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借款合同
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上文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希望您在阅读完上文以后,对借款合同有一定的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何您在借款合同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地方,欢迎在网站上直接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的为您解答。
借款合同担保责任
信托贷款用途分类
信托贷款用途一般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解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申请用于如材料购买、支付货款或支付到期债务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文件或依据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申请用于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或其他建设项目,购置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固定资产的贷款。
改变贷款用途的认定方式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本案属于支付到期债务,系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属于改变用途。
借款合同中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但是,本案中,贷款用途没有变更,所以,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解读
随着以五色土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在岛城影响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融资人开始关注民间借贷。为了使更多的投融资人了解民间借贷,做到依法行事,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就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进行解读。
什么是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借款人在需要融资借款时,可以以自己或第三人拥有的房地产(属第三人的,需经第三人及共有人同意)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借款。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价值较大等特性,而成为最好的抵押物之一。
法律上对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准,具体在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由产权所有人本人及共有人同意并现场签字认可。
通过登记,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利证,使这种抵押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被赋予相应的权利,可以确保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行使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以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受到补偿。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对通过协议对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等。优先受偿是指抵押物被处理后,其所得价款除扣除相应的税费及为实现债权发生律师费、法院执行等费用后,第一受赔偿的为抵押权人,具有排他性。
此外,通过法律程序在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可以确保抵押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验证该房屋是否有权利受到限制的现象,如已冻结、已抵押或查封等无法再次办理抵押的现象。
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
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根据规定,公司可以向个人借款,那么,公司能否向个人借款呢?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经研究,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民间借贷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民间借贷中的房产抵押如何认定
【案情】
被告黄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材与黄某系父子关系。11月15日,被告黄某以经营养猪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贵港市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同日,原告与被告黄某、黄某材另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黄某、黄某材各自用其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套作上述借款的抵押物。被告郭某与李某均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上同意抵押栏签名、摁指模确认。双方随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二套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均载明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11月17日,原告将借款20万元转入被告黄某的账户。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某仅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余下欠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对被告黄某、郭某、黄某材、李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能对被告黄某、郭某及被告黄某材与李某在用于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原告贵港市农村信用社与被告黄某及黄某材于2011年11月16日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某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请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40%的罚息,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使用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黄某与郭某及被告黄某材与李某夫妻分别用其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对此,在四被告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对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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