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也存在较大的差距。20xx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69.6元,西藏、宁夏、青海由于城市人口较少,人均保障水平略高于全国水平,分别为225.5元、172.3元、171.9元。其他民族省区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云南168.2元、贵州150.6元、广西147.5元、内蒙古147.1元、新疆131.1元。同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标准为每人每月83.6元,内蒙古100.7元,西藏106.1元,青海103.4元,新疆85.2元,贵州85.4元,云南81.4元,广西74.5元,宁夏71.9元。可见,民族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标准又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低一高反映了民族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3.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管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
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指定的。国家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和根据。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与东部相比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很多时候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推行。从而可知,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严重的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和推行。
根据上述现状和问题,我结合我国国家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案:
1. 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收入,建立覆盖面广、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的发展增加群众收入是其根本,在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建立多
方面、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方面的完善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迫切需要的。
2.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社会保障的资金管理成为重要的一部分,这需要我们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对此,我们应首先拓宽集资渠道,鼓励人们捐献,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收集;其次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机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3.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应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比较研究和借鉴外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成功经验,寻求科学的立法方法和途径,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点、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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