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31.债的转移,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32.债权让与,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33.债务承担,指在维持债的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
34.债的概括承受,指债的主体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35.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36.清偿,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37.清偿抵充,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种类相同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冲抵何宗债务的行为。
38.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39.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0.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41.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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