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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1.1.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或者叫法律部门。我国法律体系包括以下表内7个法律部门。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法、民商法。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
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
4地域效力.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1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1.1.
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裁决。
*法律和法规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备案和审查
○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法院,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1.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013P6-9)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特点:1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义务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问题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部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分别应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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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否是我国法的形式?
1.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20P9-12)
1.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021P9-10)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变更时应向登记办证机关办理登机公告,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022P10-11)
地位: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
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022P11-12)
1、项目经理部
概念: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是一次性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
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30P12-17)
1.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权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1、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2、代理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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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1032P13-15)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2、代理行为的终止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委托代理终止中1、2、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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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
2、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所委托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情况除外)
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默示授权
【备注】1、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2、表见代理中“有相信有权代理的理由或事实”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4、不当或者违法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7-22)-----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
1.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17-19)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待定的物享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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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种类
1.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P19-20)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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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P20-22)
1.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050P22-24)
1.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的概念: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两者的特定性即债的相对性。
2、债的内容:债权就是债的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即债权人享有权利,债务人负担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即:债权主体、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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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常见的还有缔约过失之债。
1.5.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
、施工合同之债:注意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对性---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买卖合同之债:
3、侵权之债:以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导致侵权为常见情形,如:噪音,废物扰民,居民
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补充知识点:债的分类(第三版教材删除了相关内容,但是有必要了解)
注意:连带之债,特别是连带债务(即“连带责任”)中“内部约定内部有效,不能对外”原则要掌握。
1.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060P24-34)
三版教材大幅增加了相关内容,体现“知识时代”之特点。
1.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1)专有性(权利人享有权利);(3)地域性(在能受一国法律保护的地域内);(4)期限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1.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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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收到损害的情况:违约或侵权,当事人的保护途径: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
1、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2、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3、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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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064P31-34)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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