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施工中有偷工减料不良行为。
⑵施工组织不力,现场卡控不到位,一次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
⑶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认或同意不合格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
⑷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⑸内业资料造假。
2.B类问题
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盲目请验。 不具备开通条件,盲目组织开通。
违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管理有关规定。
未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未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旁站规定。
对于路局领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 3.C类问题
施工后的线路设备,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晃车。
路局通报的安全重要信息未整改,在一周之内重复发生。 设备开通后与设备管理单位共管期间未安排专人整修。
工程验收中,在验收的依据、方法、检测或评定等方面出现较大差错。 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 项目负责人离岗未经项目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条 设备故障及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
发生设备故障、施工延时及生产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时,由路局主管部门组织分析认定,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分为经济处罚、信用评价扣分、停工整顿、责成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限期停标、清退出场(解除合同)等五种方式。
第一节 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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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处罚标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及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2.产生延时时,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发生施工延时,施工导致线路封锁或轨道电路红光带等设备故障,影响既有线行车时:
①区间及站内正线延时,每30分钟处罚10000元,不足30分钟按分钟折算。
②正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延时,每30分钟处罚5000元,不足30分钟按分钟折算。
桥涵顶进,不按审定的方案施工或违章作业造成塌方,影响单线正常行车每30分钟处罚10000元,影响双线正常行车每30分钟处罚15000元,不足30分钟按分钟折算。
影响线路稳定的施工作业,不按规定采取加固措施或加固措施不当造成线路无计划慢行,单线每慢行30分钟处罚2000元,双线每慢行30分钟处罚3000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
在既有线周围违章爆破作业,导致行车设备故障或阻碍设备正常使用时,视影响程度每次扣款5000~30000元。
3.施工、监理单位发生A类问题,处罚5000~10000元;发生B类问题,处罚2000~5000元;发生C类问题,处罚1000~2000元。连带责任按主体责任的40%至100%进行考核。
4.施工、监理单位接到路局《安全问题通知书》,按月以累计扣分进行考核扣款,红色、黄色、白色“通知书”分别扣3分、2分、1分,每累计达到20分,扣款2000元。
5.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应实施旁站监理而未到位,对施工作业检查不够,对可能影响人身、行车安全的施工监理不到位等监理人员过失、失职,导致违章作业、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按处罚施工单位金额的20~40%处罚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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