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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