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精选17篇)(法律类毕业论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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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仍有争议,基本持五种观点,围绕索hui 与受hui 是否都要求为他人谋利益;是否要求数额较大;是否要求讲明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几个问题展开。周道鸾认为数额较大是概念的一个构成要件;陈兴良认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关键;杨春洗认为除了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之外还应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行为;周其华认为该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高铭喧、马克昌认为概念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范围的认定尚待完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是否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主体都包括在内,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生、教师等;是否还包括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足协会长、裁判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范评价:三种观点,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只是行hui 人与受hui 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只是受hui 人的一种心理态度;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虽然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实际上,为他人谋利的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应该取消。要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hui 犯罪的规定不符。姜伟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为预防和打击许多腐`交易带来了不利影响,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棘手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行为人逃脱法网。很多专家都主张取消这个要件,这不仅可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加大打击腐`的力度。陈国庆也认为,这个要件容易成为行为人逃避追究的借口,例如受hui 人承认收钱的事实,但否认为他人谋利,或者故意把收受hui 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形成权力“期权化”。但是熊选国对此有不同理解,他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保留,这有利于突出受hui 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现阶段受hui 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不以接受hui 赂为必要条件,索取hui 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换言之,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索取hui 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hui 赂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罪名,各方观点较多,争议大,更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理解分析其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界定与他罪的区别,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确理解罪名的立法价值,以应社会现象之常变。

选题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正后的《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范围作了重大修改,将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修改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索hui 、受hui 案件定罪难的问题。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认定一直以来都存在问题,如主体问题,“为他人谋利益”的客观要件解释,和数额较大而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模糊性问题,以及修正案对该罪名认定的促进和仍需要完善的地方。以解决市场经济社会的商业hui 赂之风,防止不正当竞争,使市场经济规范化。

本人现有研究基础:

经过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一年半以来的理论课程学习,本人学习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等刑法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刑法总论分论的理论知识。除了教材外,本人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张明楷的《刑法学》,马克昌主编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等刑法方面的书籍。渐渐的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发布后对这一罪名的修改更引起了我的关注。

通过阅读专著和有关论文,本人已经掌握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和基本的刑法理论。了解到业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所持的多种观点,及构成要件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客观要件的标准争议很大。还大概了解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认定问题,犯罪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等等。

本人在检察机关实习了一段时间,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对该罪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2、陈兴良著:《罪名指南》上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程宝库编:《商业hui 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4、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5、谷福生、苏晓红编著:《商业hui 赂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

6、何升东著:《中国刑法发展面面观》,原载《人民检察》第10期

7、吕天奇著:《hui 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

8、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9、张明楷:《受hui 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第1期

10、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版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委员会:《中国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

12、陈炜、刘期湘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的'若干问题》,原载于《法学评论》20第2期

13、崔季著:《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新探》,原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

14、黄柳著:《对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犯罪主体问题的思考》,原载于《前沿》第3期

15、蒋小燕著:《浅析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原载于《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第6期

16、刘宪权著:《<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原载于《法学》20第2期

17、张成法著:《受hui 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比较研究》,原载于《法学论丛》

18、郑齐猛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原载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7月

19、朱建华著:《论公司、企业人员受hui 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原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11月

论文中拟运用的案例或调研材料:

中房集团华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受hui 案: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还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蒋旭明原为“中房集团”的干部,被“中房集团”派往“华东公司”任副总经理,“华东公司”改制时吸收了非国有资本,并重新选举、聘任蒋旭明担任董事和副总经理。

大庆宏启抽油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行hui 、受hui 案。

尽量收集一些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立案、起诉、定罪的数据资料,必要时进行实际调查。

论文写作提纲:

引言

(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缘由)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立法背景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概念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体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主观方面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客体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事前事后受hui 的认定

3、hui 赂范围的认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认定的中的疑难问题

(一)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受hui 罪的界限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1、收受hui 赂的未遂问题

2、索hui 未遂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共同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hui 的情况

2、单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hui 的情况

3、家属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的刑罚适用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

篇11:法律文秘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文秘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秘书人员队伍是我国职业队伍中非常重要的一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各种组织中从事秘书工作的广大秘书工作者,为组织建设和反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们的`各种组织也越来越需要众多的秘书工作者。秘书工作,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其工作的好坏对这个组织整体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的秘书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我们的秘书人员的知识结构还应该提高,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都有其不同的结构,秘书工作也不例外。为了胜任秘书工作,秘书必须根据职业的需要建立起适应秘书工作的合理的知识结构,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更新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2.国内外现状:

针对在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一形势下,秘书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分析了现代企业秘书除熟练掌握过去的知识外,还应掌握的新知识。还提出了秘书要不断地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以求秘书能适应这个现代企业的发展和需求。

3.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秘书知识结构的构建原则

(一)适应性原则

(二)层次性原则

(三)个性原则

(四)动态性原则

二、秘书知识结构的组成

(一)基础知识

1、科学文化知识

2、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

3、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4、办公自动化知识

(二)专业知识

1、秘书职业知识

2、秘书所在部门的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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