织听证。
(八)处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B制作《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
当事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承办人A初审后分别签名,报站研究,经站长签名报主管局长审查签发;
(九)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执行处罚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承办人A、承办人B把事实形成材料提交科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站长签名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查,决定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当事人,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当事人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同时依照《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一)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市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辽源公众信息网网站长期公布。网址http://www.0437.gov.cn/gov/slj/,收费项目及收缴金额在市水务局公告7日。 六、办结时限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复议、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由主管局长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0工作日。 七、送达
处罚决定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化表(陡坡、禁垦区开垦)
备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在侵蚀沟坡、土质瘠薄和风蚀严重地区开荒的, 轻微 在20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上开荒,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开荒面积极小,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2 按开荒面积对个人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1 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9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第23条、第55条。 一般 在20度以上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没有造成水土流失的 1 按开荒面积对个人处以1.3元/平方米罚款;对单位处以4.0元/平方米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在20度以上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造成轻微水土流失的 2 按开荒面积对个人处以1.5元/平方米罚款;对单位处以6.0元/平方米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在20度以上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造成水土流失的 严重 1 按开荒面积对个人处以1.7元/平方米罚款;对单位处以8.0元/平方米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在20度以上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2 按开荒面积对个人处以1.9元/平方米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化表(林木采伐不采取措施)
备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或不当,造成轻微水土流失的 轻微 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或不当,造成较重水土流失的 2 1 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不予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 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抄报水行政在林区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2 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主管部门,采伐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2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5条、第57条。 一般 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较重水土流失的 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4.0元/平方米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6.0元/平方米的罚款 2 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没有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严重 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没有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2 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8.0元/平方米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细化表(危险区等取土挖沙采石)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备注 轻微 违法行为刚发生,没有造成破坏。 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1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崩塌滑坡《中华人民共和国3 水土保持法》、《吉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土、采石 对个人采挖量在三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2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8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54条。 对个人采挖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上的, 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禁止挖砂、取3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对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 1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单位采挖量在一千立方米至五千立方米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2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3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采挖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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