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人的指示向车站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
3、对发生的紧急情况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
4、熟练掌握“运统-46”登消记标准,按照规定正确登消记。对复杂的施工登记,应提前拟好登记草稿与车站共同审核确认后再行抄写。
5、工作期间,禁止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不得影响车站正常作业秩序。 6、如通讯条件不良确需大声联系时,应到行车室门外完成联系工作,联系完毕后返回行车室指定位置。
7、车务站段要加强对其他单位驻站联络员的管理。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禁止“黑施工”的通知
一、明确“黑施工”范围
1.未纳入日施工计划的施工。
2.无调度命令许可的施工(包括未正式接到准许施工的命令及持有没有起止时间的预发命令进行施工作业)。 3.超出日计划批准范围的施工。
4.未在车站按规定进行登记,擅自施工。
5.在点内没有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消点后,继续进行施工作业。 6.超出调度命令许可范围的施工。
7.违反相关规定,超前、超量进行施工准备。
8.应纳入施工计划的作业项目,未纳入计划,在天窗点内进行维修作业。 9.应在天窗点内进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规定的维修作业项目,违规在天窗点外进行。
10.其他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 二、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范围 1.施工登记与日计划不符。
2.扩大或缩小施工影响范围,对行车组织、运输安全构成影响。 3.施工负责人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指挥。 4.盯控干部不按规定到岗盯控。
5.监护单位未到场监护,开始施工作业。
6.未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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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机械、机具、器械及路材路料侵限。
8.施工人员、机械、机具占用未封锁的线路上道作业不登记。 9.不按规定设置防护隔离带等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行为。 10.其他直接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行为。 三、考核办法
1.凡是“黑施工”,无论局内还是局外施工单位,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7年第30号)一律按一般C类事故处理。造成后果的,按事故等级定性定责处理。对“黑施工”的直接责任人、现场施工负责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追究项目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单位、配合单位相关责任。
2.对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构成事故的,按《事规》规定定责。未构成事故的,按《太原铁路局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太铁安监〔2010〕263号)分别给予《警告牌》、《安全警示书》进行安全问责。
3.局外施工单位发生上述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行为,按《太原铁路局既有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太铁安监〔2008〕320号)及《太原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考核办法》(太铁建〔2010〕47号)规定考核程序进行考核、处罚。同时追究局内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4.路局业务处室、站段在施工安全盯控过程中,发现上述“黑施工”及严重危及行车及人身安全的惯性违规、违章施工行为,能够立即制止,并认真组织分析、严肃处理的,不追究发现处室、站段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严肃施工纪律,确保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是贯彻“一条主线”、做好“三个坚持”、抓实“六个方面”安全管理理念的重要体现,必须常抓不懈。为此要求:
1.路局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建设、多经处,总工室要根据专业特点,重点抓好本系统内“黑施工”及违章、违规施工整治,安监室对全局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一、二级施工及集中修、换轨、换枕施工,太原铁路公安局要组织足够警力,主动上手维护现场施工秩序,清理闲杂人员,及时制止施工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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