⒎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协调历来未缴物业管理服务费问题;
(2)每年十月一日为缴费时间,最多预交贰年;
(3)xx麻将馆乱停车现象、xx问题、xx问题。
⒏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⒉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出请有关部门处理。
⒊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⒋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⒌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⒎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⒐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要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⒈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缺损。
⒉设备运行:运行状态良好。
⒊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按计划完成。
⒋公共环境:无垃圾暴露、日产日清、卫生达标。
⒌绿化:绿化管理要经常化、制度化,无破坏、践踏及占用现象,保证绿化成活率。
⒍交通秩序:交通便利、车辆行驶畅通、停放有序。
⒎保安:加强防范,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⒏急修:随叫随到。
小修:随报随修或按业主约定时间修理。
⒐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费:0.1元/平; 保洁费:0.1元/平; 安保费:0.05元/平;
房屋设备运行费:0.1元/平; 维修养护费:0.1元/平。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调整。
3.业主和物业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物业管理费的3‰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甲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⒈有偿服务按市场价规定收费。
⒉特约服务双方议价。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⒈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⒊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⒋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示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3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6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签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协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合同附件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⒈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⒉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⒊全体员工挂牌服务,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每半年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收集意见,及时整改;每年年底进行业主满意度评价;每年至少一次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文化趣味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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