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在核定绿地率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6.1.1 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2 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3 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6.1.4 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
7 建筑退界距离
7.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7.2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3米以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
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7.3.1 顶板覆土不少于0.6米的地下室。
7.3.2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米的踏步和坡道。 7.3.3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7.3.4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7.3.5 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
7.3.6 经规划批准的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 7.3.7 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7.3.8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7.4 除有特别规定,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7.4.1 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2 相邻用地单位间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 建筑间距
8.1 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
8.1.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
下室。
8.1.2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和开敞阳台。
8.1.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 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照和最小间距。
8.3 多层及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局部突出的公共楼梯间和门厅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的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8.4 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5 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9 术语释义
9.1 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以基地相邻的主要城市道路的平均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 建筑层数:建筑地面正负零以上的自然层数,包括架空层;阁楼
层、顶层跃层另计;顶层楼梯间、电梯间及水箱间等附属用房可不记入。
9.3 空中花园:住宅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的开敞平台。
9.4 会所:不宜再使用该称谓,应明确是物业用房、社区用房还是商业配套用房。
9.5 公寓式酒店:属于酒店,应满足酒店建筑的相关要求。 9.6 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应满足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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