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070P24-39)
1.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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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担保概念的区别
1、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2、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电脑、电视、书桌)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例如,飞机、船只等国际上通行将其界定为不动产。因为其价值较大、办理物权变动时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等。
1.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方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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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
2、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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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置权
4、定金
1.8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080P39-44)
1.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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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是补偿性的,不能获益;生命健康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
2、保险索赔
1.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三版新增)
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定义: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工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因在施工工地发生意外对施工工地及临近区域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建筑工一切险往往加保第三责任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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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意外伤害险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费。
《安全条例》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唯一法定强制保险)
○2保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支付
○3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止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费。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额
保险期应当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应办理顺延手续。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3)、意外伤害险的保费及费率
保费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费率由施工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提倡差别与浮动。
4)、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与管理
施工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完成投保手续;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未投保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信息发布。
5)、意外伤害险的索赔
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出险后及时索赔,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查处
6)、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保险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应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包括:现场风险评估、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两者区别: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委托,根据风险情况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
1.9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090P44-47)
1.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1)种类: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的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特征:1违反法定义务2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1.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和侵权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或者虽没有过错但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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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违反约定义务
○2侵权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侵犯的相对权
○3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归责原则:
(1)侵权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侵害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系)
(2)违约是无过错原则(违反约定,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责任)
注意:某一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违约的竞合(如:伪劣产品导致人身损伤);诉讼时择一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未构成犯罪,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规定给与的一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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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事责任:因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罚种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常见刑事法律责任
【备注】根据司法解释:“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简称“出大事”)是指:
(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核心法律制度
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010P48-56)
我国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形式:领取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规定的不需办理的部分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是大中型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011P48-50)
1、施工许可证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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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2.1.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即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申请和领取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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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为: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性质、面积、建设规模等(重点在于“申请用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为:除以上内容外,还有: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重点在于“确认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规定
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严格。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没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证将项目分解后施工)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
4、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罚款幅度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幅度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罚款5000-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5000-10000元。
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020P56-69)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4、其他法定条件。同时授权国务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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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企业资质应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有业绩进行划分。
示例: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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