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指导方式:责令改正、行政告诫。
(三)行政建议。监管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工商所协助局机关相关股室予以行政建议:
1.行政相对人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未经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落实单位:企业监督股、工商所协助;指导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
2.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项目且已经违法、违规的。落实单位:企业监督股,工商所协助;指导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
3.行政相对人违反了工商法规,同时又涉嫌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落实单位:企业监督股,工商所协助;指导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
4.指导相对人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指导商标印制企业建立健全商标内部管理制度,印制品承接管理制度。落实单位:商标广告股,工商所协助;指导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行政建议。
5.指导广告经营者完善内部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承接登记、审核及档案管理三项制度。落实单位:商标广告股,工商所协助;指导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行政建议。
6.指导相对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单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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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检查股,工商所协助;指导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行政建议。
三、工商所市场监管行政指导的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前准备工作。
网格监管人员通过及时更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系统)中属于本辖区的经济户口,形成网格内经济户口总台帐;对网格内经济户口进行分类,形成一般行业、重点行业、风险行业(食品行业)、农资行业等各类经济户口。
网格监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总台帐中导出一般、重点等各种行业分类经济户口,形成分类台帐,导出的分类台帐应包括:注册号、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等内容; 监管格巡查人员应根据所属监管格的市场主体情况,结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监督检查事项的警示、显示、提示形成巡查计划。
监管格巡查人员应根据监管巡查计划确定的巡查对象,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打印自动编号及导入经济户口信息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携带监督检查所需证件、文书和检查工具,并按规定穿着工商制服,携带执法证件,实施巡查工作。
(二)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工商所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经济户口的特点和监管执法力量的状况,确定对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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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重点,合理安排形式和频次。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实施。
网格监管人员根据所属监管格的市场主体情况,结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监督检查事项的警示、显示、提示等具体信息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报所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现场查看。
网格监管人员按照规定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企业有无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监管格巡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表中的“被检查人代表签名”栏,应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受其委托的代理人或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监管格巡查人员应当签名确认,对现场收集到的有关证据材料还应按规定予以登记保存。
(四)行政指导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完毕后,监管格巡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相应的行政指导。
1.实施行政提示的工作程序:
(1)需要作出口头行政提示的,由经办人员作出并在《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重记载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及口头行政提示内容,由被检查人代表签名。
(2)需要作出书面行政提示的,由经办人员作出并在《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中记载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及需要书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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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的建议,由被检查人代表签名。并制作《行政提示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在实施行政提示采取其他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做好相关书面记录。
2.实施行政告诫的工作程序:
(1)填写《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记录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内容;
(2)即时收集必要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 (3)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及违法经营规模等情况,在《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指导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制发《行政告诫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应作出行政指导,而应在《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上提出立案建议,报工商所分管领导审批、立案,转入行政处罚案件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当事人改正(包括限期登记、限期办理等)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直接使用国家总局统一制定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无需再使用行政告诫文书。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告诫处理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场。
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告诫的,应给予经营者合适的期限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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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或办理相关手续。
限期改正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工商所可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综合考虑后确定具体期限。
3.实施行政建议的工作程序:
(1)填写《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记录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内容;
(2)即时收集必要的证据,在查明该主体基本违法事实后,经办人员应在《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将情况向局机关相关股室报送;相关股室审核后,制作《行政建议书》并呈主管局领导审批,向相关部门制发《行政建议书》并送达。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工商所,文书交工商所一份存档,并指导工商所依职能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3)向相对人作出行政建议的,由局机关相关股室制作《行政建议书》并呈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给所属的辖区工商所,由工商所协助送达相对人。
(五)录入业务系统。
各网格监管人员在每次实施巡查监管时,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检查表》、《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行政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书式资料外,要在巡查监管办结完毕3天内,按照“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把巡查监管情况及实施行政指导情况录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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