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完善和谐警营文化建设机制。分局坚持把文化育警作为凝聚警心、凝聚警智的有效途径,效果明显。通过开展“六个一”活动、打造“三个载体”,不断提升民警的文化素质。分局的品牌节目《双簧》多次参加市局、管委会的文艺演出,深受欢迎。在市公安局、开发区举办的篮球比赛中,分局篮球队分别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第二名。 在开发区组织的首届迎“五一”合唱大赛中荣获一等奖。
3、建立完善全警岗位练兵机制。分局坚持集中培训、岗位练兵、外出学习、实战演练等方式相结合,强化民警的教育训练。由法制科牵头制定出岗位培训计划,针对民警需求,以群体性事件处置、网上舆情引导、群众工作技巧、执法规范经验交流和刑事诉讼修正案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由巡防大队制定出年度训练计划,实行“课堂教学+模拟训练+实战练兵”三位一体的培训方式,以武器警械使用、单兵实战能力、整体战术配合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全警开展一次体能和警务技能大练兵活动。同时,分局抽调民警到市局机关及兄弟县市局跟班学习,并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不断提高民警素质。
4、创建“专家讲座”和“民警讲坛”。定期每月一次的专家讲座主要邀请省、市的领导、专家、学者,主要围绕时事政治、经济知识、舆情应对、心理学、国学及业务知识等为民警授课,参加讲座民警达600余人次,并吸引了兄弟县市公安局前来听课。同时,创建每两个月一次的“民警讲坛”,由民警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相互探讨和交流,以讲促学。
5、建立完善“五走访”常态工作机制。深入辖区走访“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走访“村两委干部”、走访“企业”、走访“困难户”、走访“重点普法对象”为主要内容的“五走访”活动,并形成制度成为 常态化工作。通过述职汇报、上门走访、警民互动、执法回访、网上交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民警每两个月走访一次,并坚持写走访日记,及时记录走访中掌握的动态信息和群众诉求,对群众意见最集中、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企业、群众通报,社会反响很好。期间,分局共走访“五类对象”3000余人,组织各类警民互动活动40余场,收集意见建议200余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130余件,化解矛盾纠纷350余起,进一步树立了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公安案件调查报告
【篇1: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
告】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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