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冲回2002年将上述奖励股重新分配时,由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的账务处理,调整为由其他应付款转为股本;
C、2002年将总计278,400元奖励股的剩余部分230,600元登记为公司股份时,由于技术人员张盛煊、修洪祥离职而退回的40,000元奖励股,当时已计入资本公积,至今未重新分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陈建平、副董事长陈成辉决定,上述 40,000元奖金不再进行分配,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
6、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
2008年1月25日,天健华证中洲所对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及漳州众诚所出具的(2002)漳众会验第 143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专项复核,出具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健华证中洲审(2008)专字第020074号),认为“根据我们的复核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截止2002年5月31日,香港振华以奖励股形式投入的三家科华公司12%股权已登记在贵公司名下,并按评估价4,474,245元作为股本入账,由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持有;贵公司总裁陈成辉个人以现金奖励形式投入的30万元奖励款中238,400元已作为股本入账,40,000元已作为贵公司资本公积入账,21,600元冲抵被奖励员工的个人欠款;减少的注册资本397,800元贵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2,308,771元”。
(2)发行人律师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香港振华出具的声明、框架协议等文件及《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1999年11月至2002年5月期间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实际所有权人为香港振华,发行人于2002年5月进行的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并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发行人股本并登记在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名下,是为实现《框架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愿,使陈建平等38人实际获得发行人股份而进行的,实质是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行为,通过本次以该等股权增资,发行人才实际享有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实际获得发行人的股份。2008年1月24日,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厦
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认为上述情况属实。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相关账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真实、有效,出资方式和原账务处理方式的调整不会引致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47,80元技术人员奖励股转增为股本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根据复核报告并经合理查验,该笔出资实际应为现金出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本变动中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发行人股本真实、有效,出资方式和原账务处理方式的调整不会引致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佘美华、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人员奖励股在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前参与发行人股利分配事宜,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奖励股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总裁陈成辉个人出资现金30万元,与奖励股相应的资金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上述人员获得红股并因此增加发行人注册资本事宜,已经厦门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关于同意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本变动涉及新增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合法有效。
本次股本变动过程中,发行人陆续减资39.78万元未事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减资决议并刊登减资公告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减资程序的规定。
鉴于发行人本次减资行为陆续进行,同时进行增资行为,且新增出资金额大于减资金额,发行人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发行人减资39.78万元,后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补充批准,并且取得厦门市体改办的批复、验资机构验证以及厦门市工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保荐机构意见
根据科华恒盛、香港振华出具的声明、框架协议、《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
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发行人于2002年进行的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并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股份,并登记在38名员工名下的行为,是为实现《三家科华公司股权转让(奖励)框架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愿,使陈建平等38人实际获得科华恒盛股份而进行的,其实质是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行为。2007年10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2002年增资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冲回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相关账务处理,调整为股权出资的账务处理,原账务处理方式引致的法律瑕疵予以消除。
对于47,800元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股本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确认该笔出资实际应为现金出资,并已实际入账。
佘美华、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人员奖励股230,600元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前,参与了2000年度股利分配,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股利分配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该笔现金出资实际已缴付发行人,并记入发行人股本,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230,600万元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2000年度股利分配获得的红股35,310股已于2001年登记为注册资本,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且经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关于同意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予以确认。因此,保荐机构认为,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利润分配在法律上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在本次减资过程中,先于股东大会批准回购了拟减资的股份、未进行减资公告,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2001年至今,未出现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及时履行减资程序和进行减资公告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在上述实际减资后进行了增资扩股,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2002年6月19日,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批准了包括本次减资的股本变化,2002年7月,上述注册资本的变化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2004年9月增资、减资及股权转让
公司2004年增资及股权转让主要内容如下:
2004年5月7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04)科华恒盛股字第4次决议,批准了上述增资、股权转让方案。2004年8月13日,漳州众诚所出具(2004)漳众会验第 102 号《验资报告》。2007年11月25日,漳州众诚所出具更正《说明》,对原验资报告所述增、减资股东人数及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人数和金额进行了更正。
2004年9月17日,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变动获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4)31号文批准。
1、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2003年初,公司销售中心两名副总经理离职,希望收回投资,并享受一定的投资回报,公司主要经营者经讨论形成以下意见:一、公司经营多年,形成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因此,可以按超过1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二、公司改制至今实行的员工均可参股的政策显现出一定的弊端,对骨干员工的激励效果不明显,同时也消耗了较多的管理成本和精力,因此,经营者的思路需要调整,增加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应该采取股权、薪酬、福利以及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相结合的方式,因此,有必要以本次减资为契机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管理团队、业务骨干持股比例,同时,对于一般员工减持股份给予优惠政策。
2003年2月7日,公司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2003)科华恒盛股字第01号决议:同意部分股东退股,由于公司净资产未进行评估,股本的价格无法确定,决定以每股面值25%的增值幅度确定本次退股价格,增值部分从公司资本公积金支付,个人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退股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在此之后退股的股东按1元/股计算退股金,不享受25%的增值。
截止验资日,公司对持股总计2,101,800股的股东按1.25元/股减资,持股总计761,000股的股东按1元/股价格减资。公司本次减资和增资同时进行,且实际增加了注册资本,故未进行减资公告。
2、本次股权变动同时存在减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
对于本次股东减持股份,公司采取了减资方式而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主要因为减资价格为1.25元/股,而增资按1元/股的价格,因此,大部分股东减持股份采取了减资方式。(2003)科华恒盛股字第01号决议规定的期限后,有退股意愿的股东,一部分由公司按1元/股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一部分自行转让给其他股东。
3、本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所涉及股东的身份
本次参与增资的31名股东中,28名为原股东,3名为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受让股份的5名股东均为原股东,减资所涉及的55名股东中,26名为已离职的原公司员工,29 名为在职员工。
4、中介机构对公司此次减资的意见 ①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减资对股东采取不同的减资价格,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至今没有出现发行人股东因减资价格不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经验资机构验证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后的注册资本真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减资286.28万元未履行减资公告程序不符合当时《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鉴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前述减资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发行人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履行减资程序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
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在减资的同时进行增资,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减资事宜距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逾三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事宜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认为:
发行人在本次减资过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发行人此次股本变动为减资与增资同时进行,减资时虽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但发行人实缴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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