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决议的种类
按决议性质划分,决议有两种形式:
(1)规范性决议
其主文表述的是重要决策事项,具有条例、规定等法规文件的效力。
(2)发布性决议
其主文表述的不是决策事项,只说明或简要说明决议事项的法定效力。而有关的决策事项,则作为附件附录于决议之后。
按决议的内容分,也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综合性决议
是将整个会议决议的事项全面总结和概括后形成的决议,它反映会议的全部成果。《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1951年2月18日),它概括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的八个方面的工作要点,全面反映了这次会议的成果。
(2)专题性决议
是指会议就某一个单一问题或单项工作作出的决议。如1986年9月28日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虽然决议只有八条,但都是围绕精神文明建设方针展开的,所以仍属专题性决议。
3、决议的写法
决议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标题、通过的会议和日期、正文。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完整标题。这种标题使用频率最大,因为这种标题最能体现决议严肃、郑重的特点。二是事由加文种或会议加文种的标题法。
(2)通过的会议和日期
既在标题的下面,标明该决议由什么会议、于什么时间通过,并用括号括上。
(3)正文
正文的写法因决议的类型不同而有些差异。下文详述。标题,要写明发文机关或会议的名称和文种,发文机关或会议名称,要写全称,不要省略。文种也不能省略。专题性决议的标题要写明决议事由,事由一般的可以简化,重要的、严肃的则不可简化,事由要反映决议的中心内容。
决议的时间,不能写在决议的正文之后,而是写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通常用括号注明是什么时间,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表示生效时间。如果标题中未写明通过决议的会议名称,那么此处时间之后,应加上某会议通过字样。
八、决定
1、决定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说:“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决定的使用范围很广,国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可以使用,基层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使用。
2、决定的主要特点
决定是各机关、单位对特定的事项或问题作出的决议或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贯彻执行,绝不能阳奉阴违,这就决定了它的主要特点是指令性和规范性。
3、决定和种类
决定在形式上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1)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事项的决策。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就属于这种类型。
(2)针对某一方面或的工作或某一类问题。这种决定,一般偏重于统一认识和确定某一方面的方针政策。比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就属于这种类型,这些决定都带有纲领性、法规性,其中的若干政策性规定,都要求下级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3)用于表彰和惩戒。这是因为某一事件活动已经完结,为了树立榜样以表彰好人好事,或吸取教训以批评坏人坏事而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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